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一土地登記在兩個土地證上應如何確認權屬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一土地登記在兩個土地證上應如何確認權屬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一土地登記在兩個土地證上應如何確認權屬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一土地登記在兩個土地證上應如何確認權屬的復函
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90)民監(jiān)字第570號《關于翟金海與翟光增宅基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雙方訟爭的宅基在土改時翟光增家填發(fā)的土地房產(chǎn)證記載系空宅基,以后也未使用。而該案在你院送達(89)民監(jiān)字第251號民事判決書后,翟金海在邢臺市民政局找到其土地房產(chǎn)證存根,證明他家對雙方爭議的宅基在土改時也進行了登記。1961年政府又給翟金海發(fā)了契證,進一步明確了其使用權,并長期使用。據(jù)此,以維護翟金海對爭議宅基的使用權為宜。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