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二斌 ]——(2010-4-15) / 已閱5620次
車輛生產商是否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從一起產品質量糾紛案看產品質量是否合格的判斷標準
馬二斌
一、案情簡介
2009年7月2日,李某從銷售商處購買一部農用三輪汽車跑運輸,購車不久就發(fā)現該車腳剎車時有時無、制動不靈,于是多次打電話找銷售商反映情況,銷售商告知其要加裝“滴水器”降溫。2009年9月16日即事發(fā)前一天晚上,李某自行安裝了后輪的滴水管,連接的皮管和水龍頭因未購買當晚也就未安裝上。次日上午,李某駕駛該車在運輸過程中,在下坡時發(fā)生了單方交通事故,李某被摔到路面上,該車側翻到公路邊李某因搶救無效死亡。事后,李某的親屬作為原告將生產廠家起訴到法院,認為該車無車門車窗,產品說明書中沒有剎車制動總泵中制動液過低會有何風險的說明,這些都是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中明確要求的,由此認為該車不合格,要求生產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訴訟過程中,原告申請法院對該車有無質量問題及有無因果關系等方面進行鑒定。安徽某鑒定機構經鑒定認為,李某自行安裝的給制動部件噴水降溫的裝置位置不當,制動總泵儲油罐內制動液低于最低標線、制動踏板自由行程過大導致該車的制動效能降低,從而導致該起事故的發(fā)生。也就是說,該鑒定機構只是從因果關系方面給出結論,但對質量是否合格未下定論。審理過程中,生產商家堅持認為車輛質量無問題,但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該車是合格產品。
二、車輛質量是否合格的判斷標準。筆者認為,車輛質量是否合格,當然應當依據法律規(guī)定和鑒定結論來確定,可是本案中,該車鑒定報告并沒有直接給出車輛是否合格的認定結論,只有有無因果關系的認定。因此筆者認為該案首先應該依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來作為判斷是否合格的依據,因為法律是一種規(guī)則,是一種判斷人們行為是否符合規(guī)范的標準,其次應依據鑒定報告判別是否合格及有無因果關系,原因是鑒定結論是認定產品是否合格的直接證據。
首先從法律層面上看。筆者這里所稱的法律當然是指專門法即《產品質量法》。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㈠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㈢符合在產品或者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本案中李某所購車輛有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李某所購車輛不符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有關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1、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國家標準《農用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GB18320-2001)第七章第四條規(guī)定,產品使用說明書是交付產品的組成部分,必須與農用運輸車一起提供給用戶。使用說明書中必須有提醒操作者的安全注意事項。由此規(guī)定可知,產品與說明書是配套一起使用的,生產商必須在產品說明書中明示安全注意事項,這是法定義務,違背此規(guī)定,就是產品存在瑕疵。本案中生產商提供的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既沒有明示操作者制動總泵中制動液的最低標線的位置,也沒有警示操作者低于最低標線會導致什么后果,這是其一;其二,國家標準第四章危險一覽表,在有關危險表1中序號為4.1.9明確列明與機械有關的滑倒、傾倒、跌倒、危險。生產商在產品說明書的《安全守則》中,只有“行駛時車鎖應鎖止,嚴禁車門未關閉時行駛”的警示,并無危險后果的警示,更主要的是,既然國家標準對車門車窗有安全要求,那么該產品就應當有車門和車窗,這是安全的前提,沒有車門車窗安全就得不到保障;其三,國家標準第5章安全要求和措施,在第一條第一款中規(guī)定,農用運輸車的設計、制造應保證車輛安全運行。在按制造廠產品說明書正常操作和維護時沒有不合理危險。本案中生產商除了上述車門車窗危險未作說明外,在設計制造時居然沒有車門車窗,顯然該產品是不符合該條要求的。
2、不符合行業(yè)標準要求!吨腥A人民共和國機械行業(yè)標準(JB/T7236-2001)》(下稱行業(yè)標準)第5.2.3不合格分類一款規(guī)定,被檢項目不符合第3章規(guī)定要求的均稱為不合格(缺陷),按其對產品質量特性影響的重要程度分為A類不合格、B類不合格和C類不合格,各項目名稱見表4。A類項目不合格稱A類不合格,其余類推。該條表4中,明確說明車門和車窗安全要求(序號為A7)和使用說明書安全注意事項等要求(A49)不符合就是A類不合格。由此規(guī)定可知,李某所購車輛無車門和車窗,使用說明書中安全注意事項未作相應警示說明,顯然該車就是A類不合格產品。
由以上標準規(guī)定可知,李某所購車輛不符該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要求,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當然是不合格產品。
其次從鑒定報告層面上看。如果鑒定報告明確車輛是否合格,當然應依此證據作為判斷是否合格的標準。本案中鑒定報告雖然僅僅給出事故發(fā)生的三個原因(見案情簡介),但也間接說明了該車存在的缺陷。該鑒定認為,制動總泵制動液低于最低標線是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之一。既然制動液低于標線時會發(fā)生交通事故,既然有這項危險存在,那么生產商就應當按照上述標準的要求,在使用說明書明確警示操作者注意,就應當在儲油罐上和說明書中標明最低標準的位置,以便操作者正常操作和維護,但是生產商并未盡到此項義務,并未在產品說明書中加以說明。這樣操作者按產品說明書操作和維護保養(yǎng)時,必然存在本案中的不合理危險,發(fā)生交通事故是遲早的事。同樣,制動踏板自由行程怎么調整,能否增加滴水降溫裝置,這么做了會有什么后果,生產商的產品說明書均未說明和警示。由此可以看出,該鑒定報告認為的事故發(fā)生的三個原因,是由于生產商生產的產品沒有車門車窗,存在設計或制造上的缺陷,對存在的不合理的風險在產品說明書中又未明確說明,警示用戶注意,因此,責任很明顯在生產廠家。
三、車輛生產商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我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身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見第四十六條)。由以上分析可知,生產商生產的產品沒有車門車窗,存在設計或制造上的缺陷,在其提供的產品說明書中,沒有按照有關標準的要求,說明操作調整方法 和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安全隱患,應當依照該行的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所在單位:安徽皖岳律師事務所 主要作品有《安徽律師》2003年、2004年發(fā)表的《論醫(y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