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1-4) / 已閱7992次
許霆案件:1 VS 999——三論許霆案重審一審判決書的邏輯問題
龍城飛將
許霆案件本不復雜。根據(jù)刑法第三條,若事實清楚,于法有據(jù),作出有罪判決。若事實不清,或于法無據(jù),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得定罪量刑。
但許霆案件重審一審判決書,卻絕不簡單,決不是普通的刑事法律文書。它是凝結(jié)了專家的意見,經(jīng)歷了多少輿論的拷問,薈萃了多少力量之均衡,才做出來。
我早就講過,“要想給許霆定罪,找到合適的法律依據(jù),讓全國輿論信服,不難做到,只要找到九個“等號”。其一、公開行為=秘密盜竊;其二、銀行無責=顧客刑責;其三、可能事件=實際事件;其四、無罪推定=推定有罪;其五、第一次正常操作=以后是“秘密竊;其六、罪刑法定=許霆有罪;第七、程序正義=許霆有罪;其八、現(xiàn)行法律=將來立法;其張、中國法律=國外先例”(《許霆案件的九個“等號”》)。
但是,由于該法律文書的起草者背后復雜的利益關系難以平衡,所以,人們判決書中存在的問題必然是人們所預料的:一定不會真正考慮辯護人一方的觀點,一定會回避國家“罪刑法定”的相關規(guī)定,判決書的邏輯結(jié)構(gòu)必然會前后矛盾(參見《許霆案重審一審可能再判有罪》、《許霆案罪與非罪判決的經(jīng)濟學基礎》)。
重審開庭時,有人大講許霆案的律師辯護存在方向性錯誤,說律師的無罪辯護被駁倒了。實際上,辯護人并沒有被駁倒,公訴人并沒有駁倒辯護人。對此,我寫了文章,指出,許霆案的律師辯護不存在方向性錯誤,通過對辯護方與公訴方辯論焦點的分析,我提出質(zhì)疑:許霆的行為是否構(gòu)成盜竊罪?
在法庭上,許霆的辯護律師由于受到某種壓力,該講的話無法講出來(參見郭國松:《許霆案重審:一場有罪推定的鬧劇》),并不等于辯護方被駁倒了。
我在《許霆案判決書根本的地方不合邏輯》中對判決書中存在的邏輯矛盾進行了分析。我指出,該判決書存在如下邏輯矛盾:一、既然ATM是金融機構(gòu),許霆與機器交易就是顧客與金融機構(gòu)交易,為什么機器即金融機構(gòu)出錯多給了錢顧客要負刑事責任,不用民事的方法解決?二、既然許霆取1000元,帳戶扣1元,偷999元,許霆是為了取自己的錢偷了別人的錢,還是偷別人的錢的同時順便取自己的錢?三、刑法第三條規(guī)定: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判決書為何回避?四、既然法律適用一律平等,為何銀行占了顧客便宜是民事行為,顧客占了銀行要負刑事責任?五、依法院邏輯,許霆是自己認為銀行不知道他在取錢。那么,如果許霆說我知道銀行知道我取錢,他就不是“秘密”了?
在《古代寓言可以用來論證許霆的判決書?》一文中,我對其中第五點邏輯矛盾展開了分析,指出不能用古代寓言“掩耳盜鈴”來做現(xiàn)代的司法推理。
本文就其邏輯矛盾第二點:1元與999元的關系進行分析。
先假定判決書的觀點成立,那么必然的結(jié)論就是:
一、許霆每取自己的1元錢,同一行為中又是偷銀行的999元錢;蛘撸客点y行的999元錢,同一行為順帶取自己的1元錢。
二、許霆取1元錢是與機器雙向交流,互動,人機對話。同一行為中許霆“偷”999元是單向行為,一個人在動,機器沒有響應,不是人機對話。
三.許霆取1元是交易,同一行為的999元是竊取。
四、許霆取1元錢的行為是公開的,同一行為的999元是“秘密”的。
不知道該判決書起草時參考了什么化學分子式方法,能夠精確地將1元與999元清楚地分析開來。真是時代進步了,科學也真的進步了。
問題是,請每一個關心該案的人們捫心自問,這個判決書真是是遵從了刑法第三條嗎?真的符合“罪刑法定”嗎?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專家們,你們真的這樣“自由心證”嗎?
2008-4-4
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