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英儒 ]——(2009-11-5) / 已閱25597次
見義勇為大學生溺水事件中各方的法律責任
郭英儒
在湖北三位大學生勇救落水少年的事件中,我們看到了一些靈魂的偉大,也看到了一些靈魂的丑惡,這樣一件事中出現的各個角色,我覺得有必要從法律角度去思考下他們的位置。
牽尸要價者
雖然我們從那張讓人震驚憤怒的圖片中,已經找不出一點人味的痕跡,可是在法律上我們還是要把那個老家伙當作人來看,否則就無法找到處罰他的依據。
在此案中,針對從事尸體打撈的這群人,是網上罵聲最為激烈的目標。也正是他們在用這種非人性的手段,在挑戰(zhàn)著傳統(tǒng)道德和人們的承受底線。那他們是到底觸犯了何罪?可以列入討論范圍的應該有侮辱尸體罪、“見死不救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強迫交易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我認為首先不是侮辱尸體罪,雖然從圖片中可以清晰的看到,老家伙手牽連著尸體的繩子,大學生的遺體在水中半浸泡,確實是對遺體的不尊重,但是老家伙沒有以傷害侵犯尸體的方式來刺激死者親友的目的,他的目的很明顯,只是要錢,在他眼里,尸體僅僅是用來交換的商品。他沒有侮辱尸體的意思,雖然客觀上有一定的侮辱行為。侮辱尸體罪的主觀要件必須表現為故意,對于因其他違法目的而過失造成的侮辱行為,并不構成本罪。
“見死不救罪”,我國刑法中并沒有這一罪名,而且根據新聞報道,似乎在大學生落水時,牽尸要價者并不在現場,而是另外幾艘漁船。他們到達現場時,基本上三位大學生已經去了。即使有這一罪名,那么面對尸體的時候,也無法構成本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牽尸要價者,以打撈尸體相威脅,為的是達到收取非法的畸高的打撈費用,侵犯的是對財物的所有權,并危害了死者親友的情感權益。死者親友出于對無奈和恐懼,不得不交出數額巨大的金錢。以10000元至30000元為起點為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雖然都有威脅的成分,也十分相似,但是兩者的威脅是不同的。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看,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物品、名譽等。本案中,雖然在當場取得了一部分財物,但是更多的是在事后取得,且以尸體相威脅,尸體屬于物品,因而應當屬于敲詐勒索,而不應當是搶劫。
而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本案中是強迫他人接受服務,但是這里該罪中強迫的內容應當是合法的商品或服務,只是交易的方式非法,違反了交易的自愿性。打撈尸體,我認為不合法,這本身應當屬于公益業(yè)務,是政府理應承擔起來的責任,就像救火,如果消防隊怎么能民營呢?所以,基于不合法的業(yè)務,而談強迫交易,我覺得是不恰當的。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或者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牽尸要價者,已經成立了荊州市長江水上打撈有限公司,并壟斷了這一業(yè)務。根據新聞中當地漁民的說法,他們很多時候是不敢去救或打撈的,因為會受到打撈公司的威脅甚至毆打。而且以網上猜測和傳聞來看,這個打撈公司,已經具備了暴力性、斂財性、腐蝕性的特征,只是需要進一步證實。而且在搶救的過程中,消防、海事、公安都曾到場,卻未采取措施營救或打撈,甚至有民警曾勸師生去尋求打撈公司的幫助。這些都有黑社會性質案件的特征影子。應當進一步調查,或可從根本尋找到造成本案的根源問題。司法解釋將“保護傘”規(guī)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必要條件,沒有“保護傘”就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但是對于參與打撈的一般漁民,他們是受雇于打撈公司,根據司法解釋,受蒙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罰。
過路漁船
網上最初的版本是將這些漁船與后來的打撈船混淆,后來根據最新新聞報道,可以知道,這些是普通漁船路過出事地點。而且漁船上的漁家也表示,當時其采取了營救措施,因客觀原因無法救上三位小英雄。參與救援的冬泳隊,也證實了這一點。如果這些漁船沒有采取措施,而是冷漠離去或旁觀,是否構成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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