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英 ]——(2010-4-21) / 已閱27293次
柏拉圖“法治”思想的發(fā)展——從《理想國》到《法律篇》
丁英
摘要:傳統(tǒng)的觀點認為,從《理想國》到《法律篇》,柏拉圖的政治法律思想經歷了一個從“哲學王”的人治到法治的轉變過程。本文擬通過對柏拉圖政治法律思想的發(fā)展歷程的闡述,來論證一種不同的觀點:柏拉圖的政治法律思想經歷的并非是人治到法治的轉變,而整個都是法治思想的發(fā)展歷程。本文擬從其法治基石正義觀的發(fā)展,哲學王之治到法治的發(fā)展及其政體觀念的發(fā)展來論證筆者的觀點。
關鍵詞:柏拉圖;法治;《理想國》;《法律篇》;正義觀
作為古希臘一位偉大的思想家,柏拉圖一生的著述頗豐,他一共留下了23篇對話和3件書札,其中關于政治法律的對話,依次有這樣三篇:《理想國》(國家篇)、《政治家篇》、《法律篇》。這三篇對話反映了柏拉圖法治思想的發(fā)展歷程?梢哉f,《理想國》是柏拉圖探討哲學和道德哲學的重大智慧結晶,《政治家篇》和《法律篇》才真正在《理想國》的基礎上構建城邦的政治法律制,而晚期的《法律篇》更是系統(tǒng)地闡述了他的政治法律思想。
柏拉圖青年時代是在伯羅奔尼撒戰(zhàn)爭中度過的,他目睹了當時希臘社會的混亂給城邦公民帶來的悲慘遭遇,也目睹了希臘由盛轉衰的過程。這促使他萌發(fā)了強烈的構建一個理想國家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梢哉f,他的一生都在為希臘城邦的社會秩序進行不斷的思考和探討,都在為民主法治構建理論基礎,并最終期望將這種理論變成制度,付諸實踐。傳統(tǒng)的觀點認為,柏拉圖的政治法律思想經歷了一個由《理想國》中的“哲學王”人治到《法律篇》中法治的轉變。但本文認為,柏拉圖政治法律思想的發(fā)展并不是一種由人治到法治思想的轉變而是法治思想的一個發(fā)展過程。柏拉圖的法治思想建立在他的哲學和道德哲學基礎之上,是一種理性的法治思想。下文將以《理想國》和《法律篇》為對象對這個觀點做一論證。
一、柏拉圖“正義”思想的發(fā)展
正義的價值可以說是西方法治的基石,同樣,柏拉圖的法治思想是建立在他的正義觀基礎之上的。正義是一個經久不衰的話題,正義是具體多變的,美國著名的法學家博登海默把它描述為:“正義有著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a protean face),變幻無常,隨時間呈現(xiàn)不同形狀并且有極不相同的面貌”。 同樣,柏拉圖對于正義的闡述也經歷了一個發(fā)展變化的過程。柏拉圖早期的正義觀體現(xiàn)在《理想國》中,此時他對正義的論述與晚期在《法律篇》中對待正義的觀點有相當大的不同,早期的正義觀是精確、可具體計量的,有確切的定義,甚至是可以反證的,是一種實體正義的思想;而晚期則是一種程序正義的思想。
(一) 《理想國》中柏拉圖的正義思想
《理想國》的副標題為論正義,可以從一個角度上說,《理想國》通篇都是對正義的探討,《理想國》就是一部“正義論”。 從什么不是正義到論述什么是正義,從正義本身是什么到論述正義的結果及正義將帶來的利益,從城邦正義到個人正義,柏拉圖對正義進行了細致的探討。
在《理想國》的開篇,蘇格拉底在與克法洛斯的對話中引出對正義是什么的探討,蘇格拉底和克法洛斯都同意僅僅有話就說,有債照還不能算是正義,而“玻勒馬霍斯插話說:這就是正義的定義,如果我們相信西蒙尼德的說法的話。” 柏拉圖接著擺了幾種欠債就還不是正義的情況,此外,柏拉圖還駁斥了正義就是把善給予友人,把惡給予敵人;正義就是適如其分的報答;正義就是強者的利益;不正義比正義有益這幾種正義觀。在《理想國》中,柏拉圖是自視為立法者的身份的,因而也可以說他是在說明給社會生活制定的法律規(guī)則是需要體現(xiàn)正義的,并且這一正義是有實體的判斷標準的。他否認了那些通常的正義的定義,并闡述了自己的正義觀。他將正義看作是組成城邦的各個部分(即統(tǒng)治者、護衛(wèi)者、農民及工匠)“按照其本性各司其職、各安其位”,強調每個人在城邦都只能承擔一項工作而不得相互僭越,只有這樣,城邦才能穩(wěn)定。他從國家整體目標的視角出發(fā),提出正義不僅是個人的德性,而且是國家和個人的共同德性不但是對個人的要求,更是對國家的要求。由此開始了他對城邦正義和個人正義的追求。
柏拉圖首先以一個例子引入城邦正義和個人正義的探討。他說“假定我們視力不好,人家要我們讀遠處寫著的小字,正在這時候有入發(fā)現(xiàn)別處用大字寫著同樣的字,那我們可就交了好運了,我們就可以先讀大字后讀小字,再看看它們是不是一樣! 這個例子跟正義的關系是“有個人的正義,也有城邦的正義” 。因此他認為大東西里邊的正義可能更容易理解,主張用由大見小的方法,先探討城邦的正義,然后在個別人身上考察它。
他從一個城邦的成長講起,來考察正義和非正義的成長。。柏拉圖認為城邦起源于社會分工。由于每個人各自的性格天賦不同,適合做不同的行業(yè),于是產生了分工和交換。隨著分工和交換的進一步發(fā)展,出現(xiàn)了商業(yè)和對外貿易,還有出賣勞動力的雇傭勞動者。城邦發(fā)展到一定規(guī)模的時候,同外界的戰(zhàn)爭不可避免,這就需要城邦保衛(wèi)者。城邦保衛(wèi)者包括統(tǒng)治者和輔助者。城邦的護衛(wèi)者必定是經過良好教育培訓,并被證明是最優(yōu)秀的。這樣城邦社會被劃分為三個階層:統(tǒng)治者、軍事護衛(wèi)者、生產者。柏拉圖引用腓尼基神話,提出了人有金、銀、銅、鐵之分的觀點。由于先天的差異,公民存在著金、銀、銅、鐵之區(qū)分,一個人在城邦中應居于什么樣的等級,只取決于他身上的金、銀、銅、鐵的比例,也就是他的天性和努力。人們追求各種美德如智慧、勇氣、節(jié)制,一個正義的城邦也應該具有這些美德。在一個理想的國家里,智慧、勇敢和節(jié)制要有序、合理的加以安排。柏拉圖認為,正義的國家就是智慧、勇敢、節(jié)制三者和諧有序的結合,而正義就是社會各個階層周守本分、各盡其責,一個正義的城邦——理想國,就是一個各人按照天性,做自己應做的本分工作的共同體。
接著,柏拉圖對照城邦正義論述了個人正義。他認為,人可分為靈魂和肉體兩部分,而人的靈魂有三種品質。即理性、激情和欲望,而這三種品質又與三種德性——智慧、勇敢和節(jié)制相對應。個體的正義就是靈魂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和諧,就是人的理性、激情和欲望保持在各自的限度之內,從而求得各不同部分的和諧統(tǒng)一。在這三種品質中,理性居于領導地位。
柏拉圖的正義觀中始終貫穿著對法律的論述,柏拉圖似乎也自命為就是一位立法者。他在《理想國》中明確指出不正義的法律不是好法律,并且認為城邦正義與個人正義是相輔相成的,個人如果違法,城邦正義便不存在。在他看來,人性中三部分和諧便是正義、美德,也即是合法的;當不正當欲望占主導地位,打破三者和諧時,便是不正義,一個人便會違法。 此外,他還在《理想國》中闡明了法律是否得到維護對國家的秩序和幸福具有重要的意義,法律對保持勇敢這種美德的重要作用,他還把把法律和法律的精神看作是治國者、輔助者治國的依據(jù)。由此可以看出,柏拉圖在《理想國》中是重視法律的價值的,只不過他重視的是人們心中的法律,珍視的是正義與理性所認可的法律,珍視的是正義和理性的實體標準所體現(xiàn)的那些價值,至于有沒有具體的法律規(guī)則是并不重要的。雖然此時柏拉圖對法律的重視缺少了法治的核心程序正義,但不能由此否認他此時法律思想的法治性,筆者認為,柏拉圖此時對正義的闡述和對法律的態(tài)度正是其法治思想的萌芽和探索階段。
(二)《法律篇》中柏拉圖的正義思想
據(jù)西方研究柏拉圖的專家考證,《法律篇》是柏拉圖晚年的作品。它成書于柏拉圖三赴西西里島上的敘古拉城邦之后。柏拉圖為實現(xiàn)自己在《理想國》中的“哲學王”的政治理想,試圖在敘古拉實現(xiàn)自己哲學治國的理想,但無情的現(xiàn)實深深的打擊了他。嘗試的失敗使得柏拉圖更加現(xiàn)實的考慮治理國家之道,由此,法治觀念成熟起來。作為人類歷史上第一步法學著作,它處處顯示出法律的至上性。在此,先關注一下它對正義的闡述。
正義在柏拉圖的《法律篇》中,首先被認為是立法者的美德,因為這種美德要達到的目標是追求整個國家的美好與幸福。他指出,每個立法者,除了最高的美德之外,不能考慮其他的見解。而這種最高的美德,就是“決定時刻的忠誠”,人們也稱其為“徹底的正義”。 關于正義的具體內容,柏拉圖指出:“最好的政策是用他自己的新法律來統(tǒng)治帝國,這些法律給予所有的人以某種程度的平等。” 他認為法的平等就是法的正義,從另一個方面說,正義就是“善”, 柏拉圖認為,“立法者制定每項法律的目的是獲得最大的善”,而“最大的善既不是對外戰(zhàn)爭也不是內戰(zhàn),而是人們之間的和平與善意”。 人性的任何一個部分都受善的控制,由此達到最好的生活狀態(tài)。在《理想國》中,柏拉圖在對當時流行正義的觀點進行分析和批判的基礎上,提出了他自己的正義理論。柏拉圖《法律篇》中從法律理念的層面上繼續(xù)了這種討論,并明確提出了區(qū)分正義和非正義的標準。他認為,人們通常所說的“正義是強者的權利”這樣一種觀點是錯誤的,政府權力不應給予最強者或最富有的人,而應給予服從法律者。法律沒有權威的國家易于毀滅,而法律高于統(tǒng)治者的國家則能得到神的祝福。簡言之,法治和平等是正義的;不依法辦事,為強者立法是不正義的。柏拉圖通過對正義的闡述,宣傳了他法律至上的思想,由此體現(xiàn)了他的法治思想。
柏拉圖認為人的美德是至上的,因此與人的美德相符合的法律也應該是至上的。法律的至上性意味著法律在國家管理中的重要性。法律的地位是任何權威所不可比擬的。此外,柏拉圖還重視法律的穩(wěn)定性,提出了法律修改的三個原則。法律至上性下的柏拉圖非常重視程序正義。他對程序正義的主張體現(xiàn)在立法方面、司法方面、行政決策和選舉程序方面。這些都充分凸顯了他的法治思想。
柏拉圖的正義思想,從《理想國》中的重視實體正義到《法律篇》中的重視程序正義,正是柏拉圖法治思想發(fā)展的歷程,體現(xiàn)了他的法治思想從萌芽探索到逐步發(fā)展的過程。
二、從“哲學王”之治到法治及其政體觀念的發(fā)展
從《理想國》到《法律篇》,柏拉圖的思想經歷了從理性的立法者“哲學王”之治到明確強調法律至上的法治的發(fā)展過程。其政體觀念也有最初的批判各種政體發(fā)展到最終的混合政體觀念。所有這些,都可以驗證柏拉圖“法治”思想的發(fā)展歷程。
(一)從“哲學王”之治到法治
柏拉圖在其《理想國》所設想的烏托邦中,把城邦的完善、公民的幸福生活寄托在統(tǒng)治者個人身上,主張國家是通過“哲學王”進行統(tǒng)治的。而在《法律篇》中,法律則具有至高無上性,統(tǒng)治者和臣民都必須服從法律。由此,便有一種主流的觀點認為從《理想國》到《法律篇》,柏拉圖的思想經歷了由“哲學王”的人治到法治的轉變。但筆者并不贊同這種觀點,筆者認為,《法律篇》是《理想國》的延續(xù),是柏拉圖法治思想的發(fā)展和成型階段。《理想國》中“哲學王的政治意義并不可能在于哲學王從話語變?yōu)楝F(xiàn)實 ……哲學和權力結合的政治針對性在于它是智慧之人變革城邦立法的最佳形勢,而哲學王對城邦的統(tǒng)治其實就是法治”。
由誰來立法,怎樣立法,怎樣實施,在柏拉圖看來唯有通過教育、通過遴選由少數(shù)愛智慧的哲人來完成。柏拉圖在《理想國》中追求的哲學王是一個追求真理的立法者,是從城邦公民中經過篩選和長期教育培養(yǎng)出來的立法者!独硐雵分邪乩瓐D哲學王思想的展開是沿著哲學、哲學家、哲學王一步步推進的,洞喻是貫穿其中的重要線索。在這個著名的比喻中太陽、洞穴、囚徒等都被賦予了深刻的寓意,柏拉圖也以一種迫切而隱晦的形式宣告了哲學統(tǒng)領一切的開始。他認為,哲學是對自在自為的真理和正義的意識,是對國家的普遍目的及對這種普遍目的的有效性的意識。 它所追求的是一種至高的“善”。 當然這種完美的善不是人與生俱來的,它需要一系列精心的準備和堅持不懈的努力。因而柏拉圖對現(xiàn)實中哲學家的培養(yǎng)和成長做出了進一步規(guī)劃,即每一位哲學家都必須經歷從體育到音樂,從算術到幾何、天文學,再到辯證法這樣一條漫長的道路。在柏拉圖看來,哲學家的成長過程是艱辛的,這正體現(xiàn)了他對哲學至上性、神圣性的論斷;另一方面也預示了哲學與現(xiàn)實政治之間的某種隔閡。在這個基礎上,柏拉圖提出了“哲學王”的政治主張。他認為哲學王要進行理性立法,必須具有真知,通過自身努力來追求至高的“善”。同時,他又在《理想國》中明確說明,如果哲學王對于美的事情、正義的事情、善的事情無法進行最真實的把握,那也只能由守衛(wèi)城邦的法律和習慣者來實現(xiàn)這一目的了。
由上述可知,在此時柏拉圖的思想中,已經開始重視法律在治理城邦方面的作用。只不過這時的法律依托于理性,是從理性角度為城邦的法律尋找依據(jù)的,堅持至上的理念。到《法律篇》時,這種抽象的理念開始轉化到具體的法律制度,逐漸勾畫了一個有機的法治體系。柏拉圖的《法律篇》在簡單地論述了法律制度的目標,城邦和立法的產生之后,便開始認認真真地為我們描述一個“第二好的國家”——新理想國在這個新理想國里,法律被提升到了重要位置,法律成為治理城邦的依據(jù)。他在突出強調法律的作用的同時,也時時刻刻地提醒著關于"美德""智識""哲學"等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并沒有完全拋棄《理想國》中哲學王的地位。他在《法律篇》中依然強調要使一個國家盡快并有效的建立起最能讓人民幸福的政治制度,統(tǒng)治者除擁有年輕、記憶力強、學得快、勇敢等品質外,還必須具有與生俱來的崇高品格。因此,從《理想國》到《法律篇》是柏拉圖法治思想的發(fā)展過程,而非從人治到法治的轉變過程。
柏拉圖這種法治思想的發(fā)展歷程,也可以從他的理念說中找到論證。理念說淵源于古希臘思想中對本源問題的思考,可以追溯至赫拉克利特提出的logos理念,有"命運"、"必然性"、"尺度"等規(guī)定,是一個哲學意義上的以普遍規(guī)律和共同法則為基本含義的理性范疇。 柏拉圖思想體系中的理念說認為世界分為理念世界與現(xiàn)實世界,F(xiàn)實世界雖能被感知,但卻處在不斷變化之中,因而不能被認識,是不真實的世界;而理念世界雖不能被感知,但卻永恒不變,是可認識的真實世界。
柏拉圖在《理想國》中描述的就是一個理念的世界,由于現(xiàn)實的挫敗,到《法律篇》時,柏拉圖開始關注與理念世界相對的現(xiàn)實世界,開始了對現(xiàn)實世界的思考。但根據(jù)理念說,現(xiàn)實事物本質上是不完善的,只是對它的理念的不完美的模仿,它的完善也只存在于現(xiàn)實世界之外的理念世界,它只能無限地追求和趨近于理念世界。因此,柏拉圖在《法律篇》中強調用樹立法律權威,用法律的統(tǒng)治來彌補現(xiàn)實世界的不完滿,同時也不能忽視“善”的重要性,以盡可能的使現(xiàn)實世界趨近于理念世界。
由此可見,從天上之城到地上城邦的構建,從《理想國》中的關注理念世界到《法律篇》中的走向現(xiàn)實世界,也是柏拉圖理念思想的發(fā)展過程。反映到柏拉圖的政治制度設計中,這只不過是其思想關注點的變化而已,是對政治制度設計的一種探索,一種逐步走向現(xiàn)實的探索。而非從“人治”到“法治”的轉變。
(二)柏拉圖政體觀念的發(fā)展
在《理想國》中提出了四種政治制度,分別是斯巴達和克里特政制、寡頭政制、民主政制和僭主政制,柏拉圖對這四種政體分別給以了批判。第一個是斯巴達政體,這是一個軍人掌權的國家,他們爭強好勝,貪慕虛榮。第二種是寡頭政體,從榮譽政治中產生,在社會采取財產私有制后出現(xiàn),是一種根據(jù)財產標準確定資格的制度。政治權力掌握在富人手里窮人是沒有什么權力的。在這種制度下,人人崇拜財富,貪欲之心嚴重破壞了社會風氣。在這樣的國家里,統(tǒng)治者的奢靡使得人民處于水深火熱之中,黨爭、內戰(zhàn)很容易爆發(fā)。第三是民主政體,在這種政體下,他們打著人人平等的口號,不加區(qū)別的把一種平等給予一切人,而不管他們是不是事實上的平等者。這種極端化的自由破壞了民主社會的基礎,最終導致國家陷入無政府狀態(tài)。第四是僭主政體,這個應該說是從民主政體發(fā)展而來,民主制下極端的放任和自由使人民不屑于任何的約束,不管是個人還是法律,最終走向了極端的奴役。那些起初扮演窮人保護者的人民領袖利用民眾的力量獲得政權后便開始魚肉人民,當人民發(fā)現(xiàn)他們培養(yǎng)和擁護的人的真實面目時,“他已經足夠強大,他們已經沒有辦法把他趕出去了”。 這就是僭主政治。
柏拉圖詳細的評述了四種政體,并表達了自己的不滿,但并沒有接著給我們一個可以替換這四種政體的理想政體。到他的《法律篇》,在他的新理想國里,柏拉圖認為存在著兩種國家政體即君主制和民主制,其他政體形式均由此演繹而來!耙磺衅渌茖嶋H上都是這兩種母制的變種”。 因此,如果要選擇自由與法律的密切結合,在一個國家中就要有具備這兩種因素的政體。
所以,在《法律篇》中,柏拉圖在法治的大框架下,設計了一種全新的政治體制——混合政體,即君主制和民主制相結合的“混合政制”。 這是一種在節(jié)制、平等、自由以及智慧等法治倫理基礎上建構而成的政治模式。 他認為只有在在這種“ 混合政治”中,自由、和平以及智慧等政治精神才能真正的生根、成長并獲得很好的發(fā)展。在這種政治觀的指導下,柏拉圖認為在《理想國》中他曾經批判的四種政體都不是一種體制,而只不過是一些體制的主導性成分, 只有這種“ 混合政治”才是現(xiàn)實的最優(yōu)體制,才是各種善理念的現(xiàn)實的體制根基。對于君主制和民主制,柏拉圖曾說“一個是極端的服從,一個是極端的不服從,那么其結果在兩個社會都不能令人滿意! 可以看出,柏拉圖在此揭示了極端君主制的極權法則與極端民主制的自由原則,這兩類權力原則由于違反權力的制約原則而在現(xiàn)實中無法取得理想的結果。柏拉圖主張以法治為核心內涵的混合政體, 在法律統(tǒng)治下的“混合政治”才是一個真正有效的政治模式,才是社會發(fā)展所需要的。
之所以說柏拉圖的混合政體觀念是建立在法治的大框架下,是因為混合政體中的君主原則,是在強調統(tǒng)治者必須以法律為準則進行統(tǒng)治,而不是以自我為中心,這實質上展現(xiàn)的是柏拉圖政治思想中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同時,混合政體保留民主制的原則,是在法律統(tǒng)治下進行的,是希望公民能在法律的統(tǒng)治中實現(xiàn)自己的各種權利。
泰勒曾在其《柏拉圖——生平及其著作》一書中說:“《法律篇》比柏拉圖的任何其作品,更直接涉及寫成它的時代的政治生活,而且是預定滿足一種緊迫感的需要的!
結語:
至此,柏拉圖的法治思想在《法律篇》中基本展現(xiàn)出來。在《法律篇》中,柏拉圖從正義的內核是法治與平等出發(fā),對法治作了論述。他認為,一個國家或者城邦,必須要用法律來治理,法律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具有極大的權威:“法律所施加的力量是極大的,每個人始終應該與它合作! 在法治理論方面,柏拉圖開始強調,這種極大權威的法律是必須為整個國家的全體人民制定的,“不是為整個國家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是偽法律! 而且,這種法律也必須是受到民眾歡迎和擁護的。柏拉圖從兩個方面論述了法治的具體內涵,,即政府官員的依法辦事和民眾的遵守法律。即守法包括立法者守法和老百姓守法。城邦的穩(wěn)定性要求公民尊重和遵守法律,柏拉圖號召公民遵守法律,但他所號召的遵守是對人有益的自愿遵守。法律應該得到遵守,因為它是有益的,而不僅僅因為它是法律。
為了使城邦的法治能夠更好地實現(xiàn),柏拉圖還提出了分權的思想。他認為如果權力分配不當會造成災難性的后果,所以立法者立法時應該注意權力的分配。柏拉圖主張把單一的王權一分為二,把權力限制在更合理的比例上。雖然這種分權思想還比較原始和簡單,但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兩千多年前的柏拉圖已經認識到必須限制王權,否則法律將無法獲得執(zhí)行。柏拉圖甚至指出,波斯人的政治腐敗現(xiàn)象的理由是,他們過度地剝奪了人民的自由并且致力于引進極權政治,以致他們破壞了這個國家中的一切友誼和共同精神。這與現(xiàn)代法學的權力過度集中必然導致腐敗的法治理論幾乎完全吻合。這就不難理解為什么說《法律篇》是人類歷史上第一部法學著作了。雖然其中的很多理論還不夠完備,但他的影響是不可忽視的,正如羅素所說: “一切的開端總歸是粗糙的,但是我們不應該因此便忽視它們的創(chuàng)造性。柏拉圖所說的話哪怕是加以一切必要的改正之后,其中仍然有某些東西是要保存下來的。” 亞里士多德就是在其師柏拉圖的基礎上創(chuàng)建了系統(tǒng)的法治理論。
綜上所述,從《理想國》到《法律篇》,柏拉圖首先從法治的基石“正義”開始論述探索,從《理想國》中強調實體正義,經過發(fā)展,到《法律篇》時,現(xiàn)實的挫敗使他轉向強調程序正義,從而展現(xiàn)了他的法律至上思想,強調依法而治,并在法治的大框架下構建了混合政體這一全新的政制制度。這個過程,是柏拉圖法治思想從初步探索到最終成型的發(fā)展過程。
參考文獻: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一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51-252頁。
[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郭斌和,張竹明譯,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第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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