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勝宇 ]——(2010-7-26) / 已閱4697次
淺析有限合伙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勝宇
有限合伙起源:有限合伙產生于十一世紀,其最早被成為康曼達,康曼達是11世紀晚期在意大利、英格蘭和歐洲的其它地方逐漸被使用?德_最早的前身可能是穆斯林的一種商業(yè)慣例。在北意大利和阿爾卑斯山的那一邊,康曼達可能在11世紀被作為一種借貸契約開始的,但它很快發(fā)展成為一種經營—通常來回航行于中東、非洲或者西班牙之間的一種合伙協(xié)議。大約在15到16世紀,康曼達契約已發(fā)展成為一種定期和不定期的關系。持有大量資金的人向商業(yè)投資,并且僅以投資額為限對此商業(yè)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同時他也不參加經營,而沒有大量的資金去投資的人則作為該商業(yè)的管理者,從事經營,并以個人財產對經營所欠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此可見,康曼達組織實際上是借貸與合作的交結。隨著時間的推移,康曼達又逐漸發(fā)展到陸上貿易,最終演變成為法國的兩合公司。15世紀后有限合伙快速發(fā)展,并且逐漸由一種臨時性的合同關系演變?yōu)橐环N穩(wěn)定的融資組織,在當時,有限合伙已成為大量的、普遍的,占主導地位的經濟組織形式。 19世紀后,伴隨著有限責任公司的誕生,盡管這一時期公司取代有限合伙成為主流的企業(yè)模式,有限合伙仍不失為一種重要的企業(yè)模式,在經濟生活中發(fā)揮著主要企業(yè)模式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正是19世紀以后,各國才開始將其納入法制軌道進行規(guī)范。
在現代,隨著經濟與科技的發(fā)展,有限合伙同普通合伙一樣正體現多樣化的形態(tài),以適應人們建立商業(yè)時多樣化的需求,從而使這一古老的商業(yè)形態(tài)煥發(fā)出新的生機。
有限合伙概念:英美法將有限合伙和兩合公司一起統(tǒng)稱為有限合伙。英國在1907年頒布了有限合伙法。而在美國更是在頒布了統(tǒng)一合伙法之后,又在1916年頒布了統(tǒng)一有限合伙法,并在1976年、1985年兩次修正。根據美國統(tǒng)一有限合伙法的規(guī)定,有限合伙是指在按照某一州的法律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組成的合伙,其中包括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有限合伙人,這與德國商法典的有限合伙的概念是基本相同的。而法國民法典中最初是沒有有限合伙概念的,而只有隱名合伙的規(guī)定。1978年修改后的法國民法典專門制定了一章“隱名合伙”,隱名合伙人以出資額為限對合伙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德國商法典則依次規(guī)定了普通商業(yè)合伙、有限合伙和隱名合伙。根據德國商法典第171條、172條的規(guī)定,有限合伙是為了在某一商號的名義下從事商事營業(yè)而建立的一種商事合伙。有限合伙中包括兩種合伙人,即至少一個無限責任合伙人和一個有限責任合伙人,隱名合伙則是作為隱名合伙人的出資者與商業(yè)企業(yè)之間的一種契約,根據該契約,隱名合伙人負責向企業(yè)提供一定數額的資金,并相應的參與企業(yè)的盈利分配,分擔企業(yè)的虧損,并且無須登記[1]。而有限責任合伙人則在其出資的范圍內對合伙的債權人承擔責任,我們認為可以給有限合伙這樣定義:有限合伙是由一個以上經營合伙事務的普通合伙人和一個以上不控制合伙事務的有限合伙人,并且有限合伙人只對自己出資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組織。
有限合伙是從一般合伙發(fā)展而來的,但它有著明顯區(qū)別于一般合伙的特征:1、有限合伙是合伙的一種,不具備法人資格,對外在整體上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僅僅是在其內部對承擔責任的合伙人進行了分類,有限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 2、其內部設置了一種與普通合伙制有根本區(qū)別的兩類法律責任:有限合伙人僅投入資金、并僅以其出資為限承擔合伙的債務,對合伙債務僅負有限責任,而普通合伙人除投入資金外并要負責合伙事務的經營管理、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3、有限合伙人必須以金錢或其他財產出資,不得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只要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他就可以將自己的股份轉讓;普通合伙人出資形式較為靈活,而且出資比例可以較小,如它可以只是象征性地投入1%注冊資本,而有限合伙人投入99%的注冊資本 [2]。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產不影響合伙的存在,不產生終止合伙的效果;而普通合伙人的死亡和退出,除非合伙協(xié)議另有規(guī)定,合伙即告終止。有限合伙兼具人合性與資合性,且偏重于人合性。有限合伙集普通合伙的人合性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資合性于一身,它是由人合與資合兩種因素有機結合而成的一種合伙形式, 糾其屬性更側重于人合性。
參考文獻
[1] Arthur R. Milier, Thomas L. Grossman: 《Business Law》, Scott, Foresman andCompany, 1990 edition.
[2] 美國:《統(tǒng)一有限合伙法(1916)》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