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1-3) / 已閱12469次
支持深圳檢方關于機場女清結(jié)工梁麗的不起訴決定
龍城飛將
剛才回到家里,從信報箱里拿出《南方都市報》,看到頭版大篇幅標題:《深圳檢察:女工“撿”金,定性“侵占”,不予公訴》 。此前,我與國內(nèi)許多民眾一樣,對這一案件更大的擔心是把當事人的錯誤當成犯罪,把本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換成刑罰。對此消息,我感到松了一口氣。
深圳檢方不起訴的決定是英明的
據(jù)報導,深圳寶安區(qū)檢察院認為,在審查起訴階段,經(jīng)對全案的事實證據(jù)進行審查研究,梁麗的行為雖然也有盜竊的特征,但構(gòu)成盜竊罪的證據(jù)不足,更符合侵占罪構(gòu)成特征。根據(jù)“刑疑惟輕”的原則,從有利于梁麗的角度出發(fā),認定梁麗不構(gòu)成盜竊罪。更符合侵占罪特征,屬自訴案件,是否起訴要看珠寶公司。
檢方查明,2008年12月9日8時20分許,東莞某珠寶公司員工王某來到深圳機場B號候機樓19號柜臺前辦理行李托運手續(xù)。由于托運行李內(nèi)裝有黃金飾品,值機員告知需要到10號柜臺找值班主任才能辦理。
王某當即前往22米外的10號柜臺,卻將行李手推車單獨停放在19號柜臺前1米的黃線處,一個裝有14555.37克黃金首飾的小紙箱放在行李手推車上方的籃子內(nèi)。
此時,機場清潔工梁麗經(jīng)過19號柜臺,將小紙箱搬到其清潔手推車底層,后將小紙箱存放在大廳北側(cè)16號男洗手間供體弱人士使用的廁所內(nèi)。
4分鐘后,王某返回19號柜臺,發(fā)現(xiàn)行李手推車及車上的紙箱不見了,經(jīng)向機場工作人員詢問無果后報警。
一個多小時后,即當天的9時40分許,梁麗吃早餐時告訴同事,撿到一個比較重的紙箱。隨后,經(jīng)梁麗同意,同事馬某、曹某兩人來將紙箱打開,見到是黃金首飾后分兩次從中取走兩包。
10時許,曹某告訴梁麗紙箱內(nèi)可能是黃金首飾,梁麗將紙箱放到自己的清潔手推車底層后離開,并從紙箱內(nèi)取出一件首飾交由同事韓某到候機樓的黃金首飾店鑒別。后韓某告知梁麗是黃金首飾。
當天14時許,也就是梁麗“拾”到這個小紙箱6個小時后,梁麗下班,將該紙箱帶回住處放在床底下,另取出一部分黃金首飾放入其丈夫放在床邊的衣服口袋內(nèi)。16時許,曹某找到梁麗,告知機場有旅客丟失黃金并已報警。
18時許,民警到梁麗家中詢問其是否從機場帶回物品,梁麗否認,民警遂對其進行勸說。床下存放的紙箱被民警發(fā)現(xiàn)后,梁麗承認該紙箱就是從機場帶回的。民警發(fā)現(xiàn)箱子已被打開,內(nèi)裝物品不完整,繼續(xù)追問是否還有首飾未交出,梁麗否認。民警隨后從梁麗丈夫的衣服口袋內(nèi)查獲另一部分黃金首飾。
從梁麗處查獲的黃金首飾總重13599.1克,價值人民幣2893922元。同日,公安機關又先后從曹某、馬某家中查獲二人拿走的黃金首飾,共重819 .78克,價值人民幣172152元。尚有136.49克黃金首飾去向不明。
經(jīng)查,梁麗違反了機場管理規(guī)定:一是清潔工不能推機場的行李小推車,不能拿小推車上的物品;二是在機場發(fā)現(xiàn)和拾得遺失物應上交,不能帶出機場。這兩個規(guī)定梁麗本人參加過培訓,應該知曉。
梁麗曾為自己辯解,有一女子急登機落下黃金。檢方回復說錄像顯示無此乘客。梁麗辯解說她是在垃圾桶旁“撿”到黃金。檢方回復說最近垃圾桶在11米外。梁麗辯解說她“撿金”后等了三四分鐘,沒人來取,她疑為旅客不要才搬走的。檢方回復說,她半分鐘內(nèi)就拿走了“金箱”。梁麗曾表示,在民警到達她家后主動交出了黃金。檢方稱,調(diào)查顯示涉案贓物并非梁麗主動上交給民警,而是在民警發(fā)現(xiàn)后被迫承認并交出的。
從以上檢方所描述的過程,不能證明梁麗是蓄意從別人控制中“秘密地竊取”,而是拾得別人暫時沒有看管到的物品。說這種行為是盜竊實在是牽強,所以我認為深圳寶安檢方的不起訴決定是正確的,是值得提倡的。
前段時間人們擔心,若以盜竊罪起訴,梁麗可能面臨終身監(jiān)禁。不起訴與終身監(jiān)禁,這在刑罰的量上是多么大的差距呀。人們感到最不平的就是把犯錯誤當成犯罪,把應受道德教育當成是刑罰加身。
深圳檢方這一決定是英明的,這一決定既遵守了法律的根本規(guī)定,既嚴格地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和事實進行審判,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證據(jù)不充分即疑罪從無。這一做法深得民心。
梁麗的行為不符合侵占罪特征
根據(jù)檢方對案件的描述,梁麗的行為并不構(gòu)成侵占罪。當警察找到她家時,她就交出了“撿”來的黃金首飾紙箱,盡管有點不情愿,不十分爽快。
我國刑法理論與法的規(guī)定都有謙抑性的規(guī)定。一個事件,能用民法和刑法處理的,盡量用民法。必須用刑法處理的,有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則予以減輕。
在我國現(xiàn)行法律框架下,梁麗的行為亦不能構(gòu)成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guī)定,將他人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侵占罪)的規(guī)定處罰。
東莞的珠寶公司也不能以侵占罪起訴梁麗。即使起訴了,法院也不應當受理。即使受理了,法院也不應當判刑。因為,梁麗并沒有“拒不交出”。
第一種情況:民警到了梁麗家,找到并取回了這箱黃金首飾,梁麗就不是“拒不交出”。
第二種情況:若當時民警找梁麗要,梁麗拒不交出。此時應當是東莞的首飾公司以不當?shù)美M行民事訴訟。民事訴訟判決后,若梁麗交出了這批首飾,同樣不能定性為她“拒不交出”。
第三種情況:若民事判決生效后,梁麗仍不交出。這種情況下才可以認定梁麗是“拒不交出”。此時東莞公司可以申請強制執(zhí)行,同時它還可以向法院自訴請求法院以侵占罪名判決梁麗。若東莞公司申請強制執(zhí)行找到了這批黃金首飾,它就沒有必要再進行刑事自訴了,因為它追回珠寶的目的已經(jīng)達到了,而且根據(jù)刑法謙抑性的原則,此時也沒有必要再以刑法調(diào)整梁麗的行為了。
對一些專家意見的評價
2009年5月16日,深圳律協(xié)以此句破題,召集了一批律師和法律專家,專門針對本報率先報道的梁麗案進行了討論。專家們各自發(fā)表了不同看法 。在此就這些觀點進行評述:
焦點一:是否秘密竊取
方律師認為,梁麗“撿”到小紙箱是放在一個公共場所里面的,她事后也一直告訴同事,其行為談不上“秘密竊取”。
蔡律師認為,秘密竊取是以被害人是否知道來判定的,只要被害人不知道就屬于“秘密竊取”。
我認為,方律師的觀點正確,蔡律師的觀點牽強。因為,第一,梁麗并不是事先蓄謀竊取這批珠寶,她本人并不知道紙箱中裝的是什么。第二,當東莞公司的員工前往另一個柜臺時,他就脫離了對自己物品的照看,此時梁麗拿到就是“拾得”,而不是蓄意“竊取”。第三,竊取的行為人都是怕人知道,而梁麗是在公共的場所拾得,并且事后告訴同事,且拿到黃金首飾商店進行鑒定,足見其主觀上并沒有竊取的意愿,只是把它當做拾得物來看待。
焦點二:是否非法占有
方律師認為,梁麗并沒有從一開始就產(chǎn)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她是把那個紙箱當成遺棄物拿走的,沒有意識到紙箱里裝有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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