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苗偉峰 ]——(2010-1-26) / 已閱15109次
破產程序中的訴訟時效適用之分析
苗偉峰
【摘要】: 在多年的破產實踐中,筆者常常遇到一些破產程序中因現(xiàn)有法律未明確而難以解決的問題。最近,筆者就遇到了債權人申請破產時,破產企業(yè)的對外債權如何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我國舊破產法《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決定》第七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了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情況下債務人享有的債權,亦即破產企業(yè)的對外債權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時間起限。新的關于訴訟時效的司法解釋亦再次強調了申請破產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新《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破產可由債務人申請也可由債權人申請,不同的申請主體,破產程序中的訴訟時效適用尚存很多問題。筆者通過多年實務操作,結合新的立法理論,試圖對相關規(guī)定、問題進行目的性的解釋并以有利于保護債權債務,彰護破產目的實現(xiàn)的角度對當前法律尚未明確的區(qū)域進行有益的探索,以期建議完善于未來立法、司法解釋。
【關鍵詞】: 破產企業(yè);對外債權;時效中斷
破產制度歷經古羅馬中世紀以來的歷史沿革,于不同法系的國家其破產救濟的目的雖有所差異,但在保護債權、維護債務人利益,促使市場公平與秩序穩(wěn)定上,各國理論皆有其共通之點。而破產作為一種特殊的程序或事件,一旦啟動就會在程序上、實體上產生獨特的法律效力,如解除保全、執(zhí)行中止、一些債權在破產程序啟動后的 “非常態(tài)”的變化(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到期,付利息的債券停止計息)等,而“非常態(tài)”在破產債權、破產債務訴訟時效的變化上也有集中表現(xiàn):破產程序啟動后可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由于破產啟動一般由債務人申請和債權人申請兩種形式,不同申請主體導致破產企業(yè)財產的訴訟時效適用處在不同法律狀態(tài)。我國立法與司法解釋只是對債務人申請破產時其享有的對外債權的訴訟時效適用作出了規(guī)定,對其他情況沒有統(tǒng)一的解釋。然而,在實際破產操作中,因債權人申請破產,破產企業(yè)的對外債權如何適用訴訟時效,是筆者經常碰到也是被問到最多的問題,經過筆者的思考和與筆者的團隊研究、討論后,筆者試從時效理論結合多年的破產實踐,對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而實踐經常陷入疑難的破產企業(yè)對外債權、債務的時效,特別是債權人申請破產后破產企業(yè)對外債權的時效適用作淺層說明并求教于方家。
研究破產程序中的時效問題,首先必須厘清破產程序中的債權、債務,以破產企業(yè)為坐標,破產程序中的債權、債務可分為破產企業(yè)的對外債務(債權人的破產債權)和破產企業(yè)的對外債權(破產企業(yè)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前者易于區(qū)別,我國破產法有詳細之規(guī)定,在此不再贅述,后者是破產企業(yè)資產表現(xiàn)的形式部分,也是前者得以實現(xiàn)的保證之一,對其進行明晰界定是本文進行其他說明的前提。
一、 破產企業(yè)對外債權
破產企業(yè)的對外債權是指破產企業(yè)享有的債的請求權,其本質上是一種可期待的信用,以請求特定債務人給付為內容。破產程序一經啟動,理清企業(yè)的破產債權,并對其進行清收,就成為破產管理人的重要工作之一。破產企業(yè)對外債權在會計學上表現(xiàn)為破產企業(yè)的”應收帳款”,而“應收帳款”表現(xiàn)出來的則不全是企業(yè)的對外債權,故管理人在清收對外債權之前,必須對其進行重新清理厘定。結合其他觀點,構成破產企業(yè)的對外債權必須滿足以下要件:
1、破產企業(yè)與其他民事主體之間必須存在債權債務關系,這是其得以構成的基本前提。如果破產企業(yè)與其他特定的民事主體之間沒有任何的聯(lián)系,則不可能構成債權債務關系,就不可能形成對外債權。
2、破產企業(yè)與其他民事主體之間必須實際發(fā)生經濟上的往來關系。
3、必須有他民事主體對破產企業(yè)負債的事實依據(jù)。證明破產企業(yè)確實對債務人擁有債權,這是構成破產企業(yè)對外債權的本質要件。
二、破產程序引起時效障礙的立法表現(xiàn)
破產程序引起實效的中斷,是當前世界各國的立法常態(tài)。如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典129條規(guī)定,消滅實效,因下列事項而中斷:請求承認起訴。下列事項與起訴具有同一致力。1、依督促秩序。2、申請發(fā)支付命令。3、申請調解或擔負仲裁。4、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5、告知起訴。6、開始執(zhí)行行為或申請強制執(zhí)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其訴訟時效自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之日起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關于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中止破產程序的訴訟時效,自人民法院中止破產程序裁定之日起重新計算。”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運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再次明確了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具有中斷實效的效力。第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第十三條: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同等時效中斷的效力。(一)申請仲裁;(二)申請支付令;(三)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四)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五)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六)申請強制執(zhí)行;(七)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八)在訴訟中主張抵銷;(九)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并對以往解釋進行了修正。
三、債務人申請破產時的訴訟時效分析
兩次司法解釋明確肯定了申報破產具有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具體到破產實踐操作中,因具體情況的不同對該解釋的運用范圍與適用可能性也會有很大的不同。首先,依據(jù)2002年司法解釋第七十四條之三,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情況下,會產生以下問題:1、債務人的債權,也即破產企業(yè)的對外債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2、債務人的債權其訴訟時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中斷。3、債務人的債務亦即破產債權的訴訟時效是在申報債權時中斷還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時中斷,該條未給予明確說明。
又根據(jù)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運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司法解釋第十二條: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第十三條: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訴具同等實效中斷的效力。(一)申請仲裁;(二)申請支付令;(三)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四)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五)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六)申請強制執(zhí)行; (七)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八)在訴訟中主張抵銷;(九)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該解釋首先強調了時效中斷應從提交訴狀或口頭起訴之日起算起,亦即“提起訴訟之日”產生法律效力,又強調了申請破產債權具有訴訟的同等時效中斷效力,又因為后法優(yōu)于前法,筆者認為在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情況下,會產生以下與訴訟時效適用相關的法律問題:
1、破產企業(yè)的對外債權因債務人申請破產而導致時效中斷,但時效中斷之日是依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運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從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之日而非依最高法2002年《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從法院受理審請之日。
2、破產企業(yè)的對外債務即破產債權時效中斷之適用從債權人申報破產債權之日而非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之日,因債務人申請破產后債權人還應主張其權利,時效目的就是敦促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債務人自身申請破產不能成為權利人怠于行使其權利的遁詞。這本身亦符合權利主張說的訴訟時效理論。
四、債權人申請破產時的訴訟時效分析
當前我國破產立法背景是破產申請的主體可以是債務人亦可以是債權人,在債權人申報破產的情況下,破產企業(yè)的對外債權亦即債務人的債權如何引用時效之規(guī)定,在當前的立法、司法解釋中尚處空白。上述兩司法解釋是否適用、如何適用在不同法律人的眼里會有不同的觀點,也是我們破產實踐遇到的最新問題。
在和其他專家、同行交流后,我們組織了我們的破產團隊進行了討論,對于債權人申報破產時,其享有的破產債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斷,大家沒有異議,但是對破產企業(yè)的對外債權是否引起時效障礙、如何適用訴訟時效,則爭議很大,主要有以下幾種說法:
1、不會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或中止。理由是:訴訟時效是法定期間,沒有法律規(guī)定事由,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障礙。債權人申請破產,其引起的是其與破產企業(yè)的法律關系的變化,而作為第三方的破產企業(yè)的債務人,因其債權人(破產企業(yè))未向其主張權利,其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不受影響。只有到法院宣告破產,破產管理人發(fā)出清收主張時,才會發(fā)生時效障礙。
2、應該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少數(shù)人持此種觀點,理由是:因為破產程序是特殊程序,但訴訟時效的中斷,法律只規(guī)定了三種情形,在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情況下,不可濫用時效中斷。而債權人申請破產,對破產企業(yè)來說可導致其行使債權償還請求權的障礙,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
3、應該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同樣是因為破產程序的特殊性。
筆者思之,當債權人申請破產時,由于債權人的破產申請具有權利主張的性質,根據(jù)民事時效制度之理論,債權人一旦提出破產申請,就意味著其對自身權利的訴求表達,則其債權的時效即刻中斷,此之于理論、實務界皆無大的爭議。當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時,破產企業(yè)的對外債權該何以處之?因對于破產企業(yè)來說,破產是被動而來的,對于第三人來說,其雖對破產企業(yè)負有債務,但申請破產并非其特定之債的特定主體的權利訴求,根據(jù)債的相對性,第三人提出的程序動議是否能引發(fā)特定權利義務的變化,在法無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下,實務中如何操作?
筆者言之,理應支持第三種說法,債權人申請破產之情態(tài)下,破產申請一旦受理,對破產企業(yè)的對外債權會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究其原因如下:
1、在我們組織討論形成的三種說法中,第一種說法在遵循民事訴訟時效理論時沒有考慮破產程序的特殊性。第二種說法雖認識到破產程序是特殊程序,然而,此說無法解釋訴訟時效中止的最后六個月之限的規(guī)定是否適用,也不能說明為何債權人申請,法院一受理就會引起破產企業(yè)行使債權償還請求權的障礙,更不能解釋法院一旦受理后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區(qū)分,故都是不可取的。
2、第三種說法符合理論與實踐認識,溯起始源,因破產程序的特殊性,破產程序一經啟動后,就會在法律實體和程序上產生“非常態(tài)”的法律效力,債權人在申請之時就是對其權利訴求的主張,故其債權的訴訟時效因其主張權利而中斷,亦即其債權訴訟時效自其提出申請之時中斷。但對于破產企業(yè)來說,其被動破產之時,其享有對外債權,承擔對外債務。其對外債權的訴訟時效在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破產訴求時并未產生任何實體和程序的影響。但是,一旦債權人的破產申請被受理,就意味著企業(yè)可能被宣告破產,企業(yè)之財產轉入破產財產,其對外債權則是破產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被凍結控制,并交管理人清收。此時,企業(yè)是一種以所有財產對外清償財務的對外法律狀態(tài),同時也隱示為其對外享有的所有債權,只要合法有效無論是否到期都要求受償,以滿足企業(yè)破產的目的。而此時的企業(yè)對外債權則因企業(yè)破產而被視為具有主張清償?shù)男Я,破產企業(yè)在實質上等于法院以破產的形式宣告其權利訴求。根據(jù)民事時效理論,則主張引起時效的中斷,則其享有的債權自法院受理之日產生時效中斷的效果
3、此種做法有利于破產企業(yè)對外債權的清收,從而有利于破產目的的實現(xiàn),F(xiàn)實生活中,破產企業(yè)因種種原因享有大量對外債權無法清收,很多債務人以種種理由逃避債務。超過訴訟時效更成為一些債務人的重要借口。而管理人面對巨量復雜的對外債權清收難度很大,在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情況下,破產受理后,破產企業(yè)對外債權的時效中斷會減少對外債權的清收難度,有利于破產目的實現(xiàn)。
因此,在債權人申請破產時,破產企業(yè)的對外債權理應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其中斷時限從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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