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飛 ]——(2010-1-14) / 已閱9140次
法學家也是人!——對《徐國棟有點走火入魔了?》一文的回應
宋飛
最近不小心進了楊子秋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dbc2d60100ephd.html),里面有一篇今年9月4日的文章標題觸目驚心—《徐國棟有點走火入魔了?》!仔細看完該文,不由得發(fā)出如下感概:
一、該文稱:“知道徐國棟是10多年前看過他的博士論文《民法基本原則解釋》,覺得觀點不錯。他的其他著作就沒有拜讀過了。最近有時在網(wǎng)上會轉到他主辦的羅馬法教研室(http://www.romanlaw.cn/index.asp)。在羅馬法教研室的主頁下面有個論壇,叫“創(chuàng)造社”,不能隨便注冊,我也就進不了論壇看文章。不過這個論壇的文章標題是可以看的(http://www.romanlaw.cn/show.asp)。最近,徐國棟針對酒后駕駛出的事故發(fā)了不少帖子,標題如下:
“徐國棟:就杭州愛心斑馬線殺人事件致最高人民(人民兩字加著重號)法院院長書:斑馬線上血斑斑,法院責任要擔當,亂世(特指斑馬線上的)從來用重典,盡快殺掉醉駕狂。行刑之地莫他挑,斑馬線上就最好。
…………
徐國棟:強烈要求廈門市政法機關嚴懲前天在胡里山炮臺斑馬線殺死老阿嫲并逃逸的肇事司機,建議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處死刑!
筆者認為,以上情況基本屬實。關于創(chuàng)造社的事情,筆者分析,這是廈門大學羅馬法研究所師生專用的。筆者和該所自去年開始,就一直通過書信、電子郵件來往聯(lián)系。該所是“羅馬法教研室”網(wǎng)站的創(chuàng)辦方,作為網(wǎng)站管理者,擁有一些特權,是無可厚非的。就像論壇版主一樣,可以對論壇的帖子設置閱讀點數(shù)一樣。筆者擔任了葵花法律論壇的分區(qū)版主,對此深有體會。但筆者因為不是該社正式成員,因此也進不了論壇看文章。以前意大利國慶節(jié)的時候,該社還搞過一次紀念活動,視頻被傳到優(yōu)酷等視頻網(wǎng)站上,但一般人看不了,也是因為發(fā)布者設置了瀏覽權限。對于徐教授的眾多留言,筆者并不感到奇怪。因為筆者也是一個性情中人。在網(wǎng)絡上發(fā)發(fā)牢騷,應該是自由的。
二、該文稱:“看到這些標題,簡直不敢相信是出自一位法學研究者之手!皳P貧抑富”、“ 亂世重典”、“ 一律按故意殺人罪從重判處”,這些口號哪里是理性的法律人應該喊出來的!我倒想問問徐國棟先生,這些案件的情況你了解多少?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之間的區(qū)別你研究過沒有?不分析此罪與彼罪的區(qū)別,不研究具體的案情,就喊出“ 一律按故意殺人罪從重判處”、“ 建議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處死刑”這樣的話,這難道是嚴謹?shù)膶W者的所作所為嗎?徐國棟先生一直推崇自己的“人文主義”的民法觀,反對民法的“物文主義”,強調對人的保護。我想正是為了他的這一理論基礎,才會不顧一切地喊出這樣的口號。但是請徐先生不要忘記,死刑是剝奪人生命的刑罰,對死刑的適用應該是慎之又慎的。徐先生這樣不分青紅皂白地揮舞死刑的大刀,難道不也是對人權的極大危害嗎?徐先生痛快地為自己“人文主義”民法觀搖旗吶喊的同時,恰恰是動搖了自己的理論基石,甚至是喪失了一名學者應有的風度!
筆者的想法如下:第一,法學家也是人,人都是有感情的動物。對于一起發(fā)生在自己書齋附近的血淋淋的交通事故,難道就應該麻木不仁么?任何有良知的人都會發(fā)出幾聲感概的,就算語言過激也在所難免。第二,徐教授既不是法官,也不是政府官員,做學術的本來就是一個相對超脫的自由職業(yè)。第三,以上言論并非出自他的哪一篇專著,與嚴謹學風沒有必然的關聯(lián)性。第四,徐教授本來就是研究民法和羅馬法的。筆者曾經向其詢問對其他領域是否感興趣,得到的回答是:“由于忙于專業(yè)研究,而這部分在我的專業(yè)領域之外,所以我顧不上關注它們“。因此,對其他部門法一時說錯幾句話也不奇怪。況且徐教授是不怕頂著鋼盔沖鋒在前的!
三、既然楊子秋提起了徐教授對幾起交通肇事案件的看法。我也搜集了徐教授有關交通肇事案件的留言,結合愚見觀點點評一下:
“徐國棟:高度贊賞最高法院把酒駕殺人當作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處理,希望更進一步,把斑殺(以汽車在斑馬線上殺人之簡稱)按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
……這一段留言的發(fā)布,正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案件法律適用問題新聞發(fā)布稿》出現(xiàn)于網(wǎng)絡。當時,也就是2009年9月8日上午八點50多,備受社會關注的“成都孫偉銘醉酒駕車死刑案”廣東黎景全醉酒駕車死刑案“分別由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對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孫偉銘分別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最高人民法院在醉酒駕車肇事造成重大傷亡的處罰問題上,高度重視社會各方面反映的意見,專門征求了專家、學者和中央有關部門的意見,大家基本上形成共識,于是于2009年9月8日上午11時許在網(wǎng)上公布了《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案件法律適用問題新聞發(fā)布稿》,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贊同下級法院的做法,決心要把上述酒駕殺人問題當作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處理的態(tài)度和立場。
“徐國棟:強烈要求廈門市政法機關嚴懲前天在胡里山炮臺斑馬線殺死老阿嫲并逃逸的肇事司機,建議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處死刑 。”
……廈門的這起交通事故,我在網(wǎng)上查到的信息是:2009年8月24日晚十點五分左右,在廈門環(huán)島路胡里山炮臺公交車站邊的斑馬線上,一個駕駛深色(應該是紅色)轎車的無良司機,將一位80歲的老人撞飛20幾米后,駕車逃逸!路過的車子沒有一人停下報警!這個斑馬線已經數(shù)次吞噬了鮮活的生命!。但是筆者個人認為,杭州飆車案與此案非常類似,只不過胡斌是有錢人的孩子,他都定交通肇事罪,只判三年。相信廈門的這個肇事司機即使現(xiàn)在被人舉報抓捕,也不會判死刑的。否則,同案不同判,我國的司法機關不就成了偏袒富人的幫兇嗎?
“徐國棟:高度贊賞公安部治理酒駕的強硬措施,但千萬不要以此掩蓋斑馬線上血斑斑的國恥。強烈呼吁斑馬線上用重典,酒駕非酒駕斑馬線殺人的,一律按故意殺人罪從重判處,以此緩和我們日益緊張的階級關系。 “
……我查到的信息是2009年8月15日人民網(wǎng)轉引《中國青年報》的一段信息:“公安部專項行動整治酒駕 醉酒駕車一律拘留15天”。 對于酒駕非酒駕斑馬線殺人的,能不能一律按故意殺人罪從重判處?我國司法機關在孫偉銘案和胡斌案上所采取的不同判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今年9月的那個新聞發(fā)布會,讓筆者覺得這種想法至少不會得到我國司法機關的普遍認同。
“徐國棟:就杭州愛心斑馬線殺人事件致國家旅游總局局長書:請宣布杭州為不宜旅游危險城市。
徐國棟:就杭州愛心斑馬線殺人事件致溫家寶總理書:階級關系出新情,車主對面是行人。一富一貧何其明!揚貧抑富共產經。政府立場要定清,莫偏車主偏人民。
徐國棟:就杭州愛心斑馬線殺人事件致最高人民(人民兩字加著重號)法院院長書:斑馬線上血斑斑,法院責任要擔當,亂世(特指斑馬線上的)從來用重典,盡快殺掉醉駕狂。行刑之地莫他挑,斑馬線上就最好。
徐國棟:胡斌案還暴露了中國刑法的一個弊端:對于這樣邪惡的駕車者,竟然沒有同時判處終身禁駕!因為禁駕還未上升為我國刑法的主刑之一,還在《道路交通事故法》的行政規(guī)章的圈子里徘徊,而且禁駕的唯一理由還只是事故后逃逸。強烈要求判處胡斌這類歹徒終身禁駕,不要讓這樣的惡狼有機會配上咬人的工具,強烈要求修改刑法,增加終身禁駕的刑罰,以符合我國私家車日益不良增長的現(xiàn)實。
徐國棟:為胡斌入獄未剃光頭而剃平頭感到詫異!難道有錢就有頭發(fā)?”
……徐教授所提及的“杭州愛心斑馬線殺人事件”,百度百科上陳為:“中國大陸媒體稱為杭州飆車案或杭州富家子飆車撞人案,同時也被中國大陸網(wǎng)民稱為欺實馬事件(音同70碼,取欺負老實人之意)。”事情簡介如下:2009年5月7日晚八時許,譚卓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被胡斌所駕駛的改裝三菱Lancer Evolution IX跑車撞飛,經搶救無效死亡。同日,肇事者胡斌被刑事拘留。7月20日下午3時30分,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對“507”交通肇事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這個案件的判決引起許多網(wǎng)友的爭議。
寫了這些,感覺還有很多沒說完的話。還請大家指正!
2009年10月15日草,2009年10月18日成
作者簡介:宋飛,1980 年 12 月 11 日生,畢業(yè)于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現(xiàn)在湖北黃岡市黃州區(qū)政府法制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