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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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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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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強,男,漢族,17歲,江蘇省連云港市東?h鄉(xiāng)小李村人,務農(nóng)。因知道同村的李為收購棉花準備有收購款,遂于2008年月日翻墻進入受害人家院內(nèi),并撬鎖進入受害人家并盜走現(xiàn)金2800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排查時發(fā)現(xiàn)被告人李強有作案嫌疑,經(jīng)在派出所突審,被告人李強承認了盜竊的犯罪事實,但贓款沒有找到。 辯護人在閱卷時發(fā)現(xiàn),被告人李強在偵察階段共有八次訊問筆錄,其中四次承認是其作案四次翻供,令人奇怪的筆錄還是承認一次翻供一次。被告人在供述中承認是從前墻翻墻進入受害人家,從后墻翻墻出受害人家,但公安機關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上卻顯示后墻上沒有攀爬痕跡。特別是被告人交待他事后把受害人家的門鎖扔進村旁的水井內(nèi),公安機關先后使用吸鐵石和聘請?zhí)跃犨M行打撈,但沒有找到鎖。我們會見時詢問時供時翻的原因,被告人答復說夜間刑訊逼供就承認,白天根據(jù)口供尋找臟款,找不到臟款就現(xiàn)場翻供(白天在現(xiàn)場人多無法逼供),并出示手上被手銬勒出的痕跡。本律師根據(jù)案情并征求被告人意見后,決定對本案作事實不清、證據(jù)不力的無罪辯護。 東海縣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本案被告人犯盜竊罪基本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定充分,辯護人的辯護理由沒有事實根據(jù)不予支持,遂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李強有期徒刑五年。一審判決后本律師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提起上訴,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審理后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力將案件發(fā)回重審。東?h法院重審后以“指控被告人李強犯盜竊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力”宣告被告人李強無罪。檢察機關在法定期間內(nèi)提起抗訴,連云港市中級法院二審后維持一審判決。二審判決生效后本律師又代理被告人李強申請國家賠償,連云港市中級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審理后下發(fā)了國家賠償決定書,李強作為受害人已經(jīng)得到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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