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閔濤 ]——(2009-12-1) / 已閱8101次
走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幾個誤區(qū)
閔濤
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日漸突出,不僅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也給未成年人自身和家庭帶來災難和不幸,這已成為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1999年6月28日,全國人大通過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當》,并于1999年11月1日開始施行,說明未成年人犯罪已引起政府的大力關(guān)注。但是,我們也注意到在探討和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時,也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幾個誤區(qū)。發(fā)現(xiàn)并走出這些誤區(qū),在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上有著極其重要的理論和現(xiàn)實意義。
一、關(guān)于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生存因素
當前在關(guān)于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研究上,忽視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生存因素。生存權(quán)是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權(quán),生存需要是人的第一需要。隨著我國改革開庭的不斷深入,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也有很大的提高,但是不容忽視的是,我們國家還存在著數(shù)量龐大的貧困人口,還有許多的人沒有解決基本的溫飽問題,尤其是的低收入和無收入的貧困人口,在各類犯罪中占有極大的比重。在我們國家改革開放以前,人們的生活水平差別不大,都處于很低的層次,因而,曾經(jīng)有較大時間的抵犯罪率,但處于目前社會轉(zhuǎn)型時期,隨著貧富差距的不斷加大,生存需要因素上的犯罪出現(xiàn)大幅度增長是很正常的情況,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這從司法實際中的案件上也得到了印證。
我們認為,不應該忽視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上的生存因素,古語說的好“民以食為天”,犯罪的因素是非常復雜的,但都不能與生存因素相比。忽視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上的生存因素,是很危險的,必然會導致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對策上的偏差。所以,對于那些沒有解決溫飽問題的未成年人來說,解決他們的溫飽和教育問題才是第一位的,也是避免他們走向犯罪道路的根本途徑。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不懂法
很多人在談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時,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總是說,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不懂法,他們?nèi)鄙俜芍R,是法盲,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反法律的,因而,做出了犯罪行為,如果我們加強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識,他們懂法就會知法、守法,這其實是一個很大的誤區(qū)。在現(xiàn)實中,確實有很多的未成年人在實施犯罪時,并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反法律的,但這并不是導致他們犯罪的根本原因。我們大家都知道,法律是維系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線,違反道德的行為不一定是違反法律的行為,但是違反法律的行為卻一定是違反道德的行為。事實上,拋開極特殊的情況,幾乎所有的未成年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都知道自己的行為不對的,是不應該的,是違背道德的,但卻依然故意去實行。所以,我們說,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根本原因不是因為他們不懂法,而是道德上的原因。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原因歸結(jié)為不懂法,從未成年人本身來說,是沒有真正認識到自己犯罪的根源的表現(xiàn),是一種不負責任、推托責任的托詞。而對于研究這一問題的人來說,是走進了一個很大的誤區(qū),沒有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原因,因而,由此出發(fā)提出的解決問題的對策,也就十分令人懷疑。
我們認為,普及法律知識,加強法制教育,當然是必要的,但是這不能成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方法和對策。事實上,我國法律中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條款,即可能成為誘發(fā)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個消極因素。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對策在于加強對未成年人思想品德教育。
三、我國教育體系目標的設定上的誤區(qū)
有一項調(diào)查應該引起我們的深入思考,在問到中小學生將來的理想是什么的時候,我國的中小學生的答案是,將來要做科學家、工程師、企業(yè)家、作家、詩人,而外國的中小學生的答案更我的是,推銷員、司機、工人等普通人?赡苡械娜藭械礁吲d了,我們國家的中小學生真有場所,有理想、有抱負,外國的中小學生太沒有出息了,可是,先別高興的太早了,看一下實際情況就不是那么一回事了。我們的中小學生有多少成了科學家、作家呢?成為普通人的應該是絕大多數(shù)。因而,有人指出,我們國家的教育是一種“失敗教育”,除了極少數(shù)人,大家都是“失敗者”。實際上,這是我們教育目標定位的一個誤區(qū),這使我們的學生因目標過高而對前途失去信心,而對學習失去興趣,把學習當成了苦差事,對教育產(chǎn)生了抵觸。這不是增加大學的招生數(shù)量能夠解決的問題。
我們認為,普通教育應該面對的是絕大多數(shù),其目標設定應該是培養(yǎng)“德、智、體”全面發(fā)展的、普通的、合格公民,這應該成為我們教育目標的符合實際的定位,而高等教育的目標才是培養(yǎng)所謂的“精英”,只有這樣,普通教育才會為未成年人所接受和認可,從而減少普通人的失敗感,減少對教育的抵觸情緒,增加成功感,才會培養(yǎng)出合格的普通公民,才會超越有效地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實現(xiàn)教育的本來的目的。
四、關(guān)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輕刑化”問題
一提到“輕刑化”就會想到對未成年人犯罪判處緩刑的問題,實際上對未成年人犯罪決不能一緩了之,犯罪作為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受到刑罰的嚴厲處罰,未成年人也不能例外,但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給他們重新做人的機會,在處理上從輕、減輕是非常必要的。但由于我國現(xiàn)有的司法資源有限,應付正常的司法任務,已經(jīng)是超負荷工作。從社會分工來說,犯罪現(xiàn)象就像疾病,醫(yī)院的責任是治病而不預防,司法機關(guān)的主要職能是處理犯罪,而不是預防犯罪。我們認為,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應該加大“非刑罰處理”的力度,我國刑法中關(guān)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規(guī)定過于原則,不便于操作,應當從立法上予以完善,設立一些簡便的“非刑罰處理”方式,例如,“墜條件的不起訴”方式等等,使犯罪的未成年人能夠更好地融入社會,給他們重新做人的機會。
五、關(guān)于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問題
未成年人犯罪經(jīng)過刑事處理后,又重新犯罪的問題,在初中中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而實際上,這類情況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如果能較好地解決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問題,就會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客觀地說,未成年人犯罪后,各個方面環(huán)境條件使他們很難重新融入社會,而這往往會使他們產(chǎn)生嚴重的逆反心理,自暴自棄,自甘墮落,而重新走向犯罪的道路。我們認為,對被判處刑罰的未成年罪犯應該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以教育為月,懲罰為輔”的原則,預防其再一次走上犯罪道路,而更為重要的是,社會各界為他們重新融入社會創(chuàng)造一個好的外部環(huán)境,尤其是對那些缺乏基本生活條件的未成年人來說,更是如此,社會應該為他們創(chuàng)造生存、就業(yè)和受教育的條件,避免因生活無著落而重新走向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