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nóng)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nóng)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nóng)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nóng)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的決定
(2004年12月29日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批準我國政府于1999年8月24日簽署的《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nóng)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同時作出聲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nóng)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暫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