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譚榮光 ]——(2010-5-26) / 已閱8550次
淺談裁判文書發(fā)展變化
譚榮光
一般講研究某個國家或某個時期的法律制度,人們往往喜歡以這個國家或這個時期制定了哪些法律、作出了哪些規(guī)定為依據(jù),至于這些法律和規(guī)定是否在在中施行了,施行的效果如何,往往不作深究,可能也難以深究。我就常常懷疑歷史上那些被今人引為經(jīng)典的法律制度在帝王不重視或者社會動亂的時代是否真的得到實施。實際上,僅僅局限于立法層面的研究是不全面的,有時會是不真實的。因為有的立法在實踐中可能并沒有真正的執(zhí)行,有些在實踐中切實得到遵循的規(guī)則,可能并不表現(xiàn)為法律的形式。我國的司法傳統(tǒng)向來強調(diào)天理、國法和人情的統(tǒng)一,即使在沒有國法的情況下,根據(jù)“天理”或者“人情”也能夠照判不誤?v觀2000多年以來的封建社會,儒家思想始終占據(jù)主導地位,而儒家思想既輕視法律,又排斥法治,從孔夫子到曾國藩,都把禮、道德視為上品,而把法律等而下之。所以儒家把言行人合乎禮與道德作為做人的基本標準,而把連法都不能遵守的人視為小人,必欲嚴懲而后快,這就是信奉儒家的帝王將相用法通常嚴厲苛酷的重要原因。新中國成立后前30年,人們對實現(xiàn) 共產(chǎn)主義社會充滿了憧憬,對社會主義制度比封建主義、資本主義制度在道德上的優(yōu)越性發(fā)自內(nèi)心地感到自豪,對革命先烈無私奉獻的精神崇拜不已。因此,當時不可能重視制定道德要求比較的法律法規(guī)。這就造成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基本上沒有法律可供適用,只能根據(jù)政策和常理進行裁判。例如1950年的民事裁定和1961年的判決書在本院認為部分,根本就沒有提到法律,明確說是根據(jù)常情和事實作出裁判。經(jīng)查,當時確無解決該案糾紛的法律法規(guī)。1976年的判決書根據(jù)的是“婚姻法第17條和有關政策規(guī)定”,值得注意的是,新中國之所以較早制定婚姻法,實際上是兩個方面的推動,道德是解放婦女的需要。在舊社會,婦女基本上沒有社會地位,在婚姻問題上沒有任何自主權,甚至可以當作家庭財產(chǎn)自由買賣,可以當作男人的生育和性工具隨意娶棄,而且還存在著嚴懲的早婚、童婚、買賣婚姻和包辦婚姻惡俗。新婚姻法的出臺,實現(xiàn)了男女法律上的平等,為改變惡劣婚俗、幫助許多婦女重新?lián)衽剂朔晌淦,其歷史意義在今天看來也不可限量。同時,新婚姻法的一個很大的副產(chǎn)品是,它也為那些進城后當了干部的男人拋棄家鄉(xiāng)的糟糠之妻、另娶城市或年輕女性打開了方便之門。我們從今天的電視劇中、從很多熟人的家庭變故中都不難發(fā)現(xiàn)婚姻法帶來的創(chuàng)新成果。如果有人專門研究一下這方面的總是我想一定能夠發(fā)現(xiàn)很多悲喜交加的案例。
1983年判決書處理的土地房屋問題,當時還沒有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所以判決書也沒有引用任何相關法律規(guī)定,所以判決書也沒有引用任何法律。在1995年的判決書中,我們看到法官不僅引用了相關的實體法律,還引用了1991年通過的民事訴訟法,這說明我國民事法律發(fā)展進入了實體與程序并重的時代。而在2008年的判決書中,我們不僅看到法官引用了民事實體法與民事訴訟法,還看到了引用了最高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釋。這并不意味司法解釋是新生事物,而是反映了裁判文書引用司法解釋是新近的決定,目的是為了司法公開、透明和需要。
總之,我們從裁判文書適用的法律的情況,能夠看到我國相關民事法律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從實體和程序、從立法到司法解釋的發(fā)展變化過程,能夠看到法律在司法實踐中真實適用的情形,也能夠看到?jīng)]有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下,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和人之常情對司法裁判的重要作用;蛟S到將來的某一天,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法官在引用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之外,還會寫下“參考某某指導性案例”之類。另外我們從裁判文書中,還能發(fā)現(xiàn)新中國司法制度發(fā)展變化的軌跡。在新中國成立后前30年的3個裁判文書中,沒有看到訴訟代理人、法律顧問和律師等訴訟參與人的參與,這說明相關制度是后30年才建立或發(fā)揮作用的,等等。由此使我想到,如果有人能夠把第一個引用實體法的裁判文書、第一個引用程序法的裁判文書、第一個引用司法解釋的裁判文書、某個審判庭判決的第一個裁判文書和第一個有法定代理人或律師參與的訴訟裁判文書找到,研究一下這種變化后面的背景和考慮,肯定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