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彬 ]——(2002-8-24) / 已閱12218次
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的認定
北京大興法院經濟庭 張彬 蘇前偉
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結論如何認定, 一直是司法實踐中較難把握的問題,各法院的做法不一!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的第28條指出,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反駁并申請從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該條規(guī)定實際上賦予了自行委托鑒定結論應有的法律地位,彌補了現(xiàn)行法中的不足。原因有兩點:其一,從舉證責任的角度來所,當事人為其訴訟主張?zhí)峁┳C據(jù)是當事人的義務。充分貫徹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其二,從訴權的角度而言,將自行鑒定的結論作為證據(jù)提出,也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力,即雙方當事人可以享有充分利用鑒定結論作為證據(jù)方式來證明自己提出的主張,或用以反駁對方提出事實主張的權利。
筆者認為,該條規(guī)定實際是對自行鑒定有條件的承認。辦案人員對鑒定結論的審查是決定其是否能被采信的前提,鑒定結論本來專業(yè)性較強,自行鑒定有可能受委托方的極大影響。而鑒定機構往往只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檢驗、分析、判斷,并不對送檢材料的來源、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因此,對自行鑒定的審查是十分必要的,而且要更加嚴謹。審查應針對鑒定主體是否具有相應的資格;鑒定過程是否合法;鑒定所依據(jù)的標準是否符合本案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guī)定;最后還要仔細查看鑒定書的形式及內容。
通過審查后,該結論應定位于證據(jù)種類中的鑒定結論,而非證人證言。因為鑒定人實際并不了解案件的事實,只是運用其專門知識及技術條件對某一專門問題作出判斷。定位于鑒定結論也可以避免改變了民訴法中傳統(tǒng)證人的概念。另外,鑒定結論還需經過當庭質證,即做出鑒定結論的專業(yè)人員作為鑒定人當庭接收當事人的質詢。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經法院準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如果對方當事人有足夠的證據(jù)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法院應予準許。相反,如果對方當事人沒有足夠的理由反駁,則法院應認定該鑒定結論的證明力,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如果自行委托的鑒定機構不具有相應的鑒定資格,但其鑒定程序并不違法,則鑒定結論也不應完全否定,可以將其認定為證人證言。作出鑒定結論的人應當作為證人出庭接受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