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忠顯 ]——(2000-12-10) / 已閱9774次
靠制度保障法官的高素質
靠制度保障法官的高素質
尹忠顯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靈魂和生命。能否真正實現(xiàn)司法公正,最根本、最重要因素在于人,在于法官素質。實踐充分證明,要提高法官的素質,保證公正司法,既要靠教育培訓,更要靠制度制約。結合當前法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規(guī)定的精神,在用制度保障法官素質方面,應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提高進人標準。由于對法院工作人員歷來沿用黨政干部管理的辦法,沒有充分考慮法院工作所特有的性質和特點,而且在實際工作中,對法官法貫徹落實不好,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人民法院需要的人員進不來、不需要的擋不住和進來后出不去的狀況。所以,用制度促進和保障法官素質,必須首先嚴格執(zhí)行法官法規(guī)定,用制度細化法院各類新進人員的標準,嚴把“進口關”。要在提高進人標準的情況下,實行新進人員公開、統(tǒng)一考試制度,特別是對于審判人員,一定要規(guī)定更為嚴格的錄用標準,確保新進審判人員的質量。
二、嚴格任職條件。實踐證明,龐大的法官隊伍行使審判權,將無法保證司法的公正性,而且,法官任職條件過低,不僅無法在社會上形成法官的權威性,而且也無法在法官內心形成有效的約束激勵,甚至有的法官對自己的職業(yè)和身份都不加珍惜。所以,要實現(xiàn)法官的高素質,首先要在實行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書記員單獨序列管理和嘗試法官助理制度的基礎上,實行法官定編制度,大量減少現(xiàn)有法官的數(shù)量;其次,要逐步通過審判長、獨任審判員選任制度等措施,更嚴格地規(guī)定行使審判權法官的任職條件,把法官數(shù)量降到最低限度,真正使法官成為極少數(shù)的社會精英團體。
三、落實審判權力。長期以來,我們一直陷入了審判權不落實與法官素質提高慢的怪圈之中。由于法官素質方面的問題,我們在審判工作中過分強調庭長、院長和審判委員會的把關作用,依法應由審判員和合議庭行使的審判權一直不完整,這不僅造成一旦出現(xiàn)錯案責任無法追究落實,而且造成審判法官責任心不強和各種能力提高過慢,形成了一種不良循環(huán)狀態(tài)。因此,要提高法官素質,必須嚴格依法落實審判權,用制度明確規(guī)定審判員和合議庭的職權范圍,使審判員和合議庭真正成為行使審判權的主體,進一步增強法官的責任心,促進法官素質的不斷提高。
四、嚴格責任追究。在審判權明確和落實的情況下,通過規(guī)范性的制度,嚴格對法官審判案件的考核、制約和監(jiān)督,建立嚴格的違法審判和錯案追究制度。對于故意違法審判或者由于業(yè)務素質原因發(fā)生錯案時,要責其承擔一定的責任,直至在情況嚴重時,剝奪其審判權或者免除其法官職務。
五、提高福利待遇。法官的福利待遇,不單純是經濟和金錢問題,而是一個涉及公正司法的重要問題。對法官實行高福利待遇,會有效地提高法官社會地位,樹立法官權威。同時,有助于法官內心自我約束機制的建立,保證審判的公正性,實現(xiàn)法官管理機制的科學化和制度化。
六、規(guī)范教育培訓。法官教育培訓的重點,應當放在培養(yǎng)高層次的優(yōu)秀審判人才方面,以不斷適應審判形勢發(fā)展的需要。通過規(guī)范的制度規(guī)定,使法官定期受到教育培訓,并將法官教育培訓與審判權的行使和法官資格、身份緊密聯(lián)系起來,使教育培訓作為從事審判工作的前提條件。
(作者是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