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深紅 ]——(2010-3-2) / 已閱14873次
年 年初欠金額 年末利息額 年末欠本利和
1 1000.00 1000×0.06=60.00 1000.00+60.00=1060.00
2 1060.00 1060.0×0.06=63.60 1060.00+63.60=1123.60
3 1123.60 1123.60×0.06=67.42 1123.00+67.42=1191.02
4 1191.02 1191.02×0.06=71.46 1191.02+71.46=1262.48
5 1262.48 1262.48×0.06=75.75 1262.48+75.75=1338.23
故所求的利息為1.338.23—1000=338.23元.
復利的計算公式為:本利和=本金×(1+利率)n;利息=本金×[(1+利率 )n-1];公式n中表示期限單位數(shù);利率和期限可以年為單位,以月或日為單位。復利的利息是幾何級數(shù)增加。
從(例1)和(例2)中可以看到,當單利計算和復利計算的利率相等時,資金的復利息值大于單利息值,且時間越長,差別越大,由于利息是資金的時間價值的體現(xiàn),而時間是連續(xù)不斷的,所以利息也可不斷地發(fā)生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復利計算方法比單利計算更能反映資金的時間價值,也就是采用復利計算更合理。
[例3]欠款本金是P,月利率是I,借期限 4年(即48個月)還本利和F是多少?
沒有約定付息時間,可視為48個月后才還清本息,按單利計算:F=P(1+i×n)=P(1+i×48) 這就是單利計算法,單利是復利的一種特殊,其指數(shù)只是一次方。
但是,由于《合同法》有第205條:“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之規(guī)定,所以每屆滿一年時均應依法支付利息。本例雖沒有約定付息時間,依法也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利息。所以計息公式應改為按復利計算:F= P (1+i×12) ^(N÷12)=P(1+i×12) ^(48÷12)=P(1+i×12)^4。
特別要注意:金錢給付糾紛案件,都可計算復息,但要明確計息周期。具體有幾種情形。其一、有約定付利息時間的,計復息周期按約定付息的時間(適用合同法207條、112條);其二、沒有約定付息計時間的,以一年為計復息的周期(適用合同法205條);其三、裁決文書確定“按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計息”,可適用銀行借貸相關規(guī)定,6個月內(nèi)的銀行貸款是每月付息,6個月外的銀行貸款是每3個月付息。如以3個月為付息期限,上例的復利公式改為F= P (1+i×3)^ (N÷3)=P(1+i×3) ^(48÷3)=P(1+i×3)^16。
三、[不保護復利的社會危害性]
舉例可知造成社會信用差的主要原因是不支持計算復息。
案例1:甲借給乙10萬元,約定月率25‰(每月利息是2500元),每年付清利息, 4年還本。
第1年底,應付利息3萬元未付,乙占用資金不是10萬元,已是100000+30000=130000元。第2年底應付利息130000×25‰×12=39000元未付,乙占用資金已是130000+39000=169000元。第3年底應付利息169000×25‰×12=50700元未付,乙占用資金169000+50700=219700元。第4年底應付利息219700×25‰×12=65910元未付,乙占用資金219700+65910=285610元。
案例1,①若約定每月付息,第4年底復利本息:F2= P (1+i)^ N=100000(1+25‰)^ 48=327149元;②若約定每3個月付息,第4年底復利本息F2= P (1+i×3) ^(N÷3)=100000(1+25‰×3) ^(48÷3)=100000(1+25‰×3)^16=318079元;③若約定每年付息,第4年底復利本息F2= P (1+i×12)^(N÷12)=100000(1+25‰×12) ^(48÷12)=100000(1+25‰×12)^4=285610元;④若約定第4年底付息,成為單利本息F2= P (1+i×n)^ (N÷N) =100000(1+25‰×48)^1=220000元。約定每月付息,第4年底占用復利本息是327149元。不計復利每月的利息還是2500元,隨時間占用資金計算每月付息的月利率已降低為:2500÷327149=7.64‰?梢钥闯觯喝绻槐Wo復息,約定的付息時間都是無效。逾期付息不計算復利,是只承認占用本金有時間價值,而不承認占用利息有時間價值,所以債務人只愿意還本金,不愿意還利息,賴賬時間長了,本金也不想還了,因為還需要資金用。每月不付應付的利息,4年后的月利率從開始25‰降低到7.64‰,占用資金更久,利率變得更低,越賴賬,越出效益,傻瓜才不賴賬啊!何樂而不為?債務人還能理直氣壯地說:“法官說計算復利法律不保護”。 君子唯于義,小人唯于利,本人認為是法官引導人們?yōu)榱死,甘當賴賬的唯利小人,不當信用的正義傻瓜。神圣的法官們,你的感覺如何?不支持復利會讓違約成本大大降低,這正是現(xiàn)今社會信用差的主要原因。不保護復息是不能挽救社會信用。到期的本金未還,等于按貸款期內(nèi)約定的利率又貸給債務人,到期的利息未還,為什么不也等于按貸款期內(nèi)約定的利率又貸給債務人呢?這么顯淺的道理小學生能聽懂,難道法官是想讓社會信用差,使法院生意興?
說句心里話,打官司后,總覺得是為提高社會信用而生,但是,我是大海中一滴水,有能耐澄清混濁的大海嗎?法官只有依法支持計算復息才是提高社會信用最重要的第一步。
四、[保護復利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逾期付息支持計復利,不但能減少社會矛盾,而且能提高辦事效率、能提高社會信用,能使民間借貸的利率降低,也促進社會和諧,能促進經(jīng)濟有序運行,是一種科學的計算方法。
1、支持計復利,不會出現(xiàn)還本或還息的爭議,等于債權人把每次收到的利息又貸給債務人,沒有蒙受到復利與單利之差的損失,矛盾必然減少。
2、支持復利,債務人免于每月借新債還舊債費工費時的麻煩,債權人也免于每月把收到利息又貸出去,這就是提高了辦事效率。
3、支持計復利,債務人同意負責計付復利的義務,債權人覺得公平,對債務人有信任感,會繼續(xù)支持債務人的事業(yè),否則,會對債務人失去信任。所以說支持計復利能提高社會信用。
4、民間借貸的利率也是由供求關系決定的。社會信用差,誰人都不敢把錢借出,物希為貴,民間借貸的利率必定升高。支持復利,債權人的權益損害減少,債務人得到信任的增多,社會信用提高,愿意把錢貸出去的人必然增加,利率相對降低是必然性,這就是資金運動的規(guī)律。
5、支持復利能減少社會矛盾,提高辦事效率,提高社會信用,降低民間借貸的利率,貸款投資風險也會相對的降低,能促進經(jīng)濟有序運行及社會和諧。
6、有經(jīng)濟數(shù)學基礎的人會知道計算復利比計算單利簡易,也公平合理,并且減少認定是還本或是還息的疑難,大大地提高審判效率及質(zhì)量,是一種科學的計算方法。
五、[保護復利的法律依據(jù)]
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立法的不斷日臻完善,我國的法律日益向外國靠攏和接軌,相關法律實際上已明確地規(guī)定了“逾期付息可計算復利”,且已為人們所理解和認識。
如《合同法》第207條規(guī)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钡秩绾温鋵嵾@個“國家有關支付逾期利息的規(guī)定”?中國人民銀行頒發(fā)(銀發(fā)〔1999〕77號)《人民幣利率管理規(guī)定》第20條的規(guī)定“對貸款期內(nèi)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后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此規(guī)定是唯一對逾付息應如何計算利息的。這正說明只要逾期付息即可計算復利。
如《合同法》第112條規(guī)定“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睂τ诮杩畹挠馄诟断ⅲ褪锹男泻贤x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筆者認為這個其他損失也正是復利與單利之差的損失。
再如《合同法》第205條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薄皩χЦ独⒌钠谙逈]有約定,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就上述規(guī)定看來,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如果每屆滿一年時未付息,都屬逾期付息,債權人如果無權主張每屆滿一年時計復利,債務人就是不按年付息,債權人又有何能耐?這條規(guī)定豈不成了空話?所以本條法規(guī)的宗旨是每屆滿一年未付利息,債務人可以請求每年計復利。當事人對借款以外有利息的欠款也可請求每年計復利。
然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借貸意見》)第七條“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fā)現(xiàn)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guī)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的規(guī)定中,可看出“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的規(guī)定與計算復利的規(guī)范并不沖突。也就是說如果將利息計入本金不是謀取高利,而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范疇的利息,是允許的。同時,從“審理中發(fā)現(xiàn)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guī)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边@句話又可看出兩個問題,其一;該解釋是針對公民之間的民間借貸而言的,不適用于金融機構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其二;復利不同于高利,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質(zhì)。只有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guī)定的限度時才是高利,也就是利率在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內(nèi)不是高利!爸灰诮栀J關系中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經(jīng)核算,其利率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可以這樣理解,如果其利率不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則應保護。
其實《借貸意見》第七條規(guī)定改為“逾期付息應支持計算復利”才是簡明完備,是因為這條法規(guī)的制定者思維處于模糊狀態(tài),所以制定出《借貸意見》第七條規(guī)定讓人會產(chǎn)生2種誤解。第1種:“認為把利息加入本金不斷地計復利,時間長了,利率促漸達到銀行貸款利率4倍時,就不再保護后面計算復利”。這種說法是按約定的利率計算復利得到每月的利息除以原來本金所得當月的利率達到4倍時,后面就改為以4倍利率及原本金計單利至還清之日止。也就是把前段計復利,后段按同期同類按銀行貸款利率4倍計算單利。如果借款時約定利率已達到銀行貸款利率4倍,那么一開始的逾期付息就不允許計算復利,顯然與合同法第112條規(guī)定相悖,也就是不允許追加違約責任,約定付息期限就沒有意義了,這不是很荒唐?
下例進行3步分析,更能可看出第1種說法是不成立
案例1:甲借給乙100000元,約定月利率10‰,每月付清利息,否則按復利計算,借款期限139個月(設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是20‰)。到期前,乙未曾還款,借款后139個月時應還本息是多少?
1、第一意見認為按合同,本金100000元,利率10‰計算139個月復利的本息是100000×(1+10‰)^139=398723(元)。但是,按月利率10‰計算復利至第69個月本息是:100000×(1+10‰)^69=198698(元);至第70個月本息是:100000×(1+10‰)^70=200676(元);至第71個月本息是:100000×(1+10‰)^71=202683(元)。第70個月的利息是200676-198698=1987(元),利率是:1987/100000=19.87‰。第71個月的利息是202683-200676=2007(元),利率是:2007/100000=20.07‰>2.0%就不被《借貸意見》第七條法律保護。所以從第71個月至第139個月只能按100000元為本金,利率2.0%計算利息:100000×20.‰×(139-70)=100000×20.‰×69=138000(元)。139個月的本息是:100000×(1+10‰)^70+100000×20‰×(139-70)=200676+138000=338676(元)才受法律保護。若139個月都是計算復利息,利息多出:398723-338676=60046(元)就不被《借貸意見》第七條法律保護(見后面例1附表)。
例2、我提出一個問題:若在第70個月,乙還回了100000元, 那么第139個月欠本息又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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