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關于勞改罪犯配偶提出離婚如何處理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關于勞改罪犯配偶提出離婚如何處理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關于勞改罪犯配偶提出離婚如何處理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關于勞改罪犯配偶提出離婚如何處理的意見
1953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法院:
關于勞改罪犯配偶提出離婚的處理意見,已請示中央,在中央未有指示以前,對你院提出的問題,我們的初步意見如下:
(一)判處三年以上送往外省勞改的普通刑事犯,其配偶提出離婚,原則上應征求罪犯本人意見,如不知罪犯目前在何處勞改時,可向最初羈押該罪犯之公安機關查詢,再根據(jù)線索逐級訪查,當能獲知罪犯現(xiàn)在何處勞改,通過該所在勞改單位征求罪犯本人意見后,再根據(jù)實際情況,予以判決,手續(xù)上較為妥當。
(二)判處三年以上送往外省勞改的反革命犯,其配偶提出離婚,可不征求罪犯本人意見,徑行判決離婚,如不知罪犯目前所在勞改之單位時,得將判決書送往最初羈押罪犯之公安單位設法轉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