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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律師,南山區(qū)律師,南山律師 深圳陸慧律師 聯系電話:18718680963 咨詢:1977920101 地址:深圳市南山區(qū)深南大道華潤城大沖國 際中心5號樓10C(地鐵羅寶線高新園站、公交大 沖站) 案情 江蘇省興化市錫山車行(以下簡稱錫山車 行)與興化市雄源五金交電建工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雄源公司)因摩托車聯營銷售合同糾紛訴至 法院。法院于1996年4月18日依法判決:終止原、 被告雙方所訂聯營銷售合同的履行;被告在判決 生效后立即歸還原告摩托車銷售款17300元及尚未 銷售的銀翔90型摩托車1輛。一審民事判決生效 后,權利人錫山車行于1996年12月17日向法院申 請執(zhí)行。 法院在執(zhí)行過程中查明:被執(zhí)行人雄源公司 系國內合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50萬元 (實物出資),股東顧中明和舒遠湘各出資25萬 元,租房經營,1995年7月25日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法 定代表人為顧中明,1996年7月22日經工商行政管 理部門核準注銷。該公司在經營期間未建立完善 的財務、會計制度,申請注銷公司登記時也沒有 依法進行清算。1997年5月19日,申請執(zhí)行人錫山 車行再次向法院申請,要求變更雄源公司股東顧 中明和舒遠湘為被執(zhí)行人。 評析 對于本案能否變更股東顧中明和舒遠湘為被 執(zhí)行人,合議庭在評議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 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 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 同于合伙人,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后,股東 對原公司的債務不承擔清償責任。本案雄源公司 已經公司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注銷,且無財產可供 執(zhí)行,可以裁定終結執(zhí)行。所以,不應變更股東 顧中明和舒遠湘為被執(zhí)行人。 第二種意見認為,雄源公司未依法清算而申 請注銷公司登記,并擅自處置了公司的全部財 產,是一種規(guī)避法律、逃避債務的行為,股東對 此應負全部責任。因此,可以變更股東顧中明和 舒遠湘為本案被執(zhí)行人。 筆者傾向于第二種意見,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公司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前應當依法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 十七條規(guī)定,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 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股東會 或者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從司法實踐看, 公司法人資格終止,只有實行先清算后注銷,才 能有效地保證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 擔責任;只有實行先清算后注銷,才能有效地防 止、揭露和制裁公司發(fā)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 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等虛假出資及抽逃出資的 欺詐行為,從而確保股東以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 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雄源公司具有規(guī)避法律和逃避債務的故 意 法定代表人顧中明在公司未履行本案判決所 確定的義務的情況下,弄虛作假,謊稱公司債務 已經清償完畢,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公 司登記,騙取了公司登記管理機關的注銷核準。 雄源公司股東在騙取注銷登記后,突擊分配了公 司的全部財產,本案判決明令雄源公司歸還錫山 車行的銀翔90型摩托車亦被其非法處理。顯而易 見,雄源公司的上述行為,具有規(guī)避法律、逃避 債務的直接故意,股東顧中明和舒遠湘是該行為 的直接責任人。 三、股東顧中明和舒遠湘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規(guī)定,公司解散時,應當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 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本案雄源公司如果解 散時依法清算,股東顧中明和舒遠湘即為清算組 成員。雄源公司為了逃避債務,故意規(guī)避法律, 未經清算就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分配財產,嚴重 侵害了本案債權人錫山車行的合法權益。參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 二百一十七條關于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 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 責任及公司在清算時,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 產的,應當責令改正的規(guī)定,本案可以裁定股東 顧中明和舒遠湘承擔賠償責任。 特別應當指出的是,裁定本案股東顧中明和 舒遠湘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違背有限責任公司股 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 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立法旨意。因 為,公司解散時,股東分配的財產應當界定在公 司全部資產范圍內。盡管顧中明和舒遠湘拒絕提 供公司解散時公司財產清單及處置、分配公司財 產的有關資料,但雄源公司工商企業(yè)檔案中的資 產負債表反映:公司資產總計541580.79元,負債 合計93894.34元;所有者權益合計447686.45元, 其中實收資本481747.10元、未分配利 潤-34060.65元(即虧損34060.65元)。根據上述 資料計算,雄源公司的實收資本少于注冊資本 18252.90元,即便如此,其公司的財產在清償全 部債務后,尚應剩余447686.45元。也就是說,兩 股東在公司解散時至少分配了447686.45元公司財 產。本案所認定的債務額,理應包含在雄源公司 負債總計中,即使因某種原因未計入負債總計 中,因股東在公司解散時分配(取得)的公司財 產遠遠大于本案所認定的債務,法院裁定股東對 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實質上仍是責令股東用 違法取得的公司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可以變更股東顧中明和 舒遠湘為被執(zhí)行人,裁定雄源公司所欠錫山車行 債務由顧中明和舒遠湘承擔賠償責任,履行本案 民事判決所確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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