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解放前金銀、偽幣債務如何折算清償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解放前金銀、偽幣債務如何折算清償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解放前金銀、偽幣債務如何折算清償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解放前金銀、偽幣債務如何折算清償的批復
1953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華北分院:
你院1953年5月26日華法字第120號請示收悉。
(一)關于解放前城市債務償還問題,法院判決時,對關于偽幣或銀元債務如何折合人民幣的問題,可參照政務院公布的“關于解放前銀錢業(yè)未清償存款辦法”附表甲(附表乙不能援用),將各年偽幣折合人民幣(銀元按當時人民銀行牌價折合人民幣)。至償還債務應否打折扣的問題,則主要應斟酌雙方當時經濟情況決定。如債務人經濟情況很好,可不打折扣;如債務人經濟情況不好,可打一適當的折扣;如債務人經濟情況很壞,則可打一很大的折扣,甚至還可酌予免除償還?傊遄秒p方具體情況來決定。處理這種糾紛,并應爭取以調解方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