[ 劉成江 ]——(2010-9-29) / 已閱6567次
論民法與經濟法的價值差異
劉成江
法的價值是指法律滿足人類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對人的有用性。法的價值是以法與人的關系作為基礎的,是法對人所具有的意義。法的價值的主體是人,法的價值的客體是法。法的價值是法對人的意義,其含義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是法對于人的需要的滿足。人的需要是多元、多層次的,法的價值也是多元、多層次的,并且以人的多元、多層次的需要為依據(jù)。第二,是人對法的期望、追求、信仰。法的價值是一種總是高于現(xiàn)實狀態(tài)的法的理想狀態(tài),是人的相關思想與行為的目標。法的價值在指導人類的同時,又評價著人類關注的法與自己之間的關系及人類的相關思想與行為。法的價值體系包括了法的各種價值目標,如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義等,它指導著法的具體功能和作用的實現(xiàn)!
一、民法與經濟法價值取向差異的根源
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是以個人權利為本位的。民法以權利為核心,以尊重、保護市民的私人利益、自由意志為其出發(fā)點,更多的依靠契約自由分配權利義務,依靠個人的謹慎小心避免損害。民法所有的規(guī)制都旨在保證個人利益的充分實現(xiàn),強調人的個性的充分發(fā)揮。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是一致的,個人利益是社會利益的基礎。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xié)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一切規(guī)制都以社會整體利益為出發(fā)點。經濟法著重于以社會利益為導向,協(xié)調個體的利益的矛盾與沖突,實現(xiàn)利益均衡,促進社會共同價值目標的實現(xiàn)!
民法和經濟法的根本區(qū)別在于民法采取平等、自愿、等價有償?shù)脑瓌t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橫向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在性質上屬于私法;而經濟法則采取國家干預經濟的原則調整國家機關與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公民之間的縱向經濟關系,其宗旨在于克服市場自身的弱點和消極作用,維護公平的競爭秩序,加強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在性質上屬于私法。民法與經濟法的價值差異的實質在于二者追求的利益不同。民法注重個體利益,經濟法則注重社會整體利益。
二、民法和經濟法價值差異的具體表現(xiàn)
2. 1正義價值上的差異
法學家烏爾比安認為:正義是使每個人獲得其應得的東西的永恒不變的意志。正義是一個相對的、歷史的概念。正義是始終與法律相伴隨的基本價值,正義包含了自由、平等、安全等基本要素,法必須滿足最低限度的正義標準!
民法的正義價值屬于個人正義,它與民法的意志自由和權利本位是分不開的。傳統(tǒng)民法以自由競爭為基礎,其正義觀中自由占據(jù)了重要的位置,個人利益的最大化是實現(xiàn)民法正義價值的理想狀態(tài)。在市民社會的民法上,個人只在一定條件下對社會負責,這種責任一般來源于他的過失所造成的損害。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決定經濟法的正義價值是社會正義,這源于經濟法對現(xiàn)代人類社會給予普遍關懷的現(xiàn)代思潮。經濟法實現(xiàn)社會正義的目標是實現(xiàn)群體利益的最大化,它將平等觀念引入民法的自由正義觀。經濟法加強了個人對社會的責任,同時注重社會對個人的關懷。民法上的正義價值是一種形式正義,這是一種具體存在于具體的人、行為或事件中的具有實際內容的正義。民法要求社會主體一律平等,對所有人普遍平等地執(zhí)行法律。民法上的平等只要求平等的對待,而無法到達實質結果的公正。經濟法追求的是實質正義,這是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是社會的正義。經濟法以實現(xiàn)社會上大多數(shù)人的幸福、利益和發(fā)展為目標!
2. 2 秩序價值上的差異
秩序指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發(fā)展變化的規(guī)律性現(xiàn)象。秩序意味著在自然界和社會中存在某種程度的穩(wěn)定性、連續(xù)性、確定性和安全性。秩序是法的基礎價值和前提條件,秩序是人類生存和發(fā)展的條件!
任何部門法從某種意義上講,都追求并保持一定的社會秩序。民法維護的是一種自然經濟秩序。民法的秩序價值體現(xiàn)在它為市場提供一般規(guī)則及市場活動的行為規(guī)范。民法的所有規(guī)制都是為了讓市場機制自由發(fā)揮作用,以期實現(xiàn)經濟運行的理想狀態(tài)。經濟法維護的是一種制定經濟秩序。凱恩斯的國家干預經濟運行的經濟理論被公認為是經濟法產生的經濟學觀念基礎,經濟法所有的規(guī)制旨在限制、修正市場機制作用的發(fā)揮, 以使市場經濟按照人類設計的理想狀態(tài)運行。經濟法體現(xiàn)國家權力對現(xiàn)代市場經濟社會關系的干預,經濟法不僅涉及宏觀市場主體、調控領域,還涉及微觀的市場主體、市場秩序規(guī)制等民商事關系領域! ∫虼丝梢哉f,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所形成的“平位”秩序;經濟法建立和維護的是一種“立體”秩序!
2. 3 自由價值上的差異
自由包括自然自由和社會自由。自然自由指在自然狀態(tài)中的自由,人們的行為受自然法的支配。社會自由指人在政治社會中的自由,人們的行為受到法律的約束。法律設定的目的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障自由!
民法最基本的原理是私法自治原則,它是建立在個人自由主義觀念之上的,主要表現(xiàn)在財產交易上。民法的目的是保障人民最大的經濟自由。市場的自由競爭特性要以參加競爭的市場主體的人格獨立和身份自由為前提,以行為自主和意思自治為核心。民法維護個人的自由和尊嚴,實現(xiàn)自由參與競爭和競爭機會均等,極大地促進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和人類文明的進步。民法對契約自由和所有權絕對原則加以限制,并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只是對權利的自由行使加以限制或增加了較多的社會主義義務罷了!
經濟法的社會本位屬性決定了它對自由的追求并且也對自由作出適當?shù)叵拗啤=洕ù韲乙庵窘槿胨椒I域,但是這種介入要以尊重意思自治原則為前提,只有在必要時才以犧牲個人自由去爭取絕大多數(shù)人乃至社會整體的自由。經濟法對個人自由的限制是以社會利益作為其依據(jù),經濟法體現(xiàn)了干預和自治、規(guī)制與自由的統(tǒng)一。
2. 4 效益價值上的差異
法的效益價值與法的正義、自由和秩序等價值相比,具有現(xiàn)實性的特征,法律的其他價值必須通過法律效益才具有現(xiàn)實性。法律效益作為法律的價值,總是與某種評價相關聯(lián)的,包括法的經濟效益價值和法的社會效益價值,個人效益價值和社會整體效益價值!
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市民社會的本質是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民法的真諦在于對權利的認可和保護。民法以個人利益最大化為基礎,確認和保障經濟個體依據(jù)意思自治原則來參與市場交易和競爭,它的效益價值主要體現(xiàn)在對個體、微觀經濟效益的追求上。經濟法追求的是效益的整體性,它的目的是促進市場運行的整體效益,取得國民經濟整體效益的最大化。與民法的經濟效益價值相比較,經濟法以更高的經濟理性觀念使得經濟法的效益價值具有整體性、宏觀性和長期性的特點。
總之,經濟法與民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相互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核心,它們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經濟法與民法相互依存,取長補短。經濟法產生于民法之后,以民法為補充。經濟法開始于民法存在局限的地方,是對民法局限性的克服和彌補。兩者分別以權利本位和社會本位為自己價值取向的依據(jù),指導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
北安市人民法院 劉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