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云 ]——(2002-9-6) / 已閱23584次
根據(jù)《統(tǒng)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以下簡稱“UDRP”)的規(guī)定,仲裁庭裁處域名案件應當考慮三項要件,即被訴人的域名與投訴人享有的商標的相似性;被訴人對域名本身權(quán)益的正當性;域名注冊與使用是否均為惡意。
(a)兩個訴爭域名均含有詞匯“OLYMPIC”,其中一個域名還含有“US”一詞,這與投訴人所享有的商標相似。訴爭域名還含有“ONLINESTORE”(表示“在線商店”)一詞,這顯然造成與投訴人網(wǎng)站的混淆。特別是投訴人在郵購和零售類別上注冊了“U.S. OLYMPIC SPIRIT”商標,這與訴爭域名所要提供的服務極為近似。這也使希望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購買經(jīng)合法授權(quán)的奧林匹克商品的用戶錯誤地訪問被訴人的網(wǎng)站。盡管被訴人在其網(wǎng)站上張貼了“否認聲明”,但其域名中所含的“OLYMPIC”一詞足以誤導網(wǎng)絡用戶。另外,被訴人所承認的其銷售與奧林匹克運動相關照片的事實表明其確有從投訴人商標所隱含的商譽中獲利的主觀動機。
(b)被訴人從未獲得以包括域名在內(nèi)的任何方式使用投訴人商標的授權(quán)。被訴人使用訴爭域名銷售奧林匹克商品的行為違反了OASA。被訴人并未對訴爭域名合法的非贏利性或合理使用,也未因該域名而為公眾熟知。被訴人的行為構(gòu)成對投訴人商標的商業(yè)性使用。
(c) 被訴人以贏利為目的,利用網(wǎng)站提供奧林匹克商品,誤導網(wǎng)絡用戶以為該網(wǎng)站及其商品與投訴人具有特殊聯(lián)系,這已構(gòu)成故意對投訴人商標的混淆。被訴人所述提供奧林匹克照片的行為,不論是否確實事實,均侵犯了投訴人的商譽。OASA為投訴人提供了特殊的法律保護,被訴人違反了OASA。 被訴人高價出售域名的行為也表明了其惡意 。
綜上,仲裁庭裁決將
和 域名強制轉(zhuǎn)讓給投訴人。
2. 域名案
(1)概要
都靈2006年冬季奧運會組委會(簡稱“TOROC”)與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簡稱“IOC”)訴瑞士人皮特(Peter H. Hufschmid)有關 域名仲裁案(案卷號為D2001-0604)中,TOROC和IOC在2001年4月27日向世界知識產(chǎn)權(quán)組織(WIPO)提起仲裁,世界知識產(chǎn)權(quán)組織仲裁員卡曼(Kamen Troller)于2001年6月14日認定被訴人構(gòu)成惡意域名搶注,并裁決將強制轉(zhuǎn)讓到投訴人。
(2) 訴辯主張:
投訴人IOC和TOROC訴稱:IOC為夏季和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監(jiān)督者和組織者。1999年6月,IOC認定意大利都靈市為第20屆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的主辦城市。意大利奧林匹克委員會隨即組成都靈2006年冬季奧運會組委會(即“TOROC”)。投訴人在美國、加拿大、瑞士、意大利、國際等國家或全球范圍擁有或正在申請多項有關“TURIN 2006”和“TORINO 2006”的商標權(quán)。TOROC 同時擁有國際域名 和 意大利域名。 IOC還訴稱其享有有關奧林匹克標志、旗幟、格言、頌歌和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全部權(quán)利。訴爭域名與投訴人的商標完全相同。被訴人對訴爭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權(quán)益。被訴人未從投訴人處獲得任何合法的授權(quán)。被訴人并未使用訴爭域名的事實表明其沒有也不準備善意地利用訴爭域名提供商品或服務。被訴人的目的過出售等方式謀求不當利益,并阻止投訴人在訴爭域名上體現(xiàn)其標識的目的。故投訴人要求將訴爭域名強制轉(zhuǎn)讓給投訴人。
被訴人皮特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答辯。
(3) 裁處
仲裁庭認為,根據(jù)UDRP的規(guī)定,投訴人應當同時舉證滿足以下三種情況:被訴人的域名與投訴人享有的商標或服務標識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被訴人對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當?shù)臋?quán)利或合法的利益;被訴人對域名的注冊與使用均為惡意。
(a)在訴爭域名注冊之時,投訴人已經(jīng)享有“TURIN 2006”和“TORINO 2006”的多項注冊商標權(quán)。訴爭域名與投訴人商標的區(qū)別是域名在“TURIN”和 “2006”兩詞間沒有空格。訴爭域名含有“COM”的后綴,但這主要是技術性的需要!癟URIN”一詞在英語、法語和德語中指意大利城市都靈(即意大利語中的“TORINO”)。故仲裁庭認定訴爭域名與投訴人的商標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b)被訴人并未使用訴爭域名,且無任何證據(jù)證明被訴人將為合法的商業(yè)目的或非贏利性的目的使用訴爭域名。被訴人并未因“TORINO 2006”而為公眾所周知。被訴人并未居住于意大利,與都靈市無特別的聯(lián)系。故仲裁庭認定被訴人對訴爭域名并不享有正當?shù)臋?quán)利或合法的利益。
(c)被訴人通過著名的域名交易網(wǎng)站“Greatdomains.com”公開出售訴爭域名,以其謀取超過其原始注冊費的利益。被訴人在注冊域名后數(shù)年內(nèi)未使用的事實,表明他對域名本身并不感興趣;I辦中的2006年冬季奧運會是項著名的賽事,意大利的都靈和瑞士的錫永(SION)都是申辦城市。而被訴人還注冊了的域名,這表明被訴人故意試圖從2006年冬季奧運會中謀取不當利益。故仲裁庭認定被訴人對訴爭域名的注冊和使用均為惡意。
綜上,根據(jù)UDRP和本案事實,仲裁庭裁定訴爭域名強制轉(zhuǎn)讓給到投訴人。
六、對策建議
結(jié)合國外的經(jīng)驗和我國的實際,筆者建議可考慮如下措施:
1、 在立法方面,在現(xiàn)行的行政法規(guī)《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修訂完善或升格為法律的時候,對域名侵權(quán)現(xiàn)象給予專條明確規(guī)范。鑒于域名侵權(quán)的特殊性,可以借鑒美國《反域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技術,將對域名的法律規(guī)范的效力追溯到侵權(quán)域名(包括各類國內(nèi)及國際域名)注冊之時,以確保法律效力的覆蓋度。
2、 在行政和司法方面,對中國境內(nèi)的域名惡意搶注者及協(xié)助者依法采取堅決的法律措施。對域名惡意搶注者可依據(jù)《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域名糾紛的司法解釋等法律規(guī)范給予行政或司法裁處。對那些為域名惡意搶注者提供域名策劃、出售、拍賣、推廣等活動的公司或個人亦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3、 對中國境外的域名搶注者,利用域名爭議解決機制處理,以切實保證生效法律文書得以有效執(zhí)行。根據(jù)《統(tǒng)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的規(guī)定,前述針對中國奧林匹克運動的被搶注的域名完全同時符合裁處域名糾紛的三要件,完全具備勝訴的條件。
(1) 被訴人的域名與投訴人享有的商標或服務標識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前述與“奧林匹克”或“北京2008年奧運會”相關的域名,其實質(zhì)部分顯然與國際奧委會和北京2008年奧運會組委會已經(jīng)或正在注冊的“OLYMPIC”、“BEIJING2008”等商標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2) 被訴人對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當?shù)臋?quán)利或合法的利益
前述域名注冊人注冊與“奧林匹克”或“北京2008年奧運會”相關域名時,均未獲得有關權(quán)利人的許可,其不享有正當?shù)臋?quán)利或合法的利益。
(3) 被訴人對域名的注冊與使用均為惡意
前述域名注冊者行為證明其注冊域名的主要目的:為了向商標或服務標記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競爭者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轉(zhuǎn)讓域名,以期從中獲取扣除了與你方持有域名的相關費用之后的額外收益;為了阻止商標和服務標記的持有人通過一定形式的域名在互聯(lián)網(wǎng)絡上反映其商標;以贏利為目的,故意以連接源、贊助者或聯(lián)接者的形式造成與投訴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務標記間的混淆,從而誤導互聯(lián)網(wǎng)絡用戶訪問其網(wǎng)站。這些行為均構(gòu)成“惡意”。
另外,由于仲裁庭在裁處域名案件時遵循判例原則,因此前文所述已生效的與奧林匹克有關的域名裁處均得有效引證。這樣就有關中國奧林匹克域名的勝訴打下更為堅實的基礎。鑒于裁處的便利和文化的融合,可考慮將 “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做為處理有關中國奧林匹克域名的唯一域名爭議解決機構(gòu)。
4、 進一步加強有關奧林匹克的防御性域名和商標注冊工作
商標的防御性注冊即在主要國家或地區(qū)就與中國奧林匹克運動和北京2008奧運會相關的標識或類似標識在各主要商品或服務類別上注冊商標,以形成一個完整的商標防御圈以防范于未然。又可以為域名等糾紛的處理預設“防火墻”。
而域名的防御性注冊,源于商標的防御性注冊,并要特別注重與商標注冊的協(xié)調(diào)?煽紤]基于一個與上述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數(shù)字組合,在不同的域名類別和語言上注冊各類主域名及其衍生或相似域名。由于一個特定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因此域名的防御性注冊可有效杜絕惡意搶注,避免訟累。鹽湖城2002年冬季奧運會組委會的做法就足資借鑒。事實上,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高度重視并已經(jīng)實施了域名的防御性注冊, 并已經(jīng)注冊了相當數(shù)量的有關域名。對于域名注冊管理而言,最好選擇一家位于中國北京的具有ICANN認證且實力雄厚的一級國際域名注冊商來注冊管理域名。這對域名的管理、注冊信息的核查、防范“域名劫持”、相關證據(jù)調(diào)查和仲裁與司法管轄均具有特殊重要而現(xiàn)實的意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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