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微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微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微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微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1991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
根據(jù)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懲治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罪的決定》,現(xiàn)將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案件的管轄問題通知如下: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