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正云 ]——(2010-3-25) / 已閱45873次
七、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的區(qū)別
八、事實婚姻的財產處理與子女撫養(yǎng)繼承問題
(一)事實婚姻的財產處理
(二)事實婚姻的子女撫養(yǎng)與繼承
結 語
致 詞
參考文獻
摘 要:
事實婚姻在世界各國存在由來已久,但是,因各國的地理歷史原因,社會經濟發(fā)達程度的差異,以及思想觀念和風俗習慣的區(qū)別,各國對事實婚姻的法律認可是截然不同。就我國而言,對事實婚姻的理解定義為:“沒有配偶者公開以夫妻之名長期共同生活,沒有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異性結合稱為事實婚姻”。本文以我國廣大農村現(xiàn)實生活中存在的大量事實婚姻為線索,淺析事實婚姻與法律婚姻的關系與區(qū)別、產生的社會歷史根源以及它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等,進一步區(qū)分事實婚姻與其它非法同居現(xiàn)象的區(qū)別,從而剖析我國婚姻家庭法律法規(guī)立法的更迭變遷,現(xiàn)行婚姻法律制度對事實婚姻進行調整的情況,以及由它所引起的各種社會問題的解決辦法。最終論證出:“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fā)展,社會的不斷進步,法制的不斷完善,人們思想觀念的不斷更新,事實婚姻必將逐步消亡并退出歷史舞臺的必然結果”。
關 鍵 詞:
婚姻家庭 事實婚姻 婚姻關系 結婚登記 非法同居
引 言:
我國的事實婚姻從古到今一直存在,事實婚姻是一種特殊的婚姻形式,是社會歷史的產物。沒有配偶者公開以夫妻之名長期共同生活,沒有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異性結合稱為事實婚姻。這樣的社會現(xiàn)象并不只是發(fā)生在在廣大的農村或少數(shù)民族等經濟落后地區(qū),甚至城鎮(zhèn)也或多或少地存在,不僅中國存在,國外不少國家和地區(qū)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事實婚姻。只是對待事實婚姻的態(tài)度各異,有的規(guī)定為與法律婚姻同等的效力,反之,不承認或有條件地承認其效力。我國基于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對于事實婚姻的承認與否我國婚姻家庭立法經歷過多次變化。對此,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一律按照《婚姻法》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確定的時間界線,有條件地接受和承認部分事實婚姻具有與法律婚姻同等的效力;對不具備條件的絕大多數(shù)所謂的事實婚姻均以一般的非法同居關系論處。因此,在研究事實婚姻問題時既要遵守現(xiàn)行法律的規(guī)定,又要結合現(xiàn)實,更要著遠于將來,針對不同情況作具體靈活的分析,有利于在提高法律認識的基礎上,應用婚姻家庭法律及政策妥善處理好由它所引起的社會家庭矛盾。從而達到減少和預防由此類矛盾引發(fā)的社會治安甚至違法犯罪的問題,為進一步促進構建和諧社會保駕護航。
正 文:
一、事實婚姻的歷史根源
在古代的奴隸制社會時期,男女婚姻主要是在雙方家族或家長主持下舉行復雜的結婚儀式就具有法律婚姻的效力。一般情況不需要在朝廷衙門履行契約義務。后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fā)展,社會制度的不斷完善,人們思想的不斷進步,婚姻制度由單一的結婚儀式轉而向衙門契約式婚姻發(fā)展。為實現(xiàn)統(tǒng)治階級的利益,加強社會經濟秩序的管理,封建國家主動干預老百姓的婚姻生活,逐制定了適合當時經濟發(fā)展的封建婚姻制度。由于我國是東方封建社會制度的典型代表之一,從而使國家封建的社會法律制度在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基礎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發(fā)展和完善。但是,從我國古籍諸如:“中國法制史”、“中國法律思想史”等史書縱觀我國歷史的發(fā)展進程不言而喻,我國長期處于封建社會中,經濟基礎薄弱,加之長期戰(zhàn)亂不甚,使得經濟發(fā)展滯后,國家法律制度不健全,嚴重阻礙了各民簇經濟文化的交流與融合。雖然當今社會國家性質、經濟法律制度發(fā)生了本質的變化,人們的科學文化知識得到了普遍提升,思想觀念發(fā)生了徹底的轉變,但由于歷史的封建余毒還扎根在廣大農村或少數(shù)民族等經濟落后地區(qū)人們的頭腦中,甚至某些城鎮(zhèn)也還存在這樣的思想,加之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法制宣傳不力等因素,使得某些地方或某些人群法律意識淡薄,從而給事實婚姻的存在和發(fā)展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二、婚姻關系的成立與要件
(一)婚姻關系的成立
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基本形式,是最小的生產單位,又是社會的細胞,是一種社會現(xiàn)象,是社會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就其本質而言,是為了進一步發(fā)展生產和改善生活,更是為了延續(xù)人類子孫后代的需要而采取的在法律上認可的一種男女兩性結合的一種方式;橐鲫P系必須符合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建立夫妻關系,雙方互為法律權利義務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隨著經濟的不斷發(fā)展變化,立法機關曾幾次修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使得現(xiàn)實中婚姻關系等法律內容也隨之改變。譬如從歷史上的群婚制到對偶婚制再到封建社會后期所謂的“一夫一妻制”,以及解放初期的婚姻立法等歷史證明,任何事物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fā)生改變,婚姻社會現(xiàn)象也不例外。當今國際社會所提倡的一夫一妻制被大多數(shù)國家法律所確認并遵照執(zhí)行。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婚姻法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是我國婚姻家庭的一項基本制度。
(二)婚姻關系的成立要件
婚姻關系的成立要件有:1.必須是男女兩性的結合。這是結婚的基礎條件。因為男女兩性組成家庭一方面為了方便生產生活,更為重要的是為了撫育下一代。目前,我國還未涉及同性為婚(又稱同性戀)的法律問題,但國外少數(shù)發(fā)達國家充分從人權角度考慮,確定其行為具有法定效力,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2.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愿。結婚須經雙方互相同意。以雙方完全自愿為條件是結婚自由原則和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3.婚姻當事人的結合是為了建立夫妻關系。結婚是男女雙方依法確立夫妻關系的行為,其目的在于他們之間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和共同生活的事實;4.不得違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規(guī)定。我國《婚姻法》專門列舉了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假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行為。另外,結婚雙方必須親自持有關證明和證件到婚姻登記部門登記領取結婚證;結婚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婚齡,如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雙方不得有法律規(guī)定的不準結婚的情況,如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有血親關系不準結婚的情況等。
三、事實婚姻的概念及構成特征
(一)事實婚姻的概念
從現(xiàn)有法律中,關于對事實婚姻的概念沒有具體而明確的定義,法學界對此也有較大分岐,還沒有形成統(tǒng)一的觀點,但在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比較一致的觀點認為,事實婚姻是與法律婚姻相對應的概念,其含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一般指的是狹義上事實婚姻 ,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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