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振國 ]——(2009-6-29) / 已閱32285次
[48] 邱興隆著《罪與罰講演錄(第一卷,2000)》,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3頁。
[49] 轉(zhuǎn)引自董淑君博士著《刑罰的要義》,中國期刊網(wǎng)優(yōu)秀碩博論文,中國政法大學,2001年6月。
[50] 〔英〕法林頓著,陳麗紅,立臻譯:《刑罰的歷史》,希望出版社,2003年6月版。
[51]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修律大臣沈家本奏請刪除凌遲等重刑,清廷準奏,下令將凌遲、梟首、戮死等“永遠刪除,俱改斬決”。
[52] 轉(zhuǎn)引自董淑君博士著《刑罰的要義》,中國期刊網(wǎng)優(yōu)秀碩博論文,中國政法大學,2001年6月。
[53] 轉(zhuǎn)引自董磊著:《不完全酷刑檔案》。
[54] 轉(zhuǎn)引自董淑君博士著《刑罰的要義》,中國期刊網(wǎng)優(yōu)秀碩博論文,中國政法大學,2001年6月。
[55] 任彥君:《論罪刑均衡與刑罰個別化的關(guān)系》,中國法學網(wǎng)。
[56] 邱興隆著《罪與罰講演錄(第一卷,2000)》,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3頁。
[57] 轉(zhuǎn)引自張明楷著《外國刑法學綱要(第二版)》,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20頁。
[58] 轉(zhuǎn)引自董淑君博士著《刑罰的要義》,中國期刊網(wǎng)優(yōu)秀碩博論文,中國政法大學,2001年6月。
[59] 邱興。骸冻C正刑的理性反思》,中國法學網(wǎng)。
[60] 邱興隆著《罪與罰講演錄(第一卷,2000)》,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4頁。
[61] 邱興。骸冻C正刑的理性反思》,中國法學網(wǎng)。
[62] 〔美)克萊門斯•巴特勒斯:《矯正導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30頁。
[63] 〔美〕克萊門斯•巴特勒斯:《矯正導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22頁。
[64] 邱興隆著《罪與罰講演錄(第一卷,2000)》,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4頁。
[65] 蔡樞衡:《中國刑法史》,廣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頁。
[66] 〔日〕福田平、大冢仁著,李喬等譯:《日本刑法總論講義》,遼寧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06頁。
[67]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 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397頁。
[68] 轉(zhuǎn)引自賈宇:《中國死刑必將走向廢止》,中國法學網(wǎng)。
[69] 轉(zhuǎn)引自張明楷著《外國刑法學綱要(第二版)》,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年2月版。
[70] 轉(zhuǎn)引自董淑君博士著《刑罰的要義》,中國期刊網(wǎng)優(yōu)秀碩博論文,中國政法大學,2001年6月。
[71] 我國學者李海東先生提出了民權(quán)刑法的概念,他根據(jù)國家與公民在刑法中的地位把歷史上的刑法分為國權(quán)主義刑法和民權(quán)主義刑法兩種類型。國權(quán)主義刑法,就是指以國家為出發(fā)點,而以國民為對象的刑法,其特點是刑法所要限制的是國民的行為,而保護國家的利益。民權(quán)刑法是指以保護國民利益為出發(fā)點,而限制國家行為的刑法?梢哉f,國權(quán)刑法等于權(quán)力刑法,民權(quán)刑法等于權(quán)利刑法。
[72] 邱興隆著《罪與罰講演錄(第一卷,2000)》,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5頁。
[73] 我國學者付子堂先生引用黑格爾的觀點,認為刑罰不存在合理與不合理。具體論述是:黑格爾《法哲學原理》序言中說:“凡是合乎理性的東西都是現(xiàn)實的,凡是現(xiàn)實的東西都是合乎理性的!比魏螘r代、任何國家都不可能存在所謂的“不合理性”的刑罰,顯然,也就是不存在刑罰之“由不合理走向合理”的進化規(guī)律。邱興隆著《罪與罰講演錄(第一卷,2000)》,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4頁。
[74] 例如犯罪的根源是貧窮,犯罪是道德的人和不道德的社會的沖突和對抗等。
[75]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72頁。
[76] [法]涂爾干:《亂倫禁忌及其起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8月版。
[77] 轉(zhuǎn)引自陳興良,“刑罰是如何演化的”,《檢察日報》,2005年3月19日。
[78] 邱興隆教授認為,對刑罰理性的不斷發(fā)展與追求是刑罰進化的主要原因。參見邱興隆著:《罪與罰的講演錄(第一卷2000)》,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9頁。
[79] 轉(zhuǎn)引自康樹華:《青少年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182頁。
[80] 轉(zhuǎn)引自康樹華:《青少年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182頁。
[81] 林山田:《犯罪問題與刑事司法》,臺灣:臺灣商務印書館,1982年,第148頁。
[82] 參見1999年12月18日大赦國際公布死刑廢除死刑和保留國家的名單。
[83] 轉(zhuǎn)引自趙秉志等譯:《現(xiàn)代世界死刑概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 259,122頁。
[84] 郭建安:“刑罰的歷史趨勢呼喚行刑體制的改革”,《 犯罪與改造研究》,2000年第10期。
[85] 吳宗憲:“試論非監(jiān)禁刑及其執(zhí)行體制的改革”,《中國法學》,2002年第2期。
[86] 轉(zhuǎn)引自康樹華:《青少年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192頁。
[87] 張紹彥:“刑罰實現(xiàn)探析”,《現(xiàn)代法學》, 1999年第2期。
[88] 游偉等:“西方刑罰發(fā)展的基本態(tài)勢”、《華東刑事司法評論》第2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89] 陸而啟等:“監(jiān)獄行刑社會化的理性分析“,《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1期。
[90] 這與社區(qū)矯正存在著交叉,所謂的社區(qū)矯正是指將符合一定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qū)內(nèi),由專門的國家機關(guān)在相關(guān)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xié)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nèi),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性,并促使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jiān)禁刑罰執(zhí)行活動。簡單地講,就是讓符合條件的罪犯在社區(qū)中執(zhí)行刑罰。參見趙秉志 :《外國刑法原理.大陸法系》,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18頁。
[91] 18世紀的刑法學家倡導一種與昔日過分嚴厲的懲罰體系相對應的“文雅”的懲罰方式,他們主張刑罰是一種課程、一種符號、一種公共的道德觀念的代表,更是與犯罪行為相對應的“類推式的”懲罰方式。
[92] [法]?,《規(guī)訓與懲罰》,劉北成等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出版社出版,1999年版。
參考文獻:
一、著作類
1.張明楷:《刑法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呂世倫主編:《當代西方理論法學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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