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刑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司法解釋中有關規(guī)定應如何理解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刑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司法解釋中有關規(guī)定應如何理解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刑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司法解釋中有關規(guī)定應如何理解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刑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司法解釋中有關規(guī)定應如何理解問題的電話答復
1992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研)(1991)2號《關于對刑法、人大常委會決定及司法解釋中有關條文應如何理解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一、關于刑法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司法解釋之前的刑事案件,現(xiàn)提出申訴的是否適用司法解釋的問題。同意你院意見。我院在司法解釋文件中,一般都規(guī)定:“本解釋發(fā)布后辦理的案件,按本解釋辦理;本解釋發(fā)布前,已經(jīng)處理的案件,不再變動!闭堈沾嗽瓌t辦理。
二、關于如何理解和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第(一)項的問題。我們認為,《決定》第一條第(二)項,包括“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情節(jié)惡劣的”,是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補充和修改。因此,對于符合《決定》第一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應當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的案件,才能適用《決定》判處。
三、關于對輪奸案件如何適用刑法條款的問題。我們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五條的規(guī)定,對輪奸案件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三款的法定刑從重處罰的,一是輪奸幼女的案件;二是輪奸婦女并具有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的案件。對于其他不具有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輪奸婦女(不包括輪奸幼女)的案件則應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法定刑從重處罰。
附: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對刑法、人大常委會決定和司法解釋中有關條文應如何理解問題的請示 冀法(研)〔1991〕2號
最高人民法院:
在審判實踐中,我們對以下三個法律條文理解不一,特予請示。
一、關于《刑法》實施后,“兩院”作出司法解釋之前的刑事案件,現(xiàn)提出申訴的是否適用司法解釋ⅶ對此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當適用司法解釋,因為司法解釋是針對司法部門在執(zhí)法過程中對刑法的某些條文理解不同才作出統(tǒng)一的解釋,它是刑法條文的具體化。所以,對以前處理的案件有不符合司法解釋精神的,應予以糾正和改判。另一種意見認為,不應適用司法解釋。理由是:司法解釋不是新法,而是對刑法條文的擴充解釋,對它公布之前已審結的案件不應具有溯及力,它只對當前正在辦理的某類刑事案件具有約束力。如果適用司法解釋,司法部門就應對以前已處理過的此類案件全部進行復查,這樣勢必造成混亂。我們傾向后一種意見。
二、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中的第二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情節(jié)惡劣的……”是不是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修改和補充ⅶ對于應該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的都可以適用《決定》ⅶ
三、對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和“兩院一部”司法解釋中輪奸應如何確定適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三、四款ⅶ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2人以上犯強奸罪而共同輪奸的,從重處罰。“兩院一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對“輪奸婦女尤其是輪奸幼女的首要分子”視為強奸罪中情節(jié)特別嚴重。同時規(guī)定“輪奸婦女、按第一款的法定刑從重處罰”!拜喖橛着蛘咻喖閶D女具有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的,按第三款的法定刑從重處罰!痹趯徟袑嵺`中,對輪奸如何確定適用哪一款有不同理解。一種意見認為,只要是輪奸的,就可適用第三款。另一種意見認為,適用第三款必須是輪奸婦女和幼女的首要分子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否則,則按第一款從重處罰。經(jīng)研究,我們傾向后一種意見。請批復。
1991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