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長君 ]——(2009-11-5) / 已閱18939次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的”的事由中的 “缺乏證據(jù)證明”較之以往立法中的“主要證據(jù)不足”更好把握,因為“缺乏”的涵義實際可以等同于“沒有”,只是前一詞更書面語一些,而“不足”則是指有但不充分,即是說對于法官最終認定的爭議事實并沒有證據(jù)予以證明而不是有證據(jù)但是不足以充分證明該事實。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再審范圍的有限性和確定性,從而滿足易于實踐操作的要求。況且,證據(jù)的充分與否只有經(jīng)過案件的實際審理才能作出判斷,也就是說在再審之前根本不能也不應(yīng)對其做出判定。這樣界定無疑使該事由的判斷標準更為客觀。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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