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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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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我受被害人王朋飛的委托,作為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參加了北京大興區(qū)法院的開庭審理,維護了他的合法權益。案情是;200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劉艷國駕車行駛到大興區(qū)瀛海鎮(zhèn)中興莊一胡同,因前幾天下過雨,在經過被害人王朋飛及同鄉(xiāng)時,沒有減速,濺了王等人一身泥水,于是雙方發(fā)生口角,并有肢體上的接觸,被告劉艷國見這邊人多,對他不利,故駕車離開現場,叫來人并從家中拿來菜刀又追上王朋飛等人,將王朋飛砍成輕傷。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劉艷國構成故意傷害罪,于是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賠償王朋飛的醫(yī)藥費等費用。 我的代理意見是:首先同意公訴人的發(fā)表的公訴意見,就本案的性質和情節(jié),談一下我的代理意見。我認為劉艷國的犯罪事實情楚,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通過庭審,能夠證實劉艷國在事發(fā)當天駕車經過受害人時,由于自己不慎濺了受害人一身泥水,而劉艷國不僅不賠禮道歉,反而辱罵毆打受害人,這才導致雙方發(fā)生肢體上的接觸,后劉艷國離開現場。如果這時劉艷國能夠冷靜、控制自己的情緒,此事完全可以避免。但劉艷國卻回家叫來幫手,圍攻受害人等人,甚至用從家里拿來的菜刀砍向受害人,可以說劉艷國的犯罪意圖非常明顯,其能夠意識到用菜刀這樣的銳器能夠造成什么樣的后果,而為了發(fā)泄一時之憤,仍然積極追求并放縱危害后果的發(fā)生,且犯罪性質比較嚴重,致兩人輕傷,造成的社會影響較惡劣,手段也非常殘忍, 其中致一人上肢肌腱斷裂。因此建議法庭對劉艷國予以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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