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君錢 ]——(2009-12-13) / 已閱13020次
廣西龍勝:貧困林農(nóng)砍伐責任山林是否構成濫伐林木罪
龍君錢
被告人:洪某 女 58歲 廣西龍勝雙洞村林農(nóng)
基本案情:因其養(yǎng)子先逝,丈夫已癱瘓臥床十余年,加上自己年老體弱多病,生活極端貧困。迫于無奈,于年初伐掉自己責任山雜林19.95立方米,欲出售。后歸案。龍勝檢察院以其犯濫伐林木罪提起公訴。2009年12月3日,龍勝法院對其做出有罪判決,即有期6個月緩1年,并處罰金1000元。
法理淺析:由于國家司法人員素質(zhì)參差不齊,導致本案一些司法工作人員一頭就栽進《森林法》和《刑法》個別條款的誤區(qū)之中,以至得出一個不合理、不公平的判決。筆者認為無罪:
其一:該罪要件不齊全,洪某無罪
伐林19.95立方米的行為是構成濫伐林木罪的重要條件,但并不是唯一的條件。還應綜合考慮其它因素。正如鄧玉嬌殺淫官一案,客觀上具有殺人的行為,但從其它情況來看卻有諸多不同的結果,如傷害致死、意外事件、排除犯罪事由等。法官最后認定其屬防衛(wèi)性質(zhì),是無誤的。我們從主觀上來分析本案,應屬無罪。
法律社出版的《09年司考輔導用書第二卷》第231頁中認為“濫伐林木罪的構成包括行為、對象和罪責”“此罪罪責:其責任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濫伐林木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很顯然,本案行為人并不“明知”伐林行為會侵害到國家林業(yè)管理活動,并非故意實施這種行為。
上述教材并未提到間接故意。也許有些實務者會疑問,即行為人雖不希望造成森林損害結果的發(fā)生。但卻不設法防止,而采取聽之任之,漠不關心的態(tài)度。本案中洪某養(yǎng)子先逝、丈夫久臥病床、自己和丈夫都有病魔纏身。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生存,為了減少疾病的痛楚。以伐林換取生存,換取醫(yī)藥的行為時人之常情,也是人的一種本能。其實森林也有其一功能就是滿足人們生活需要。本案不就是如此嗎?因此,本案洪某主觀上并沒有罪過,從而也無任何主觀惡性。
從其主觀方面來看,洪某實施的行為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為了保護更大的利益而不得已損害較小的利益(因為當保護環(huán)境和保護人權發(fā)生沖突時,國家還是更注重人權保護的,不是嗎?),洪某的目的是正當?shù)。也就是說,被告人在主觀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和過失。因此從社會整體上來看,其行為是正當?shù),是有益于社會的合法行為。不但不應承擔刑責,而且應得到保護和支持。
其二:官僚式的辦證方式何時止?
根據(jù)《龍勝縣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17和19條的規(guī)定,砍伐量達10立方米的,由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于那些身無分文的貧農(nóng)來說,也太不現(xiàn)實了吧。即使花了一天一夜從村里走到縣城,次日也不一定能找得到這個部門。
我們有很多貧農(nóng)一輩子一次也沒有進過縣城。加上有些是文盲,又不認得路。這種情況下,讀者朋友們,你們能放心這樣一位文盲農(nóng)婦到縣里辦證么??筆者母親就是文盲農(nóng)民,我可不放心。若一去不懂得復返,這種不幸的后果誰來承擔??筆者并不是鼓勵林農(nóng)不依法辦證伐林。而是現(xiàn)實中這樣的官僚式辦證方式不可取。
其三:能有飯吃,有病得醫(yī)是我們農(nóng)民最大的心愿
胡錦濤先生10月份在世界媒體峰會上說“發(fā)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全面建成惠及十幾億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甭犃藞蟾妫戳诵侣,可以讓人心暖。但當?shù)弥铱h林農(nóng)洪某無錢吃飯,老無所養(yǎng),病無所醫(yī)。洪某二老還不得已伐林求生存,與病魔斗爭的噩耗,不得不令人身寒。我們農(nóng)村人可謂講究清白一生。沒有做虧心事,何來的罪過??
綜言,本案林農(nóng)洪某無罪,是清白的。甚至我們不難看出,她的精神是高貴的,道德是高尚的,如洪某對愛情的忠貞,對家庭的無比關愛等等難道不是我們年輕人所值得學習的嗎??
推薦:
1.《環(huán)境刑法研究》 法制出版 7801827562 ¥41圓
2.《刑法中的正當化行為》 中國檢察 7801851005 ¥36圓
3. 案情參考:《洪大媽家庭困難砍樹賣 無證采伐被判刑》作者:廖德超 吳列軍
http://g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578 《中國法院網(wǎng)-廣西》
4.作者其他相關“免責” :《龍勝旅游局在本案中不能免責》
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al/200912/20091209071910.htm 《東方法眼》
龍君錢(苗族)廣西龍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