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苗勇 ]——(2002-9-1) / 已閱36311次
試論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
苗 勇
尋釁滋事罪是常發(fā)性刑事案件,因此,認真研究此罪的構(gòu)成要件,對司法實踐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dǎo)意義。如果對此罪的構(gòu)成要件認識不清,就不可能準確定性,F(xiàn)實中,對尋釁滋事罪的主體,認識一致,即為一般主體?陀^方面,刑法也作了十分明確的規(guī)定,即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四項規(guī)定。意見分歧較大的,是該罪的主觀方面以及犯罪客體。本文擬就該罪的主觀方面開展一些粗淺的討論,以拋磚引玉。
目前,對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有以下一些認識。由于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兩罪的主觀特征是一脈相承的,故以下所列觀點,包括對流氓罪主觀要件的一些看法。
1、抽象說。認為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gòu)成此罪。①
2、刺激說!傲髅プ锏墓室馐敲髦约旱男袨闀l(fā)生破壞公共秩序的結(jié)果,并且希望這種結(jié)果的發(fā)生。而流氓罪的目的則是通過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來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達到某種精神上的滿足。流氓罪的目的雖然不是直接故意的內(nèi)容,但是二者又具有極為密切的聯(lián)系。在流氓 分子眼里,只有通過對公共秩序的破壞,才能達到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之目的,因而流氓犯罪分子對于破壞公共秩序總是抱有希望的態(tài)度。希望破壞公共秩序,正是為了達到尋求精神刺激之目的。相反,如果行為人破壞公共秩序不是為了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而是為了其他個人目的,那也就不是流氓犯罪!雹
3、藐視說!坝捎诹髅セ顒忧址傅氖菑(fù)雜客體,因而其犯罪手段和表現(xiàn)形式多種多樣,但其共同的特點是主觀上出于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且情節(jié)已達到惡劣的程度!雹
4、綜合說!皩め呑淌伦锏闹饔^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jié)果,并且希望這種結(jié)果發(fā)生。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 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雹
以上各說中,抽象說顯然無助于對尋釁滋事罪主觀特征的認識,因為它沒有研究矛盾的特殊性,沒有分析事物的本質(zhì)。
刺激說有三大不足,一是在邏輯上是矛盾的。既然已肯定了是否具有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的目的,是區(qū)分尋釁滋事罪與其他 為了個人目的而實施的犯罪的根本,也就確定了其是犯罪構(gòu)成的組成部分,但同時又否認這一目的是直接故意的內(nèi)容,這是自相矛盾的。因為犯罪構(gòu)成理論告訴我們:“犯罪構(gòu)成是指刑法所規(guī)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gòu)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總和!雹蒿@然,如果“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是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的必要條件,那么就必然是犯罪構(gòu)成的組成部分。說它不是犯罪構(gòu)成的組成部分,那它就對定罪起不到?jīng)Q定性的作用,兩者應(yīng)當是統(tǒng)一的。二是此說實際上已把尋釁滋事罪說成是目的犯了。因為,只有行為人具備了“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的目的”,方才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這就把該目的說成了構(gòu)成此罪的必要條件了。而當某一特定的目的是某罪的不可缺少因素時,該罪也就成了目的犯了。但理論界和司法工作者都承認,尋釁滋事罪非目的犯。因為,有的尋釁滋事者固然是為了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但并非所有的尋釁滋事者都是為了追求這種刺激,而有著其他目的,如純粹出于江湖義氣去幫助他人出氣而毆打他人,很難說是為了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由此決定了此說的第三個缺陷,即不能涵蓋所有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故意,因為并非所有的尋釁滋事行為都 是為了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因而具有極大的 片面性。
藐視說則犯了概括太廣的錯誤。因為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不僅僅只是尋釁滋事罪的主觀特征,也是其他一些侵犯公民人身權(quán)利、民主權(quán)利罪及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所具有的。當一個概念的界定,不能把所界定的事物與其他事物區(qū)分開來時,這種界定也就是不科學的。
綜合說看似全面,但并未把握住尋釁滋事罪的主觀特征。因為,到底還有哪些“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一點也沒有講,過于籠統(tǒng)。
那么,如何來科學地把握尋釁滋事罪的主觀特征呢?我們僅僅用演繹的方法,將《刑法》關(guān)于故意犯罪的一般性規(guī)定,來界定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表述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的結(jié)果,并且希望這種結(jié)果發(fā)生”,是遠為不夠的。誰都知道尋釁滋事罪是一種故意犯罪,誰都會進行這種簡單的演繹推理,但這對司法實踐又有多大的指導(dǎo)意義呢?關(guān)鍵是,我們必須探尋尋釁滋事罪的主觀特征,把握了這一特征,才能深刻、正確地分析尋釁滋事行為。因此,在分析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時,上述的演繹推理固然不可少,但更重要的還是要進行歸納推理。筆者認為,應(yīng)當從分析歷史上的流氓現(xiàn)象及當前此類行為入手,從現(xiàn)象中挖掘其本質(zhì)來。
“流氓”是一個十分古老的概念。先秦時期的“流氓”一詞,從廣義上講是指“游民”,并非現(xiàn)代意義上的“流氓”。所謂“游民”就是“士、農(nóng)、工、商”四民之外的人。在當時,真正與“流氓”含義相近的稱呼,叫做“惰民”、“罷民”、“閑民”、“謫民”、“輕民”等等。從秦漢、魏晉、南北朝,直至隋唐時期,流氓稱呼大體可析為三類:一是各種“惡少年”,二是各種“游俠”、“輕俠”,三是各種“游手”、“游民”、“浮浪人”等。至宋代,一般將流氓稱作“搗子”,又稱“閑人”、“閑漢”、“玩徒”、“無賴”、“白日鬼”等等。元代稱“流氓”為“無徒”,元劇中多罵為“潑無徒”,后來在官方文書與元劇中又稱“潑皮”、“綽皮”、“賴皮”等等!肮夤鳌币环Q始于明代,是當時對流氓的專稱,直至清末,才將歷來的所謂“無賴游民”正式稱為“流氓”。⑥
解放前,在舊上海,流氓被叫做“亂人”。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以流氓為業(yè)的一度多達二萬余人。他們根本無職業(yè)可言,平時不想別的,滿腦子琢磨的都是如何害人。他們白天敲飯館,晚上摸茶房,踢寡婦門,挖掘戶墳,極盡損人利己、敲詐掠奪之能事,攪得社會不得安寧。⑦
解放初期,流氓惡勢力憑借其封建幫會勢力,在車站碼頭、橋南橋北、路東路西,劃分地段,分疆而“治”,成為各自的勢力范圍。如號稱“滬西半爿天”的柏文龍,手下控制著“薄刀黨”、“斧頭黨”,按月向滬西一帶工廠、商店勒索錢財,稍有不從,就拔拳相向,打了人還要收手工錢。⑧
經(jīng)過十年動亂,政治、經(jīng)濟和社會公德風尚都遭到嚴重破壞。特別是部分青少年,由于受了林彪、“四人幫”“讀書無用論”、“捅刀子勇敢”和“青少年違法無罪”等的謬論的毒害,淪為“文盲加流氓”式的人物。他們思想空虛,頭腦簡單,無政府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惡性膨脹,追求吃喝玩樂、江湖義氣,把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當成家常便飯,把摧殘女性、行兇傷人作為尋歡作樂。
時至今日,尋釁滋事行為與以往的流氓行為,在本質(zhì)上沒有任何區(qū)別。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或者隨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是一些毫無道理可講的無賴。
對上述現(xiàn)象進行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尋釁滋事罪的主觀特征表現(xiàn)為:公然藐視社會主流文化所確定的人與人之間日常交往中所必須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具體分述如下。
1、必須是公然藐視。藐視人與人之間日常交往中所必須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也是其他一些犯罪的主觀特征。如招搖撞騙罪,行為人顯然也藐視人與人之間日常交往中所必須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因此,沒有“公然”兩字的限定,就不能區(qū)分出尋釁滋事罪與其他一些犯罪主觀方面的差異。尋釁滋事罪是公然犯罪,表現(xiàn)為主觀方面,必須具有“公然”的特征,即自己對行為規(guī)范的藐視完全沒有掩飾。他們以蠻不講理的行為,毫無顧忌、肆無忌憚地破壞人與人之間日常交往的正常秩序,具有“我是流氓,我怕誰”的卑劣意識。這可從對流氓的幾種稱呼中看出,如“惡少年”、“搗子”、“無賴”、“潑皮”等,無不具有對日常生活行為規(guī)范的公然對抗的性質(zhì)。
2、必須是與主流文化相悖。公然藐視的行為規(guī)范,必須是主流文化所確定的、維護人與人之間正常交往的行為規(guī)范。而非處于亞文化人群中的行為規(guī)范。尋釁滋事者乃是一種社會邊緣性人物,他們突出的特征是以無道德為道德,以無秩序為秩序,以無規(guī)則為規(guī)則,以恥為榮,根本無視維護社會日常生活秩序的行為規(guī)范。他們(多為青少年)的社會化程度很低,文化水平不高,道德修養(yǎng)缺乏,頭腦空空如也,但感情充沛、精力旺盛。而這種感情、精力缺乏理性的控制,而是受到社會亞文化的感染,被低級趣味的需要所支配。因此,主流文化所確定的日常行為規(guī)范,在他們的頭腦中相當?shù) ?br>
3、藐視的必須是人與人之間日常生活交往中所應(yīng)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尋釁滋事擾亂的是社會的日常生活秩序,因此,行為人所公然藐視的必須是人與人之間日常生活交往中所應(yīng)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如社會生活中要求人與人之間互相尊重,以禮相待,以理服人。而尋釁滋事者則根本無視這些規(guī)范,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如果藐視的是其他的、不屬于人們?nèi)粘I罱煌械男袨橐?guī)范,就不是尋釁滋事的主觀內(nèi)容了。比如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案件,為什么有的定故意傷害罪,有的定尋釁滋事罪,原因就在于主觀要件的不同。前者往往出于特定的原因,以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目的;而后者則主要是“蠻不講理”、一臉孔“霸氣”,公然藐視人與人之間日常交往所必須遵循的“以禮相待、以理服人”的行為規(guī)則。因此,后者行為顯然不同于前者,具有“流氓”的特征。
只有同時具有了以上三個方面的特征,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缺少一項,便不能把罪與非罪、 此罪與彼罪區(qū)分開來。
案例1,搶劫與尋釁滋事。1996年7月的一天,上虞市某鎮(zhèn)五名年青人酗酒后并排行走在公路上,攔住一輛出租車,要駕駛員拿出“香煙鈿”。駕駛員不肯,一青年上前打了其一個耳光。駕駛員無奈,只好從裝有近800元錢的上衣口袋里,掏出50元給他們。
分析該案例時,不少同志提出五人均構(gòu)成搶劫罪,另一些同志則認為應(yīng)定性為尋釁滋事行為。從表面上看,認定為搶劫罪似乎有道理,行為人有暴力行為,又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財物。但對他們的主觀特征進行深入地分析,認定為搶劫罪就不妥了。行為人主觀上主要并非是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物。如果是,他們完全可以采用搜身等手段,將被害人身上的700余元錢全部搶去。他們主觀上主要還是表現(xiàn)為公然藐視人與人之間日常生活交往中所必須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是非顛倒,榮辱不分,視此舉為“十分有趣”的言行。因此,更符合尋釁滋事的特征。由于該行為尚未達到情節(jié)惡劣的程度,故不構(gòu)成流氓罪(當時的罪名)。
案例2,故意傷害與尋釁滋事。1998年11月一天的晚上,裘某等三人在嵊州市某公路上游蕩。一輛摩托車駛來,三人以燈太亮為由,攔住車,將二人拉下毆打,致一人輕傷。
對本案的爭議不大,認為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為什么表面上看似故意傷害,而認定為尋釁滋事,原因還是在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了尋釁滋事罪的特征。一個道德健全的人,是絕對不會在這種情況下攔車并傷害他人的。之所以會在這種情形下,產(chǎn)生如此后果,全在于行為人根本無視社會交往規(guī)則 ,公然藐視他人在社會生活中應(yīng)受尊重的權(quán)利,肆意挑釁、侵犯他人,完全符合尋釁滋事罪的主觀特征,故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
案例3、4,起因與尋釁滋事。
某日,被告人孫某與另兩人在飯店喝酒。在喝酒過程中,孫某給某廠打電話找甲,負責生產(chǎn)的邊乙接電話后,孫某與邊乙在電話里發(fā)生口角,邊乙便將電話擱斷。孫某便伙同另兩人趕去,毆打邊乙,致其輕傷。
1996年夏季的一天,沈某下河游泳,不慎被他人放置的魚鉤扎傷流血。沈某十分惱火,上岸后,即毆打放置魚鉤者甲。甲妻相勸,亦遭毆打。
起因?qū)φJ定尋釁滋事有否影響,是一個常常困惑司法人員的問題。有的人認為,凡是有起因的,均是“事出有因”,就不是尋釁滋事行為。有的人認為,雖然“事出有因”,但不能以錯對錯,只要做了違反社會日常生活交往規(guī)則的行為,都具有尋釁滋事的性質(zhì)。其實,這兩種看法,都是片面的。第一種認識沒有看到,尋釁滋事行為的產(chǎn)生和其他社會現(xiàn)象一樣,都是存在著某種原因的。只是這種產(chǎn)生尋釁滋事的原因,在具有正常倫理道德觀念的人看來,都不應(yīng)該是出現(xiàn)隨意毆打他人等行為的原因。如上述案例3,僅僅是由于對方?jīng)]有去叫人便擱下電話趕去毆打他人,表面看事出有因,實際上仍是“隨意毆打他人”。因為,諸如此類的小摩擦,在生活中經(jīng)常會出現(xiàn),一個道德觀念健全的人,絕對不可能因此去毆打他人,“小因”不可能產(chǎn)生“大果”。趕去毆打他人的行為,完全是在其公然藐視社會日常生活交往規(guī)則的主觀意識支配下的結(jié)果,是一種典型的尋釁滋事行為。顯然,第一種看法,是一葉蔽目,只見“小因”,而忽視了行為人尋釁滋事的主觀特征。第二種看法則走到了另一個極端。所謂尋釁滋事,當然是無事生非、無理取鬧。如果有相當?shù)脑虼嬖冢筒荒苷f是尋釁滋事行為——盡管行為人的行為很不對。上述案例4便是如此,行為人因為被違章放置的魚鉤致傷而毆打他人,前因與后果具有聯(lián)系的必然性——盡管不能以錯對錯,但此時他的行為,很難說就是由其公然藐視社會交往規(guī)則的意識支配下實施的。因為具有正常道德觀念的人,于某時某刻,在外因的刺激下,由于特定的個性使然,也會做出過分甚至不道德的行為來。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說其是“隨意毆打他人”、具有尋釁滋事的性質(zhì),而只是社會生活中的一種矛盾沖突,應(yīng)以造成的后果定性。如致人輕傷 ,則定為故意傷害罪;如尚未達到定罪標準的,則是一種一般違法行為或民事糾紛。
總之,科學地把握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乃是正確認識此罪的前提之一。司法實踐中,由于辦案人員缺乏理性思考,僅憑行為“象不象流氓”、“流氓味道有沒有”、“人壞不壞”等經(jīng)驗主義的辦法來判斷行為的性質(zhì),往往會把案件搞錯。只有理性地把握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我們才能對此類犯罪進行自覺地分析,正確定性,做到不枉不縱。
注釋:
①單長宗、梁華仁、張軍、阮齊林主編:《新刑法研究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641頁。
②張智輝著:《我國刑法中的流氓罪》,群眾出版社1988年版,第20頁。
③⑧華東政法學院法學編輯部編《流氓罪法理探索》,第96、3頁。
④趙秉志主編:《疑難刑事問題司法對策》第七冊,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75頁。
⑤《刑法學全書》,上海科學技術(shù)文獻出版社1993年版,第37頁。
⑥劉為民著:《痞子文化》,中國經(jīng)濟出版社1995年版,第5頁。
⑦《中國黑社會》,時代文藝出版社1998年版,第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