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亞楠 ]——(2010-4-20) / 已閱29268次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新理解:
一、自然人既有民事責任能力,民事責任能力僅指侵權責任能力,不包括違約責任、不當?shù)美蜔o因管理。
二、對于無民事和限制民事的人有責任能力,最后由監(jiān)護人承擔責任是因為此時的侵權責任能力和過錯的分離的,過錯與否考察的是監(jiān)護人的過錯,是否盡到監(jiān)護義務,未盡到的話,其承擔替代責任。盡到的話,用損失的公平分擔,這一條來解決,衡量雙方的利益。
三、正是因為監(jiān)護人承擔的是替代責任,故對于無和限制有財產的可以從其財產中先
四、對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既有責任能力,但是在侵權責任構成的三階層里面考慮的話,如果沒有過錯的話,就不承擔責任。又規(guī)定,其有過錯的話,即承擔責任。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推定其有過錯。故要承擔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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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權利能力,有學者認為等同于人格,也有學者認為基于人格所帶有的倫理性等因素,二者不能等同。筆者認為盡管二者產生的時間不同,產生之初確有這些原因的考量,但是基于《德國民法典》制定后,大陸法系國家對權利能力的大量和長時間的使用,特別是在指稱自然人時,可以在同一意義上使用。
2.參見鄭玉波:《民法總則》,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01、102頁。
盡管現(xiàn)在對于胎兒和其他非民事主體的冷凍精子、受精卵之類的性質和保護有不同看法,但法律未做調整之前,民事主體的自然人依然為主要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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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討論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除非明確說明法人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外均僅指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故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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