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法》施行前法律未規(guī)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法》施行前法律未規(guī)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法》施行前法律未規(guī)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法》施行前法律未規(guī)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1993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告)請(1991)38號《關于不服工商行政機關的查封、劃撥通知書能否按民事或行政侵權案件受理的請示》收悉。經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同意你院請示報告中的第二種意見,即:開封市工商局1988年對開封市曹門經銷部作出凍結劃撥酒款通知書,并以“白條”為收據提走其1653件川曲酒替開封市豫川副食品聯(lián)營公司沖抵貨款的行為,是行政侵權行為,但案發(fā)在行政訴訟法施行之前,當時的法律沒有規(guī)定法院受理此類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曹門經銷部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