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世連 ]——(2009-12-1) / 已閱6216次
保護好辛苦研發(fā)的技術專利
董世連
案情介紹:1997年11月至1998年3月間,陳某自行研制開發(fā)了出租車顯示報警防劫器。之后,陳某將該報警防劫器產(chǎn)品及相關資料交于王某申請專利。王某于1998年4月28日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專利,2000年2月12日被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證書,該專利公告中載明:設計人陳某、王某,專利權人為王某。后該專利因專利權人未交納年費和滯納金而終止,并在專利公報上公布。
陳某發(fā)現(xiàn)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后,將王某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收回上述專利證書,確認所涉專利權歸原告所有。法院在開庭審理后,判決駁回了原告陳某要求確認上述專利權為其所有的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本案涉及兩個焦點問題:
第一,專利設計人是否是專利權人。
這個問題涉及到專利權和技術成果上的權利兩個概念, “專利權”從字面上講即專有利益的權利。專利權的獲取要經(jīng)過合法、嚴格的審批程序。技術成果上權利,包括研制人在該技術成果上的署名權,獲得獎勵、報酬的權利等。技術成果研制成功后,就應該享有這種權利。署名權不等于技術的所有權,獲得獎勵報酬的權利不等于技術成果權本身的價值。因此確認了技術成果上的權利并不等于具有了專利權上的一定期限的獨占權。因此該案中陳某雖然是專利權的設計人,并在專利公告中進行了載明,但是并不能享有該專利權。
第二,本案中專利終止后,陳某是否還能享有專利權。
案中技術成果采用的是專利方式保護。專利在申請的過程中,對專利申請人資格一般不進行審查,所以王某有機會以自己作為申請人申請該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后專利技術被公開,后該專利因為沒有繳納相應的費用導致專利權終止,使該專利成為失效專利,該專利技術進入公共技術領域,任何人均可無償使用,任何人再也不能獨占該技術,故原告以自己是該技術的研制者要求確認該專利權歸自己所有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技術研制成功后,陳某以申請專利的方式保護技術成果的意識是正確的,但是在運用專利保護的過程中出現(xiàn)了失誤,導致其技術成果的專利權被授予他人,后又因專利權終止該技術進入公知領域而不能享有該技術的專利權。
這個案例告訴人們,技術本身不是權利,它只是權利所指向的無形物,要想對自己個人所研制的技術享有知識產(chǎn)權,只有依法合理地采取保護措施,才能取得專利權,同時必須有防止被他人剽竊的保護意識,如果自己不懂專利申請的手續(xù)和相關知識,應該委托專業(yè)人員代為申請,簽訂相關的委托合同,辦理好相關的授權委托手續(xù),否則該技術一旦被他人剽竊或成為公知技術,將給權利人造成極大的損失。
作 者: 董世連,知識產(chǎn)權律師
電 話:13910629206,郵箱:dsldls@126.com
網(wǎng) 址:www.beijinglvshi.com
個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donglvs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