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09-9-1) / 已閱27980次
(2)當年度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年休假的計算是以當年度的工作時間(包括工作日、休息日、法定節(jié)假日)為準,如果是中途進入新公司上班,當年享受年休假的時間將按實際工作天數(shù)計算年休假的時間。
(3)享受年休假的時間按整數(shù)計算,特別是對中途到新公司工作或者與原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來說,在計算年休假時間時都可能遇到最后計算年休假的天數(shù)不是整數(shù)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享受年休假的時間均按整數(shù)計算。
3、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等情況下享受年休假時間的計算
由于勞動關系的確定是以勞動合同為基礎,在勞動合同到期、一方(雙方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一方基于特殊情況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而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等情況下員工享受年休假的時間就存在一個如何計算的問題。下面就常見三種情況加以介紹:
(1)勞動合同終止(解除)享受年休假時間的計算
舉例:某員工2004年1月1日參加工作,2008年6月31日與公司終止勞動合同,其享受年休假的時間計算公式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shù)÷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shù)
具體計算下來,其享受年休假的時間為2.5天[(182天÷365天)×5天]。由于享受年休假時間是按整數(shù)計算,不足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而他實際享受年休假的時間為2天。
(2)員工在中途進入新公司所享受年休假時間的計算
舉例:某員工2004年1月1日參加工作,2008年6月31日與原公司終止勞動合同,2008年7月1日與新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其當年度享受年休假時間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shù)÷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shù)
具體計算下來,其享受年休假的時間為2.5天[(183天÷365天)×5天]。由于享受年休假時間是按整數(shù)計算,不足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而他實際享受年休假的時間為2天。
(3)員工退休、員工中途死亡所應享受年休假時間的計算
由于這兩種情況均屬于特定終止勞動合同情況之一,因而均以勞動合同終止日期為限計算當年度的年休假,亡者應折算成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標準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4、在什么情況下員工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shù)多于年休假天數(shù)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職工已休完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xiàn)上述情況(二)、(三)、(四)、(五)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勞務派遣員工在待崗期間,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shù)多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shù)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shù)的,用人、用工單位應當協(xié)商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shù)。這一情況同樣適用于不是勞務派遣的員工。
5、其他二種特殊情況下享受年休假時間的計算
舉例:(一)某員工在6月31日工齡滿九年,在當年度應享受的年休假是多少天?
答復:由于工作年限1-9年享受年休假是五天,而工作年限滿10年享受年休假的時間是十天,在這種情況下當年度應享受年休假的時間應分別計算,綜合即可得出具體享受年休假的時間。其具體計算公式是:
(當年度1月1日至6月31日)÷365天×5天+(當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365天×10天
舉例:(二)某員工在2009年6月31日工齡滿一年,11月1日申請年休假,用人單位應批的年休假時間是多少?如果2月1日到單位上班,享受年休假的時間是多少?
答復:如果在一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員工可享受五天年休假;如果在11月1日申請年休假時,用人單位綜合計算后給予的年休假時間計算公式為:
5天+(當年度7月1日至10月31日)÷365天×5天
如員工是中途到公司上班,其享受年休假的時間計算公式為:
(當年度2月1日至10月31日)÷365天×5天
三、年休假工資如何計算?
1、年休假工資的基本規(guī)定
在一般情況下職工享受年休假期間可以獲得與日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其具體計算公式為:職工本人月工資÷月計薪天數(shù)(21.75天)。
年休假所依據(jù)的月工資標準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jīng)濟補償月工資標準基本一致。即:前十二個月應得工資總額-前十二個月加班工資總額后的月平均工資。如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月應得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得工資為用人單位代扣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資。
2、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如何計算及支付?
用人單位經(jīng)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應休天數(shù),應當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按照其日平均工資標準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用人單位在與職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應休天數(shù),應按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并支付年休假工資,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資。
雙方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集體合同或者用人單位相關制度規(guī)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上述標準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如雙方的約定或者規(guī)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低于上述標準,由于約定或者規(guī)定本身違規(guī)不具有法律效力,應當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guī)定給予職工未休年休假工資。
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主要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為日常工作期間的日工資(即日平均工資的100%),該部分收入隨日常工資支付。另一部分為日平均工資的200%未休年休假實際工資,該部分報酬用人單位應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或者在職職工最遲在當年度12月31日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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