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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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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許霆ATM機取款案發(fā)表的看法 楊華興 (LAWYERYANG) (發(fā)表于上海嘉定論壇 )(://WWW.JIADING.GOV.CN/BBS/DISPBBS.ASP?BOARDID=8&ROOTID=19584&ID=19584) (發(fā)貼時間: 2007-12-26 19:42:58)銀行柜員機出故障,打工仔許霆分171次取款17.5萬元,被法院一審以盜竊金融機構(gòu)罪判處無期徒刑,事件引發(fā)爭議。昨天,來自北大、清華等學校的法學專家齊聚一堂,圍繞許霆案進行討論,有專家認為該案“量刑過重”。(稿源:南方都市報)://NEWS..COM 2007年12月24日 08:03) 有專家稱,這是銀行在引誘人犯罪。 銀行自稱是受害者。 父親稱要將官司打到底。 (發(fā)貼時間: 2007-12-28 12:05:34)2006年4月21日晚10時,被告人許霆來到廣州天河區(qū)黃埔大道某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結(jié)果取出1000元后,銀行卡賬戶里只被扣1元,許霆先后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許霆潛逃一年后被抓獲,以盜竊罪被判無期徒刑。 (發(fā)貼時間: 2008-1-6 11:37:55)本律師認為,許霆犯罪的客觀方面的事實有以下兩點需要特別明確: 1、ATM機完整名稱為自動柜員機,英文全稱AUTOMATIC TELLER MACHINE.TELLER,(銀行的)出納員。客戶完成一次取款、存款或轉(zhuǎn)帳交易,該出納員均會實時做電子記錄;在該柜員機的四周或上下有銀行的攝像頭在24小時工作。故此,許霆的取款行為與在銀行柜臺同銀行職員面對面取款行為無異。 2、許霆以其真實身份證開設了銀行帳戶并申辦了借記卡,以該記載了其真實個人信息的借記卡實施了171筆取款行為,取款17.5萬元。 (發(fā)貼時間: 2008-1-10 15:07:41)部分專家典型觀點:許霆的行為(一)構(gòu)成盜竊金融機構(gòu)罪,但處罰過重;(二)構(gòu)成盜竊罪,但沒有盜竊金融機構(gòu)的加重情節(jié);(三)不構(gòu)成盜竊罪,但構(gòu)成其他犯罪;(四)非盜竊罪,非侵占罪;構(gòu)成不當?shù)美疅o罪. 有輿論稱:許霆ATM機取款17萬余元判無期,廣州法院,史上最牛法院. 南方周末稱,許霆ATM機案入選2007年度十大影響力訴訟.十大影響力案件如下: ■“影響性訴訟”(IMPACT LITIGATION) 簡單說是指具有制度意義、較大社會影響的訴訟,即可能引起立法和司法變革,引起公共政策的改變,檢驗法治原則,影響公眾法治觀念,促進公民權利保障的典型個案。 工會主席唐曉東案 案情:2004年8月,民選工會主席唐曉東被一中日合資企業(yè)解除勞動合同,從而成為北京首位被開除的工會主席。2004年9月,唐曉東向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做出裁決,撤銷該公司對唐的開除決定。公司對裁決不服,將唐曉東訴至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2007年3月,法院一審判唐曉東勝訴。 影響力:工會之難 工會組建難、工會經(jīng)費難、工會維權難。唐曉東案反映出作為職工維權領頭人的工會主席所面臨的挑戰(zhàn)。令人欣慰的是,法律給這一事件帶來了一個公正的結(jié)局。 崔英杰案 案情:2006年8月,北京市海淀城管李志強在扣押攤販崔英杰的物品時,被激憤之下的崔刺中頸部死亡。北京市政府追認李志強為革命烈士。2007年4月,崔英杰一審以故意殺人罪被判死緩。 影響力:攤販的權利與城管的合法性 這是一個跨年度的訴訟。崔英杰案發(fā)生在城管執(zhí)法已經(jīng)引起諸多沖突的大背景下,人們期待從公權力處置殺人者的態(tài)度上重新評價攤販的權利,觀察攤販群體命運的走向、預測城管制度的去向。隨后各地對于城管執(zhí)法行為的約束、對于攤販態(tài)度的改善與該案不無關系。 程海戶口遷移案 案情:北京工作但戶口在合肥的程海向居住地北京市昌平區(qū)公安分局書面申請,要求為他辦理常住戶口從合肥市遷入北京市的手續(xù)。昌平公安分局拒絕其遷入,同時合肥方面也拒絕其遷出。2007年4月,程海先后將合肥市廬陽區(qū)公安分局和北京昌平區(qū)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辦理自由遷移手續(xù),其訴訟請求被紛紛駁回。 影響力:流動的人口與不動的戶籍 對戶口制度的疑問和質(zhì)疑在這個直接針對戶籍遷徙的訴訟中再次找到出口,但同樣地,沒有答案。1958年頒布的《戶口登記條例》是中國目前唯一戶口專門性規(guī)定。該規(guī)定稱,常住戶口是公民身份證明以及人口的自然和居住的信息資料。然而,現(xiàn)實是,戶籍仍緊緊地與公共資源的分配結(jié)合在一起,仍時時能感受到那兩個令人不快的字:“歧視”。 900車主狀告保監(jiān)局案 案情:2007年6月,156位機動車交強險投保人將保監(jiān)會訴至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撤銷保監(jiān)會做出的《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行政許可聽證申請的復函》,并要求判決保監(jiān)會重新做出交強險行政許可聽證答復。后原告增加至900人。法院未予立案。 影響力:公益性的保險險種與壟斷性的商業(yè)操作 中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guī)定實行的強制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從實施以來就倍受關注。保費過高、賠償額過低、重復投保、理賠程序等諸多方面均招致詬病。一直以來,公眾經(jīng)常面臨的一個問題是:政府部門為了公共利益而進行的決策,何時能夠讓公眾參與其中? 紙包子案 案情:2007年7月,北京電視臺播出“紙做的包子”,節(jié)目援引“業(yè)內(nèi)人士馬先生”爆料稱,用廢紙制作肉餡是行內(nèi)公開的秘密。10天后,北京電視臺承認“紙餡包子”為虛假報道,攝制者已被刑事拘留。8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損害商品聲譽罪判處記者訾北佳有期徒刑1年。 影響力:法律問題還是職業(yè)道德 該事件最終以記者鋃鐺入獄而終結(jié)。假新聞遭指責和懲罰并無異議,只是如何用司法來界定新聞真假和涉案記者對社會的危害引起一些議論。有人說,司法介入將有助于我們了解真相,如記者對社會造成危害也應接受刑罰。而反對者言,在一個開放的社會里,司法制裁不慎,將有可能誤傷輿論空間和媒體空間。 南京彭宇案 案情:自稱“做好事”的彭宇下車后將跌坐在地的65歲徐女士送入醫(yī)院。四個月后,徐女士要求彭宇支付其醫(yī)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失費共計14萬元。2007年9月,南京市鼓樓區(qū)法院一審判決,稱“彭宇自認是第一個下車的人,從常理分析,他與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較大”。判決彭宇補償原告40的損失,即4.5萬余元。 影響力:法官的社會情理 事件無法復原,只有當事人自己清楚到底發(fā)生了什么。引起公眾嘩然的是:若按一審法院的“社會情理”,每個人都有可能承擔另一個人40的損害賠償。社會秩序由倫理與法律共同維系,法官在自由裁量時所依據(jù)的常理判斷,值得玩味。 《色·戒》案 案情:2007年11月,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博士董彥斌將華星國際影城和國家廣電總局訴至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稱前者提供的刪節(jié)版《色,戒》,劇情結(jié)構(gòu)不完整,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知情權;后者沒有建立完善的電影分級制,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法院認為董彥斌無法提供未刪節(jié)版《色,戒》,沒有收取訴狀。 影響力:消費者權益與電影管制 該案發(fā)生在《色,戒》熱映之際,加上與“色”有關,又涉及電影管制模式與尺度這一較為陌生而微妙的問題,從而引起了公眾與傳媒極大興趣。單就法律而言,何謂電影中的“色情”或者“淫穢”情形?有關法律未作清晰界定。這就意味著,幾乎所有電影都有可能被肢解或禁映。在電影日益商品化、社會文化趨于多元的今天,如何既尊重和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又保持電影的“干凈”?如何既有所管制又尊重消費者權益?值得管制者深思。 陳超訴勞動教養(yǎng)委員會案 案情:2007年7月,陳超因“涉嫌損害財物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后檢察院以“證據(jù)不足”為由,未批準對陳超實施逮捕。9月,洛陽市勞教委對陳超作出勞動教養(yǎng)二年的決定。11月陳超由此狀告洛陽勞教委,并要求法院確認被告所依據(jù)的《勞動教養(yǎng)實行辦法》無效。 影響力:勞教制度何日是盡頭 勞教制度因無法律授權而限制人身自由、與行政處罰法及立法法相沖突,多年來一直為法學界所強烈質(zhì)疑。由于種種原因,由于勞動教養(yǎng)而引發(fā)的訴訟難以立案,即便立案,原告也很難勝訴。河南勞教案原告除了為自己主張權利外,還要求確認勞教制度違法,使得這一訴訟具有了制度意義。 許霆ATM機案 案情:2006年4月,打工者許霆發(fā)現(xiàn)ATM機故障,取1000元,銀行卡才扣掉1元。于是他分171次從ATM中提取了17.5萬元,后攜款潛逃。2007年11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盜竊金融機構(gòu)罪判處許霆無期徒刑。 影響力:公眾的溫情與司法的冷峻 許霆案所引起的討論是多方面的。適用民法還是刑法?是否構(gòu)成盜竊金融機構(gòu)罪?量刑是否過重?法院判決書能否更加“說理”?銀行本身要承擔什么責任?為什么那些金融巨蠹所獲刑罰要輕于一個涉案金額小得多的打工仔?拋開法律問題不談,該案引發(fā)的討論值得深思:為什么一方面是國家強調(diào)金融安全,另一方面公眾會對許付出如此大的同情?我們的刑事政策是否需要群眾基礎? 清華教授女兒公交命案 案情:2005年,清華大學晏教授13歲的女兒在公交車上與女售票員朱玉琴發(fā)生口角,后被朱掐倒在地,經(jīng)搶救無效身亡。2006年,朱玉琴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死緩。教授夫婦提起民事訴訟,索賠300萬。2007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精神賠償30萬元,加上其余項目45萬元賠償,失去女兒的教授夫婦共獲賠75萬元。 影響力:人情味的判決書和高額精神損害賠償 是什么讓一個人在眾目睽睽下扼殺另一個人的生命?還有什么比白發(fā)人送黑發(fā)人更為痛苦?公眾對于悲劇的震驚、對于被害人父母的同情造就了該案的影響。而終審法院被譽為最具人情味的判決書以及首開先河的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也讓人毫無突兀之感,且為其贏得了廣泛贊譽。或許我們還應思考,那個售票員的怨氣與仇恨從何而來,是什么使公交車剎那間變成了一個殘酷的叢林。 (編者注:案件排序根據(jù)起訴或判決時間先后)2007影響性訴訟評選專家成員(按姓氏筆劃排名) 馬懷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行政法) 王振民(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憲法學) 王磊(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憲法學) 江平(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民商法) 陳瑞華(北京大學教授刑訴法)趙秉志(北京師范大學教授刑法) 莫紀宏(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憲法學) 蔡定劍(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憲法學) (稿件來源:南方周末) (發(fā)貼時間: 2008-1-12 11:52:25)本律師認為,許霆的行為不構(gòu)成盜竊罪,不構(gòu)成侵占罪;也不是不當?shù)美桥c銀行形成了商業(yè)借貸關系。許霆無罪。 或許是"惡意透支"? (發(fā)貼時間: 2008-1-16 21:40:9)銀行ATM機,在其功能范圍內(nèi),是銀行相關業(yè)務的意思表示機關和業(yè)務執(zhí)行機關. 許霆將借記卡插入ATM機,即向銀行表明真實身份.其后,許霆輸入金額(如1000元),ATM機即吐出相應金額.許霆171次取款,輸入的金額總數(shù),就是ATM機吐出的金額總數(shù).銀行記了兩筆帳,一筆是17.5萬元,另一筆是估計是17.5萬元的千分之一數(shù)額. 在許霆取的這17.5萬元款項中,有兩種性質(zhì):前一定數(shù)額是許霆向銀行行使債權請求權,銀行歸還的存款;后一定數(shù)額的性質(zhì)是:許霆向銀行提出借款要約,銀行當即作出承諾并劃撥相應款項.所以,就后一定款項而言,許霆與銀行形成了借款合同關系,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銀行應當向許霆請求歸還借款,而不能動用國家機器適用刑法. 銀行說,是ATM機出了故障(在刑事訴訟中,這種可能性是應當使用合法證據(jù)進行證明的),但誰知道?盡管現(xiàn)在媒體幾乎一致想當然地認為如此,但本律師認為,不能排除是銀行故意設定了特定的程序,讓個別幸運兒成為銀行的超級貸記卡用戶啊!!!許霆,你成了這家銀行的超級金卡持有人了.幸運,能站在這風口浪尖. 你說呢?? 哈 哈 哈 (發(fā)貼時間: 2008-1-18 19:29:14)本報訊 (記者 方夷敏 實習生 郭高萍)“許霆案發(fā)回重審,就是為了讓大家來討論這個問題,最后尋找出一個合法、合情、合理的解決方法。”昨天,列席省人大會議的廣東省高院院長呂伯濤表示,此次省高院將許霆案發(fā)回重審,是為了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葛洪義(省政協(xié)委員、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說,在有條文可依的情況,“這并不是一個能隨便改判的案件,一是法官需要能解釋法律的技術,二是這個法官特別需要勇氣,來打破條文!蹦壳胺ㄔ旱呐袥Q,主要援引的法律依據(jù)是《刑法》第26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盜竊金融機構(gòu),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盜竊珍貴文物,情節(jié)嚴重的。他認為,許霆的行為確實構(gòu)成了盜竊罪,但它是在沒人看守、ATM機壞了的情況下發(fā)生的。其主觀惡性程度、對社會的客觀危害度都跟當初確立金融機構(gòu)盜竊罪的立法意圖是不一樣的。 (2008-01-18 08:03 來源:南方都市報)://MSN.YNET.COM/VIEW.JSP?OID=27141802&PAGENO=1) (許霆案)廣東省高院裁定,廣州市中院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據(jù)此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 (發(fā)貼時間: 2008-2-21 09:31:13)許霆惡意取款案周五再審 仍以"盜竊罪"被起訴 來源:南方報業(yè)傳媒集團-南方都市報 作者:周皓 朱琳 王衛(wèi)國 選稿:尤歆飛 東方網(wǎng)2月20日消息:記者昨日獲悉,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于2月22日(本周五)再次開庭審理“許霆案”。 許的兩名辯護律師已于昨日接到出庭通知書。 對于廣州中院出庭通知書上出現(xiàn)的“被告人許霆犯盜竊罪”字樣,許霆的辯護律師稱,這表明檢察機關并沒有改變原來的觀點,仍然以盜竊罪起訴許霆。據(jù)悉,許霆案被廣東省高院退回重審后,檢察機關隨后補充了一些新的證據(jù)和內(nèi)容。 許霆的辯護律師表示,對于案件的定性,他們會繼續(xù)堅持做無罪辯護。但在一些問題上會做出重點分析,并提出一些新的看法。比如ATM自動取款機事發(fā)時到底出現(xiàn)了什么樣的故障,廣州市商業(yè)銀行能否提供原始數(shù)據(jù),并通過這些原始數(shù)據(jù)推斷出確實是取1000元只顯示1元。“之前銀行只是出示了一份簡單的流水賬單,但除了被告許霆的供述外再無其它旁證材料”,許霆的辯護律師說,“如果能在這一點上取得突破,很可能是顛覆性的”。://NEWS.EASTDAY.COM/S/20080220/U1A3414632.HTML (發(fā)貼時間: 2008-2-22 16:38:0) 今早9時30分,法槌敲下,兩名法警帶著一個年輕人走進法庭,他就是許霆。與上次庭審相比,許霆似乎胖了一些,面色紅潤。 “你有什么意見?”檢察官讀完起訴書后,法官問許霆!坝校。ㄎ覍Γ┧f那個‘事后潛逃’有意見!痹S霆說。 “你把取款的詳細情況再說一遍! 許霆說:“2006年4月21日晚10時左右,我去提款機取錢時,輸入卡號密碼后,我按100元,不能確認,就重新按,按了1、0之后,不小心,又按了‘00’鍵,取消不了,我就確認,結(jié)果出來1000元。我又輸了一次1000元,結(jié)果又吐出1000元來。我查余額,余額沒變化”。 “取了兩次之后,我想把取出來的錢保護好,事后交給領導,結(jié)果我取了4萬元之后,我的朋友郭安山來了,他問‘怎么了’,我說這個柜員機壞了,他很激動,很興奮,說‘你小子發(fā)財了!’我說‘發(fā)什么財,要交給人家的。’我們就繼續(xù)取錢,取到身上的衣袋放不下了,就回到出租屋,提了個塑料袋再來取。開始是一千一千地取,后來就是兩千兩千地取。就這樣取了很多次,期間,郭安山說‘要不用我的卡試試能不能取’,然后我用他的卡取了幾次,取了近1萬塊錢! “取完錢后,我一直想把錢還回去,郭安山對我說:這錢不是偷的,不是搶的,怕啥?郭安山還說:提款機壞了,誰知道壞到什么程度,如果所有資料都沒有了,那全部少了的錢都會算到你頭上;如果有資料,他們自然會來找你。我當時覺得他說的不錯,就想如果銀行來找我,我就把錢還給他們。結(jié)果我等了一段時間,他們沒有來,22日晚上,我就想回老家了。怕他們找來,說不清楚,當時挺害怕,為了避免麻煩,23日我就跟領導提出辭職,24日我就回老家了……” (魯釔山 穗法宣 高靜寧)://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2/22/CONTENT_7648457.HTM 注:郭安山經(jīng)天河區(qū)法院審理后,法院認定其構(gòu)成盜竊罪,但考慮到其自首并主動退贓,故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元。判決已生效執(zhí)行. (發(fā)貼時間: 2008-2-23 22:16:1)(拋開許霆信用卡中具體有多少金額不談)許霆插入信用卡(銀行信息核實正確)ATM機提示輸入密碼許霆輸入密碼(銀行信息核實正確)ATM機提示輸入金額許霆輸入金額1000元ATM機吐出1000元.這些過程,ATM機很正常.許霆的周圍還有銀行的攝相頭在攝相.如果這些事實構(gòu)成"秘密竊取",那么,我國大陸的所有漢語詞典中的所有"秘密""竊取"的詞義應當全部修改了. 以盜竊罪追究許霆刑事責任,是在走國家司法恐怖主義的路徑,當然犯罪的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目的達到了.公民與銀行做交易,將時時處于自危之中:很容易構(gòu)成盜竊,很容易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起刑點,而且很容易有盜竊金融機構(gòu)的加重情節(jié). (發(fā)貼時間: 2008-3-11 14:43:23)新華網(wǎng)3月11日報道 昨天,全國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興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許霆案”屬于惡性取款,定罪判刑是應該的,但這是一個特殊的盜竊案件,判處盜竊金融機構(gòu)罪顯然不合適,應該綜合考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他透露,許霆案判決結(jié)果最早將于月底知曉。姜興長說,“許霆案”已經(jīng)引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注,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許霆案屬于惡性取款,數(shù)額巨大,定罪是應該的,“但取款過程和細節(jié)值得關注。包括機器故障是怎么形成的,錢是怎么取出來的,是否存在與金融機構(gòu)內(nèi)外勾結(jié)的行為等等!本臀伊私獾那闆r來看,許霆案是比較特殊的,判處盜竊金融機構(gòu)罪不太合適,判盜竊罪還是可以的,一審判無期明顯是判重了。不過,銀行在這個案子中也要總結(jié)教訓,防范類似案件的發(fā)生。”姜興長說,《刑法》第63條規(guī)定:犯罪分子具有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減輕處罰情節(jié),但是根據(jù)案件的特殊情況,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意味著,廣州中院的判決和裁定,只有經(jīng)過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執(zhí)行。 此前有媒體報道稱,2月27日,中國工商銀行行長楊凱生對廣州許霆案作出回應,他表示,銀行系統(tǒng)出錯絕對不能成為某個人盜竊犯罪的理由,希望銀行業(yè)協(xié)會能在這樣的事件中為銀行說話。楊凱生表示,銀行其實是弱者,并非是公眾想象中的壟斷機構(gòu),也希望銀行業(yè)協(xié)會能幫助澄清!般y行是弱勢群體”的言論見諸報端后,引發(fā)軒然大波,全國政協(xié)委員楊凱生顯然為此“很受傷”,對于許霆案目前是三緘其口。日前,在經(jīng)濟組討論時,多路記者一再圍追堵截,他只再三強調(diào)稱,此前媒體的報道曲解了他的原意,但對于記者要求其澄清自己當初的言論,楊凱生委員表示不會再作出新的回應,也不會做出具體解釋,只是在回應經(jīng)濟話題時再三強調(diào):“拜托大家反映我的原意!://MSN.YNET.COM/VIEW.JSP?OID=29278651 (發(fā)貼時間: 2008-3-12 20:13:52)許霆第一次取款按鍵1000元,成功取款1000元.根據(jù)相關報道,許霆當時的帳戶中只有170元.那么許霆所取的1000元中應該分為兩部分:170元和830元.根據(jù)許霆盜竊論者的觀點,本律師可以大膽得出這個結(jié)論:許霆的這一次1000元取款行為包含了公開向銀行取回存款170元和秘密竊取銀行款項830元兩個不可分離的行為.荒唐,這不是普通荒唐,也不是中級荒唐,高級荒唐,而是最高荒唐. (發(fā)貼時間: 2008-3-16 19:35:35)基于社會上法學專家、廣大民眾對許霆是否構(gòu)成犯罪的爭議最大,廣州法院在原審中認定了許霆盜竊罪但說不清許霆是如何“秘密”竊取銀行款項的,F(xiàn)在重審,廣州法院挺為難的。為承辦法官減壓,也為體現(xiàn)民意和民智,本律師有個設想: 能否設立一個大陪審團,讓廣大民眾對許霆罪與非罪作出決定? 廣州法院可以在新浪、搜狐之類的網(wǎng)站上設立一個平臺,讓民眾投票決定。該平臺應該對我國大陸的所有IP地址開放,每個IP地址有一個投票權,投票時間為某年某月某日0點到24點。設立兩個按鈕:“許霆公開提取銀行錢款,與銀行形成了民事法律關系無罪”、“許霆秘密竊取銀行款項,構(gòu)成盜竊有罪”。有罪投票與無罪投票的比例超過2:1,定許霆有罪。只要有罪,具體量刑,就很方便了;給他個無期,不算冤枉。 哈 哈 哈 (發(fā)貼時間: 2008-3-22 16:58:12)許霆,你是一塊試金石,在測試著我國法律人的理性和智慧,測試著非法律人的感性和感情. 國家法治建設的成就中,必將有你一份功勞. (發(fā)貼時間: 2008-3-24 09:31:31)許霆行為主觀上的惡意或善意,不影響客觀上行為方式的秘密或公開.兩者應該分別考量,在最終定性時才予綜合考察.本律師認為,各路法律專家(包括法院\檢察院\公安刑偵部門)均沒有把握好這一法律思維程序,從而發(fā)生了方向性錯誤;以至于對于事實如此清楚的一個案件,認識上會產(chǎn)生如此大的分歧.這是非?杀氖虑.從某些角度說,這是我國法律界的恥辱. 本律師認為,與本案相關的法律(我國合同法\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不存在不合理或錯漏的問題.主要的缺憾存在我國金融法上:沒有明確銀行ATM機的性質(zhì)和地位.本律師認為:銀行ATM機,在其功能范圍內(nèi),是銀行相關業(yè)務的意思表示機關和業(yè)務執(zhí)行機關. (發(fā)貼時間: 2008-3-31 16:38:42)"許霆案今日再審 律師預測可能改判為5至7年" (2008年03月31日02:47 新聞晨報 張源) 在重審中,公訴方依然堅持應判處“無期”,許霆方則始終堅信“無罪”,法院最終究竟會怎么判成為每個人都想知道的答案,也是此案能否最終完結(jié)的關鍵。記者獲悉,由于此案屬于前所未有的“疑難雜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此前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過報告,要求給出指導判決意見。無期的量刑過重,已成為包括法律界人士在內(nèi)的大多數(shù)人的共識,而許霆僅僅是“犯錯”沒有“犯罪”的說法也只有少數(shù)人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興長曾表示,許霆屬于惡性取款,定罪判刑是應該的,他比較贊成《刑法》第63條第2款規(guī)定,即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必須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的核準。( ://NEWS..COM/A/20080331/000131.HTM) (2008年03月31日16:01 中國網(wǎng))中國網(wǎng)3月31日報道 今天下午,備受關注的許霆案一審重審結(jié)果宣布,廣州中院以盜竊罪判處許霆有期徒刑五年,罰金兩萬,追討其取出的173826元。許霆當庭表示不上訴。://NEWS..COM) (發(fā)貼時間: 2008-4-1 10:19:39)(法制網(wǎng)://WWW.LEGALDAILY.COM.CN/0705/2008-04/01/CONTENT_825537.HTM)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山西籍的打工青年許霆因利用銀行自動柜員機出錯,提取了不屬于自己的17萬余元,許霆由于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因自動柜員機出現(xiàn)異常,無意中提取的,故不視為盜竊,其后170次取款,因其銀行卡賬戶中尚有余額176.97元,被扣賬的174元不是非法占有的款項,故予以扣除,許霆盜竊款項共計173826元。許霆在第一次取款和查詢后已意識到自動柜員機出現(xiàn)了異常,仍然連續(xù)170次取款173826元,并供述“銀行應該不知道”、“機器知道,人不知道”。這均證實了許霆實施取款行為時主觀上自認為銀行人員不能及時發(fā)現(xiàn),故許霆的行為符合“秘密竊取”的客觀特征。 (本律師現(xiàn)在估計,許霆從到案一直到原審判決其盜竊罪處無期徒刑期間,一直供述“銀行應該不知道”、“機器知道,人不知道”。本案中,許霆的可悲就在于此。而在重審一審中的“保管說”,及本次宣判后服判不上訴的陳述,確實顯示其對這個世界的認識能力存在著缺陷。)(“銀行應當知道;機器知道了人應當知道的”,這樣才符合客觀事實。) (發(fā)貼時間: 2008-4-7 11:02:37)本律師現(xiàn)歸納許霆無罪和有罪(盜竊罪)兩說的主要觀點如下,不足之處望各位讀者能指出: 按照許霆行為借款合同關系說:許霆的171次取款行為均屬公開行為。他每次公開向銀行要求提取款項1000元或2000元,銀行審核后均給予其相同金額的款項。除第一次取款行為可以分為兩種性質(zhì)(與銀行形成儲蓄合同關系<約170元>和借款合同關系<約830元>)的行為外,其他取款行為均為借款合同行為(許霆請求提款金額與銀行給付金額一致;合同金額為1000元或2000元)。至于銀行在許霆的個人帳戶記帳金額和銀行內(nèi)部帳戶記帳金額不一致的問題,按照相關規(guī)定,應當以銀行帳戶為準。ATM機硬件沒有問題,功能正常;軟件屬于銀行的思維方式,存儲在該銀行的主控計算機,不在該ATM機內(nèi)。根據(jù)民事行為意思表示的相關理論,許霆的行為意思在本案中相當確定:向銀行要求提取款項。在這樣的科技設備面前,在強大的國家機器面前,要求許霆——幾近文盲的人——明確區(qū)別“機器知道”與“人知道”的關系,是苛求。許霆171次行為的行為方式公開性不容置疑。 銀行ATM機,在其功能范圍內(nèi),是銀行相關業(yè)務的意思表示機關和業(yè)務執(zhí)行機關。銀行以相同金額給付許霆款項,既是意思表示行為也是業(yè)務執(zhí)行行為。其意思不是來自于該臺ATM機,而是別處的銀行計算機主機,該主機還以同樣的方式控制著其他的ATM機。是普遍的意思表示行為。計算機軟件(程序)的問題,是銀行的內(nèi)部問題,不能外部化。外部而言,涉案ATM機,功能正常。 按照許霆行為盜竊說(廣州中院重審一審的觀點),許霆的171次取款行為的每一次行為,均包括了兩個行為。第一次取款分公開提取存款1元和不當?shù)美?99元<此不是該院的觀點>,許霆第二次取款行為分為公開提取存款1元和秘密竊取銀行款項999元;該行為存在兩個故意:民事意思表示和犯罪意思表示(犯意)。許霆向銀行請求金額與銀行給付金額的一致,不影響一次提款行為可以分為兩個行為(公開行為與秘密行為,民事行為與犯罪行為),許霆行為秘密性的依據(jù)是其供述“銀行應當不知道”\“機器知道人不知道”,符合構(gòu)成盜竊罪“秘密竊取”的客觀要件。 (發(fā)貼時間: 2009-5-22 11:29:50)許霆盜竊案定罪周年紀念 法院定許霆盜竊罪,追究相應刑事責任,至今一年時間。期間,許霆無罪觀點仍“甚囂塵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當知曉此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該案,自然也知曉。知曉案情一年有余而不啟動法律監(jiān)督程序,顯然,該四家機構(gòu)均認為許霆盜竊罪名成立,廣州中級法院和廣東高級法院的判決正確。許霆、許彩亮之類人等的申訴和伸援,可以繼續(xù),但已無啟動再審的可能。本律師因此認為,許霆盜竊案的法律程序全部走完了。 但本律師的觀點依舊:許霆無罪;許霆盜竊案是錯案,是荒唐案件。 (本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作者:楊華興。) (注:2010年7月29日,在高明監(jiān)獄召開假釋聽證會后,佛山中院作出了假釋的裁定書,上面寫明:許霆在服刑考核期間獲得嘉獎1次,2010年4月被評為改造積極分子,已繳納罰金2萬元。佛山市中院決定對罪犯許霆予以假釋。假釋考驗期自今天(7月30日)起,至2012年5月2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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