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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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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子豪律師案例簡介(一) 委托人:成都市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雙流縣藏衛(wèi)路98號,電話:028-88991380。 基本案情:2001年12月11日起,原告成都市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伍長生及其子伍開峰(以下簡稱被告)聯(lián)合修建“景湖苑項目”的過程中,為了能使該項目順利進行,多次為被告借支,以幫助其了結其他債務。被告向原告借支的債務分別為:2004年5月11日借支11,611.37元;2004年2月24日向被告借支1,128,800元,并出具條據(jù)載明:“用同雙建公司聯(lián)合開發(fā)的景湖苑樓盤開發(fā)的利潤償還!币虮桓娣Q該筆欠款系雙方聯(lián)合開發(fā)的“景湖苑”樓盤利潤償還為前提,而該樓盤尚未結算,故而該筆借支償還時間及條件均未成立,且本案已過訴訟時效。雙方多次協(xié)商無果,原告以民間借貸為案由將被告起訴到法院。 一、二審代理重點意見:首先、因為之所以在借條上的注明此項借款今后在被告與原告聯(lián)合開發(fā)的土地及利潤分配款中扣還,主要是基于考慮被告伍在沒有其他財產償還借款的情況下作為還款的一種保證方式,也就是說如果被告不還款,那么原告可以直接從“景湖苑”土地和利潤分配款中扣除,并不是說原告只能從“景湖苑”土地和利潤分配款中扣除,是可以選擇直接要求被告履行還款義務,故被告的辯稱不能成立。其次、被告的辯稱前后矛盾,先是說欠款應該在被告與原告聯(lián)合開發(fā)的土地及利潤分配款中扣還,后來又說訴訟時效已過,本案借條上是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自借款之日起20年內原告可以隨時要求被告履行還款義務,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故被告的辯稱不能成立。第三、本案的債權債務沒有發(fā)生轉移!逗贤ā芬(guī)定,債務的轉移必須債權人明確同意。在被告要轉移該債務之時,作為債權人的原告并沒有同意該筆債務的轉移,故而,該筆債務人還是被告。第四、被告出具的“欠條”,表述為“今后用聯(lián)合開發(fā)土地和利潤還款”。該“欠條”中的“今后”的約定具有不確定性、時間上的無限性,在債權人原告沒有追認的情況下,該種約定應系無效的單方民事行為。第五,根據(jù)景湖苑工程的《財務審計報告》,景湖苑項目至今,被告已拖欠原告500多萬元,該項目對于被告而言,已經無利潤和土地款可言,根本不存在“土地款及利潤還款”一說。該“欠條”中所謂的“以后用聯(lián)合開發(fā)土地款及利潤還款”已經成為空談。第六、 該“欠條”系上訴人伍XX單方的意思表示,作為債權人原告并為同意,第三人也未同意,該單方行為,不對原告發(fā)生法律約束力。 一審法院判決原告勝訴,被告不服,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訴。 最終,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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