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八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
一九五八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一九五八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一屆83次會議)
1958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1957年11月6日第八十三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7年11月6日
一九五八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
(1957年11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為加速國家經濟建設,逐步提高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促進人民節(jié)約儲蓄,特發(fā)行一九五八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
第二條 本公債的募集和還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第三條 本公債發(fā)行總額定為人民幣六億三千萬元,于一九五八年一月開始發(fā)行,一九五八年十月一日起計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規(guī)定利率貼息。
第四條 本公債債券面額分為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六種。
第五條 本公債利率定為年息四厘,公債利息在償還本金時一次付給,不計復利。
第六條 本公債本金分十年作十次償還,自一九五九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抽簽還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還總額的百分之五,第五、六、七次各抽還總額的百分之十,第八、九次各抽還總額的百分之十五,其余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于第十次還清。
第七條 本公債的發(fā)行和還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所屬機構辦理。
第八條 本公債債券不得當作貨幣流通,不得自由買賣。
第九條 偽造本公債債券或破壞本公債的信用者,依法懲處。
第十條 本條例自195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五八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還本付息表
單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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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 現(xiàn) 負 數 │次 數│還本比例│ 還 本 數 │ 付 息 數 │ 本 息 共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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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630,000│。薄々Α。担ァ々Α。常,500│ 1,260│。常,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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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598,500│ 2 │。担ァ々Α。常,500│ 。,520│。常,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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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567,000│。场々Α。担ァ々Α。常保担埃癌Α 。常罚福癌Α。常,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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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535,500│。础々Α。担ァ々Α。常保担埃癌Α 。,040│。常,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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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504,000│。怠々Γ保埃ァ々Α。叮常埃埃癌Α。保玻叮埃癌Α。罚,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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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441,000│。丁々Γ保埃ァ々Α。叮,000│ 15,120│ 7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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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378,000│。贰々Γ保埃ァ々Α。叮常埃埃癌Α。保,640│。福,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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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315,000│。浮々Γ保担ァ々Α。梗,500│。常,240│12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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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220,500│ 9 │15% │。梗矗担埃癌Α。常,020|12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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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126,000│10 │20% │126,000│。担埃矗埃癌Γ保罚,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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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 │ ───── │ ── │ ─── │630,000│172,620│80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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