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興良 ]——(2001-1-7) / 已閱17830次
名師名作惠及吾輩 ——讀李斯特《德國刑法教科書》
陳興良 周光權
教科書是一種不同于論文與專著的學術成果的載體。它的功能在于系統(tǒng)性地敘述本學科的基本原理,因而最能體現(xiàn)一個學者的學術水平。這次翻譯過來的《德國刑法教科書》是刑法總論部分,也是刑法理論的精彩之所在。從《德國刑法教科書》中,我們可以窺視李斯特博大精深的刑法思想,尤其是其刑事社會學的思想。其中,給我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以下幾點:第一,關于犯罪原因的科學闡釋以及由此建構的刑事政策思想。李斯特以犯罪原因的二元分析著稱,認為一個具體犯罪的產(chǎn)生均由兩個方面的因素共同使然,一個是犯罪人的個人因素,一個是犯罪人的外界的、社會的,尤其是經(jīng)濟的因素。在上述兩個因素中,李斯特關注的是社會因素。當然,李斯特也不是像迪爾凱姆為代表的社會構成學派那樣,把人放在一個可有可無的位置,將人消解在社會之中,而是強烈地關注個人,關注犯罪人,以此作為刑事政策的基礎。李斯特指出:刑事政策首先是通過對犯罪人個體的影響來與犯罪作斗爭的。一般來說,刑事政策要求,社會防衛(wèi),尤其是作為目的刑的刑罰在刑種和刑度上均應適合犯罪人的特點,這樣才能防衛(wèi)其將來繼續(xù)實施犯罪行為。從這個要求中我們一方面可以找到對現(xiàn)行法律進行批判性評價的可靠標準,另一方面我們也可以找到未來立法綱領發(fā)展的出發(fā)點。一種以犯罪人的特點為根據(jù)的刑事政策,是李斯特對刑事政策的最大貢獻。第二,關于犯罪構成的全面論述。在《德國刑法教科書》中,犯罪構成的理論占有重要篇幅。李斯特在犯罪特征的名目下,分別論述了作為行為的犯罪、作為違法行為的犯罪和作為有責行為的犯罪,這些論述都是經(jīng)典性的,是研究犯罪構成理論的重要參考資料。例如,關于行為的界定,李斯特以主張因果行為論而著稱。在《德國刑法教科書》中,我們看到李斯特對行為的如下界定:行為是相對于外部世界的任意舉止,具體地講:這一任意行為能夠改變外部世界,不論是造成某種改變的作為,還是造成某種改變的不作為。李斯特的犯罪構成理論,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我們對李斯特主觀主義刑法理論的看法。第三,關于刑罰理論的系統(tǒng)表述。在刑罰論上,李斯特以目的刑主義著稱,尤其是李斯特認為刑罰是有局限性的,對付犯罪,除刑罰以外還需創(chuàng)設保安處分制度。在《德國刑法教科書》中,李斯特設專章論述了保安處分并對刑罰與保安處分的關系作了界定。上述內容,對于我們今天仍然具有啟迪。
強調刑法對社會的意義,是貫穿于《德國刑法教科書》的一條中心線索,也是刑事社會學派的基本思想。李斯特認為,為了更好地保全社會,應當在運用刑罰手段懲罰犯罪的同時重視保安處分措施的社會價值。為了證實刑法對于社會存在的積極意義,李斯特在《德國刑法教科書》中用大量的篇幅討論了“刑法的歷史”問題。這與他一貫重視利用刑法保衛(wèi)社會并行不悖。通過一系列的“知識考古”,李斯特意在證明:刑法史的起點與人類社會共同生活的起點是一致的。在每一個歷史時期,每個民族,我們都可以發(fā)現(xiàn)對破壞共同生活準則,因而危害了種族共同利益的社會成員的社會性的反映。他的歷史研究非常清楚地揭示了這樣一個命題:刑法在任何歷史階段,都是對犯罪的明確而有目
的的社會反應,是社會保全自身的基本手段,所以,任何一次刑罰的發(fā)動,都蘊含著特定的目的。刑罰是為了保全社會而對犯罪人所施加的教育,以促使其回歸社會,所以應當特別重視對于犯罪人本身的改造,以預防其再犯罪;同時由于各個犯罪人對于社會的危險性以及其對社會的適應性有很大的不同,所以應特別倡導“刑罰個別化”的觀念。今天,很多西方學者都認為,李斯特的目的刑論比報應刑論更加積極:刑罰從根本上講面對的是犯罪人而不是犯罪行為,刑罰著眼于未來的犯罪預防而不是過去的事實清償。
通讀該書之后,我們反復思考的問題也就是:我們今天應當如何將李斯特所闡發(fā)的“刑法對于社會的意義”這一命題繼續(xù)展開?在中國刑法學界,近年來的理論興趣偏倚于討論個人權利的保障問題,似乎有一種拒斥“通過刑法保全社會”這一命題的矯枉過正趨勢,刑法與社會的復雜關系在刑法教科書中也一般不予討論。所以,如何在利用刑法懲罰犯罪、保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同時顧及個人(尤其是犯罪人)的權利,是中國刑法學上現(xiàn)在和未來都必須正視的永恒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