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緩刑是否剝奪其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緩刑是否剝奪其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緩刑是否剝奪其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緩刑是否剝奪其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
1953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重慶市人民法院:
你院法秘字第6535號來文已悉:關于北碚市法院請示鄒萬選瀆職案經(jīng)判徒刑、緩刑二年其政治權或經(jīng)濟權是否應受限制的問題,我們意見如下:一、鄒萬選瀆職罪,判處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姑無論宣告剝奪政治權利與否?均須在緩刑期中剝奪其政治權利,撤銷其行政職務,這是因為既違反了國家的利益,就不應享受國家政治權利,如撤職后仍留機關戴罪工作者,應不敘職位薪俸,但給以學習機會保障其必要的生活供給,設在戴罪工作期間,已改悔而立功自贖者,即可取消罪名,恢復職位。二、宣告緩刑,不等于無罪判決,故緩刑期間,一般的應予被告以必要的管束教育,剝奪其政治權利,以便檢查其悔悟認罪程度而決定主刑的執(zhí)行與否?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