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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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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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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海洛因350克 經(jīng)律師辯護處刑二年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06年2月15日,被告人熊某、羅某某在本市福德村宇宏招待所402號房間購買毒品時被公安民警抓獲,當(dāng)場繳獲毒品海洛因凈重350克,人民幣57,850元。 被告人熊某的辯護律師許思龍?zhí)岢觯?、本案屬典型的特情誘人犯罪,本案的整個過程是在公安機關(guān)控制下進行的,毒品不可能流入社會,實際也沒有流入社會;2、本案屬犯罪未遂;3、被告人熊某沒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主觀惡性小。建議法庭對被告人熊某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 許律師的辯護意見完全被法院采納,法院判決:熊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羅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律師的辯護獲得了完全成功,當(dāng)事人及其家屬相當(dāng)滿意。 附:熊某販毒案辯護意見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 我受本案被告人熊某親屬的委托及云南國平律師事務(wù)所的指派,擔(dān)任熊某的辯護人參加公民的庭審。本辯護人接受委托后,依法會見了被告人,查閱了案卷材料,F(xiàn)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本辯護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但因本案屬公安特情人員誘人犯罪,且具有以下情節(jié),應(yīng)當(dāng)對熊某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本案屬典型的特情誘人犯罪。 被告人供述的介紹人“地春”是在公安機關(guān)控制、指揮下的特情人員,即俗稱的“線人”。出賣毒品的老板是公安人員。熊某以前從來沒有販過毒,也從來沒有想過要販毒。特情人員隱瞞其真實身份,利用熊某是其堂兄對其信任的有利條件,提供毒品線索、來源,引誘熊某販毒。在熊某說沒有錢的情況下,叫熊某可以只籌一部分錢,差欠的部分可以打欠條。在熊某提出害怕銷不出去的情況下,許諾熊某買下后由他想辦法處理。一步步引誘熊某,打消熊某的種種顧慮,引誘和強化了熊某的販毒故意。害怕熊某反悔不買毒品,特情人員還要求其交5000元定金,讓其進一步上套。在特情及公安人員的努力操作、控制下,由公安機關(guān)提供毒品,公安人員充當(dāng)老板,假賣成交,人贓俱獲。整個犯罪過程由公安策劃、導(dǎo)演、主演。 在毒品泛濫的今天,使用特情人員破案,有利于提高破案率,有效打擊犯罪,具有一定的正當(dāng)性。但特情破案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線,即不能引誘、強化他人的犯意。本案中這種誘惑偵查行為超越了法律的底線,有違公安機關(guān)打擊犯罪的宗旨和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對被告人熊某量刑時,應(yīng)充分考慮特情人員引誘、強化熊某犯意,積極促成犯罪的情節(jié),對熊某從輕、減輕處罰。 二、本案屬犯罪未遂。本案整個犯罪過程在公安人員的掌控之中,出售毒品的一方是假意販賣,被告人根本不可能取得毒品的實際所有權(quán)或控制權(quán)。因而,熊某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具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 三、本案由于是在公安的控制中,毒品不可能流入社會,沒有也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 四、熊某系初犯,沒有犯罪前科,主觀惡性小,可酌情從輕處罰。 五、熊某自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至今,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真誠認(rèn)罪、悔罪。 綜上幾點,建議法庭對被告人熊某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 以上意見,敬請法庭采納!謝謝! 熊某辯護人:許思龍律師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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