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1-3) / 已閱4226次
梁麗案件:支持深圳檢方的決定,質疑其理由
龍城飛將
我十分歡迎深圳檢方關于梁麗案件不起訴決定,我專門寫了一篇文章:《支持深圳檢方關于機場女清結工梁麗的不起訴決定》 。深圳檢方這樣做的意義在于:其一、使中國人民看到了法治的希望,不再是把重重的刑罰強加在對社會危害性并不十分大的平民百姓身上。其二、使人民對國家的法治有一定的希望,對黨和政府的領導才能夠真正地心服口服。其三、這個決定真正地是按照法律,盡管民意在這里起了相當大的作用。
在這個決定背后,仍有一些問題值得我們思考。
檢方實質上認為梁麗仍然是有罪的,但不是盜竊罪。
深圳市檢察機關最終做出不起訴梁麗的決定,認定梁麗不構成盜竊,更符合侵占罪特征,而侵占罪不屬公訴案件,而屬于自訴案件。
根據(jù)“刑疑惟輕”的原則,從有利于梁麗的角度出發(fā),認定梁麗不構成盜竊罪。
什么是“刑疑惟輕”的原則?我們不是刑法專業(yè)的,對此原則孤陋寡聞。它體現(xiàn)在我國刑法上的哪一條,不清楚。希望能夠有方家出來答疑解惑。
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接下來,我們就要以梁麗當時的行為與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對照,最主要是與盜竊罪和侵占罪的規(guī)定進行對照,看能否對號入座。能對號入座,就能給梁麗定罪。不能對號入座,就不能給梁麗定罪。
檢方稱梁麗更符合侵占罪特征,屬于自訴案件的說法不妥
我國刑法理論與法的規(guī)定都有謙抑性的規(guī)定。一個事件,能用民法和刑法處理的,盡量用民法。必須用刑法處理的,有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則予以減輕。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guī)定,將他人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侵占罪)的規(guī)定處罰。梁麗在民警到她家后,很快交出了拾得的紙箱,不屬于拒不交出。況且,侵占罪定罪的條件是,非法占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交還這三個條件同時具備。
可見,在我國現(xiàn)行法律框架下,梁麗的行為亦不能構成侵占罪。因而,深圳檢方關于梁麗行為屬侵占罪的表態(tài)是不妥當?shù)摹?br>
2009-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