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相希 ]——(2009-8-20) / 已閱11785次
韓國“法官海外研修制度”修訂動向概述
杜相希
引言:韓國法律新聞網2009年8月18日反映,2009年7月24日,韓國大法院公布了《法官海外研修制度改善方案》。該方案從2011年海外研修選拔程序開始啟用。新方案主要內容是把現行6個月的海外研修期限延長為10個月或1年,同時加強對研修法官的監(jiān)督和管理。
一、韓國法官海外研修制度概況
韓國法官海外培訓制度是指韓國大法院所實施的法官海外培訓計劃。該計劃有助于法官獲得更先進的工作技巧、工作專門技術和工作動機以及有利于專業(yè)人才人力資源的體系化發(fā)展。這種培訓計劃也同時對先進的司法制度和其他國家的運作方法予以學習,以有助于建立一個與全球化趨勢和飛速變化相一致的更高效更優(yōu)化的法律體制。
法官海外培訓可作如下分類:
1、長期培訓項目
通過大法院的贊助和推薦,項目的參與者在大學、教育機構或位于海外的研究中心中接受培訓或從事研究。培訓期是六個月到一年。這個項目從1982 年開始實施。海外研究在美國、英國、法國、德國、奧地利、日本、中國和加拿大等不同國家實施。
2、專門主題培訓項目
這個項目的參與者在特定主題上參與深入的培訓。參與者也必須完成要求的任務。培訓期是兩到三個月。通常研究主題從大法院認為需要進行深入研究的那些主題中選取。
3、國際化培訓項目
這個項目的目的在于促進與當前日益擴張和加速發(fā)展的全球環(huán)境也就是司法環(huán)境的新發(fā)展觀念和活力相適應的多元文化和不同體制的理解。這個項目的培訓期大約為兩周。
二、法官海外研修制度修訂背景
韓國法官海外研修制度屬于韓國法官的福祉制度范疇。通常需要經過考試和激烈選拔競爭才能獲得赴國外大學等機構進行訪問或研修機會。2006年之前期限為1年,落選法官因未能獲得海外研修機會而對此期限表示不滿。他們指出由于競爭愈益激烈,導致法院審判業(yè)務受到影響,并由此主張“所有法官均可進行海外研修”,“每名法官均應獲得一次研修機會”。韓大法院于2006年采納了上述主張,并將原1年期間的研修過程縮減為6個月。
據此,所有法官只要申請均可獲得6個月期間的海外研修機會。但隨著完成海外研修課程的法官的數量增加,短期研修課程的低效用性費用浪費等問題開始日益凸顯。海外研修課程期間太短而對外語能力的提升沒有實質性幫助。因此又有主張呼吁希望能把海外研修課程期間重新確定為1年。2009年7月24日,韓國大法院公布了《法官海外研修制度改善方案》。
三、法官海外研修制度修訂內容
1、調整海外研修制度的宗旨
《法官海外研修制度改善方案》在宗旨方面作出重大調整,即由此前的“增進法官的福祉”調整為“強化研究力量的培育和研究成果的達成”。預計大法院將強化其在課題確定方面的指導作用以實現海外研修制度的宗旨的實現。
2、延長海外研修課程期間
《法官海外研修制度改善方案》把6個月的訪問課程研修期間延長至10個月或1年,并新設“一年以上研修制度”即非英語國家海外研修課程期限可延長至1年6個月。
根據此次公布的《法官海外研修制度改善方案》,英語國家訪問課程期間從現在的6個月延長至10個月;第二外語國家訪問課程期間從6個月增加至1年。由此《法官海外研修制度》可能把英語國家海外研修分為1年期間的研究課程和10個月期間的訪問課程,而非英語國家海外研修僅設1年期間的研究課程。
3、新設“1年以上研修制度”
《法官海外研修制度改善方案》新增“1年以上研修制度”以培養(yǎng)外國司法制度專門研究人員。該項制度將優(yōu)先適用于第2外語國家(非英語國家)研修法官。即對于確定前往第2外語國家進行研修的法官來說,改善方案將賦予研修期間再延長6個月的機會,對獲得該6個月延長研修期的法官來說,應承擔大法院指定的專項研究課題任務。
由此2011年預備赴海外研修的法官將開始對除德國、法國、日本等國家之外的西班牙和其它國家給予較多關注。
4、加強法官和研修成果管理
韓大法院預計將通過要求研修法官提交研修課程期間的各種報告等方式來加強對研修法官的管理。
同時將通過召開研修成果介紹會及出版材料集的方式來加強對研修成果的評估和管理以此提高研修成果的體系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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