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成 ]——(2002-8-24) / 已閱53396次
在當初制定此類處罰時,有當時的歷史背景和依據。在計劃經濟年代,在階級斗爭理論占主流的年代,罰款和勞動會起到較好的效果。但現在在市場經濟的國情里,人們最怕的卻是“失業(yè)”。罰款,往往只能使人更加拼命地撈錢。對于賣淫女來說,這只能讓她在被罰之后更加玩命地賣淫,以攢出下次被抓時的費用,又可以使組織賣淫者更有效地控制賣淫者。而對于嫖客,5000元的罰款又怎能使有錢有勢或有權有勢的人“痛改前非”,永不涉足色情呢?
而現實中的婦女收容教育或勞動教養(yǎng),在賣淫女心目中,只不過是“被抓”,是從事這項職業(yè)所不可避免的一種風險。
在許多人贊成禁娼并列舉建國初期徹底消滅娼妓制度時,讓我們再深深思索一下當時所采用的方法吧:幫助妓女轉業(yè)或結婚的方式,并且當時的貧下中農沒有把妓女當做敵對者來看待。這恰恰是我們現在可以采納的處理賣淫嫖娼現象的絕好辦法。
中國發(fā)展到今天,觀念已有了迥然的變化,對待賣淫嫖娼這一社會現象,更應該放棄那些陷于空談,對解決問題根本毫無益處的想法,這才是真正的“發(fā)展是硬道理”。
(1)張翼.《沖突:性、婚姻和家庭的分離與統(tǒng)一》,引自《中國社會現象分析》187頁,[M],北京:中國城市出版社,1998.
(2)潘綏銘,《生存與體驗》360頁,[M] 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
(3)張翼.《沖突:性、婚姻和家庭的分離與統(tǒng)一》,引自《中國社會現象分析》187頁,[M],北京:中國城市出版社,1998.
(4)潘綏銘,《生存與體驗》362頁,[M] 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
(5)公復字[1995]6號 《公安部關于地以營利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
世紀之泣》載《南方周末》,[N]1996.9.6第五版
(7)《社會藍皮書,1996——1997》,289頁,1998,北京:人大出版社。
(8)潘綏銘,《存在與荒謬》13頁,[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
(9)潘綏銘,《存在與荒謬》15頁,[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
(10)潘綏銘,《存在與荒謬》37頁,[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
(1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23卷,102頁,[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26卷1冊,160頁,[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49卷,103頁,[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4)《馬克思恩格斯全集》38卷550-551頁,[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5)潘綏銘,《存在與荒謬》19頁,[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
(16)潘綏銘,《存在與荒謬》21頁,[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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