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廣威 ]——(2009-12-8) / 已閱14280次
法庭辯論詞
陳廣威 陳勇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我僅對被告提出的諸多問題中,需要澄清的問題,發(fā)表以下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問題一)被告辯稱“原告不慎跌倒摔傷,念及認識,車有保險,就把責任攬了過來”的問題。被告提出的這一問題與事實相悖。
第一,被告交通肇事后,交警趕赴現(xiàn)場,當場作出了事故責任認定,認定被告負此事故全部責任。有被告親筆簽名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證;
第二,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傷,被告為什么還主動把原告送往醫(yī)院,并先期主動花錢為其檢查和治療那?
第三,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傷,舉證就可以了,被告為什么還要答辯其他問題那?被告對原告的訴求逐一進行答辯,說明被告是不打自招;
第四,如果說:原告是自己不慎跌倒摔傷,被告稱念及認識,車有保險,又把責任攬了過來,還拿錢給原告治病,原告仍不滿意,還到法院告人家,其可信度正常人都不難作出結論。
很顯然,被告這一說法不合常理。事情的真相是:被告肇事后,因車險過期和認識原告妻子,利用原告有醫(yī)療保險,懇求原告編造“自己摔傷”騙社保,以達到省錢的目的,F(xiàn)在兩家反目成仇,被告昧著良心,拿“不是”當理說,嚴重違背了道義。
(問題二)被告辯稱“原告未經(jīng)公安機關同意,擅自轉(zhuǎn)院”的問題。被告提出的這一問題與現(xiàn)行法律和事實相悖。
第一,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一系列新的法規(guī),已經(jīng)廢止了醫(yī)療費受“公安機關同意”和“轉(zhuǎn)院證明”等條件的限制,只要受害人提供了醫(yī)療證據(jù),賠償義務人對其有異議應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于2005年1月6日肇事,還依據(jù)已廢止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提出“原告未經(jīng)公安機關同意,擅自轉(zhuǎn)院”有意義嗎?
第二,鞍山人共知,鞍山市中心醫(yī)院的綜合條件不在鞍鋼鐵東醫(yī)院之下,而且,原告是無任何責任的受害者,其住地距中心醫(yī)院只有一二百米之遙,有必要舍近求遠嗎?
第三,既然是原告擅自轉(zhuǎn)院,被告為什么還要主動租車接送,并為其付住院押金那?這不令人質(zhì)疑嗎?
事情的真相是:被告因車險過期,利用認識原告妻子,為了推卸責任,有預謀地采取了不道德的伎倆,誘騙原告轉(zhuǎn)入其醫(yī)保定點醫(yī)院鞍鋼鐵東醫(yī)院,并主動付了住院押金。而且,被告確實從中受益了。原告住院12天,醫(yī)療費幾乎全部使用的是原告?zhèn)人賬戶和統(tǒng)籌款。其中:原告?zhèn)人賬戶支出801.36元;統(tǒng)籌支付574.32元,被告預付的住院押金只花費了11.02元。然而,原告從未提出過讓被告賠償統(tǒng)籌支付金。顯然,原告遵守道義。而被告確自認為“設計”成功,立即將原告棄之不顧,還百般抵賴、尋找借口,完全是惡意逃避和推卸責任。也有悖于道德和道義。
(問題三)被告辯稱“護理費已結清”的問題。這完全是被告在撒謊。
第一,正常的情況下,一般是先護理后結算,幾乎沒有預付款現(xiàn)象。
第二,在護理尚未結束、護理時間尚未確定、護理人能否固定的情況下,能先付護理費嗎?
第三,原告轉(zhuǎn)入鞍鋼鐵東醫(yī)院后,被告認為“下套”成功,立刻“翻臉”,確認原告是擅自轉(zhuǎn)院,能為原告預付護理費嗎?
事實是:原告于2005年1月6日受傷就開始雇人護理,一直持續(xù)到同年4月30日。原告當時也確實沒有預料到,被告“翻臉無情!”
(問題四)被告辯稱“原告已退休,不屬于勞動人口,不存在誤工損失”的問題。被告提出的這一問題是毫無道理的。
第一,退休職工依法勞動獲取報酬,不僅是法律允許的,而且還是受法律保護的;
第二,病退并不意味著完全喪失了勞動能力;
第三,原告是高級知識分子,退休后,從事力所能及的勞動獲取報酬是極為正常而合法的;
第四,很多專家、教授、法律工作者等,他們退休后被聘用,甚至被高薪聘用,這已是人們廣為認知的社會現(xiàn)狀,難道都違法嗎?
第五,原告有無勞動能力不是被告所能認定的。
(問題五)被告辯稱“勞動合同無效、偽證”的問題。被告提出的這一問題,完全是主觀臆斷。
第一,原告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有勞動局的簽證;
第二,《勞動合同書》規(guī)范;
第三,用工單位出具的“情況證明”和“職工工薪明細表”是佐證。
(問題六)關于被告辯稱“用工單位向有關單位申報技術人員沒有原告”的問題。
第一,用工單位未向有關單位申報原告是用工單位的權利,也是用工單位的內(nèi)政;
第二,目前,我國沒有法律規(guī)定,強制企業(yè)必須向有關單位完整、準確地申報本企業(yè)技術人員;
第三,企業(yè)為了自身的利益和秘密以及保護人才等原因,在不違法和違規(guī)的情況下,企業(yè)完全有權利報或不報某人;
第四,被告提供的“報表”不能證明原告不在用工單位工作;
第五,原告向法庭提供《勞動合同書》、“情況證明”和“職工工薪明細表”等,是最具法律效力的證據(jù)。
(問題七)關于被告辯稱“原告的職稱與用工單位聘用職稱不符”的問題。
這一問題,應當?shù)接霉挝磺笞C,人家的答復最準確。其實,我們也都知道,在現(xiàn)實工作中,未從事所學專業(yè)的人太多了,改行的人大有人在。而且,也沒有硬性規(guī)定,所從事的工作必須與職稱相符。
綜上所述,被告的答辯完全是強詞奪理和逃避責任。我相信,新的一審法官更明辨是非、更具能力和智慧,肯定能作出正確的判斷。至于被告提出的其它問題,本代理人所做的最后陳述代理詞,也是對其的作答。這里我就不再贅述了。我的辯論完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陳廣威 陳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