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世連 ]——(2010-1-20) / 已閱16107次
紀錄片、電視劇等電影類作品版權(著作權)分析
董世連
一、電影類作品概念
電影類作品,包括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的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和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這類作品包括紀錄片、電視劇、動畫片、故事片、科教片、美術片等。
一般而言,電影類作品有三個要素:一是作品由一系列的圖像或畫面組成;二是作品能夠以某種連續(xù)的方式顯示音像或畫面;三是放映圖像或畫面時能夠形成一種動態(tài)的音像。
二、電影類作品版權主體
根據《著作權法》規(guī)定,電影類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攝制電影類作品是一個比較復雜、系統(tǒng)的智力創(chuàng)作過程,根據創(chuàng)作產生著作權的原則,首先應當承認電影類作品是由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共同創(chuàng)作完成的,但是現實中,考慮到制片人的巨額投資和電影類作品的商業(yè)運作,法律將電影類作品的著作權賦予制片人,也就是將著作權法定轉讓給了制片人,但是,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電影類作品屬于《著作權法》中作品的范圍,制片人享有的權利是一種完整的著作權,制片人享有著作權中的多項人身權和財產權。
三、電影類作品相關的權利分析
1、單獨作品著作權使用與制片人的合理使用限度
電影類作品由相關權利人共同創(chuàng)作,所以存在電影類作品整體著作權與單獨作品著作權。著作權法規(guī)定,電影類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編劇、作詞、作曲等作者,他們的劇本、歌詞、音樂作品,也可以作其他使用,例如,編劇作者可以另外出版其創(chuàng)作的劇本,詞曲作者也可以將他們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動畫片中的劇本、音樂、人物造型設計等也可以單獨使用。但是單獨作品著作權的使用,不得與電影類作品著作權的行使相沖突,而且不得違反與制片人的合同約定。
同時制片人行使電影類作品的著作權,也不能超過電影類作品的正常商業(yè)運作的合理限度,超過這一限度,就有可能侵犯創(chuàng)作者的權利,除非在與創(chuàng)作者的合同中獲得了這些權利。比如,如果音樂作者只轉讓了其作品在電影中使用的權利,制片人就不能將其制作唱片。
2、參與電影類作品創(chuàng)作的相關權利人
參與電影類作品創(chuàng)作的相關權利人,一般包括:腳本、撰稿、解說詞等文字作者;音樂詞曲作者、演唱者、演奏者;影視、攝影、文獻、檔案等素材的權利人;在一些紀錄片中還可能有嘉賓、被采訪者;在動畫片等作品中,還有人物造型設計者、動畫場景設計者、分鏡頭臺本作者、配音演員等參與創(chuàng)作的人員;以及其他創(chuàng)作人員。以上權利人在作品中均享有署名權,同時有根據合同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
3、電影類作品版權行使中涉及的相關合同種類
在電影類作品形成過程中,根據作品內容、使用情況和參與人員,一般制片人應與相關權利人簽訂以下幾類合同:
一、使用、改編、翻譯國內外的作品,包括文字、音樂、攝影視資料等作品,應簽訂著作權許可合同,獲得相關權利人許可;
二、委托創(chuàng)作各類作品,應與受托人簽訂作品委托創(chuàng)作合同;
三、邀請演員、嘉賓參加節(jié)目錄制時,請簽署表演合同或確認書;
四、在作品形成過程中,因創(chuàng)作產生的其他與作品版權相關的合同。
在合同中,合同雙方應該明確約定權利的內容和范圍,例如,合同中明確約定,單獨作品著作權中全部財產權歸屬制片方,則單獨作品著作權人就不可以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同時制片人可與相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形成長期合作關系,與之簽訂一攬子合同并付酬使用相關作品。
4、對不同作品,應根據其保護期限和范圍進行使用
著作權保護是有期限限制的,同時我國著作權法中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制度,而且有些作品上有多方面的權利人,所以對于不同的作品,可視不同情況進行使用。例如,對于已過版權保護期的國內外音樂作品進入公有領域,其財產權利不再受法律保護,任何人均可使用該作品,但應尊重作者署名權;使用他人錄音錄像制品的,既要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還應和著作權人、表演者簽訂合同,取得許可。
總之,電影類作品的創(chuàng)作過程復雜,涉及各方面的法律關系,均應一一理順,避免侵權,減少不必要的損失。(董世連律師,2010-1-20)
作者簡介:
董世連 北京浩然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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