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營老山林場與渭昔屯林木、土地糾紛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營老山林場與渭昔屯林木、土地糾紛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營老山林場與渭昔屯林木、土地糾紛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營老山林場與渭昔屯林木、土地糾紛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1992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4月10日《關于國營老山林場與渭昔屯林木、土地糾紛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國營老山林場與渭昔屯訟爭的渭貴溝、渭貴坡位于渭昔屯村背后約3公里處。解放前后渭昔屯村民曾在該地割草、放牧,1961年、1962年曾在該地墾荒種植農作物。1965年老山林場將該地納入林場擴建規(guī)劃,并從1967年至1968年雇請民工種植杉木,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將該地劃歸老山林場。糾紛發(fā)生后,當?shù)厝嗣裾畬⒃摰卮_權歸渭昔屯所有。據此,為了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基本上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即:本案可視為林場借地造林,訟爭的土地權屬歸渭昔屯所有,成材杉木林歸老山林場所有,由林場給渭昔屯補償一定的土地使用費。
此案政策性較強,且矛盾容易激化,請你院主動取得區(qū)委、區(qū)政府的支持,并與有關部門聯(lián)系,共同做好雙方當事人的息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