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檢察機關常態(tài)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典型案例的通知
關于印發(fā)檢察機關常態(tài)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印發(fā)檢察機關常態(tài)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典型案例的通知
關于印發(fā)檢察機關常態(tài)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反有組織犯罪法,常態(tài)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不斷推進掃黑除惡斗爭法治化、規(guī)范化、專業(yè)化,最高人民檢察院選編了“羅某明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等5件典型案例,印發(fā)你們,供辦案時參考借鑒。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5年2月5日
案例一
羅某明等人組織、領導、參加
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關鍵詞】
黑社會性質組織 開設賭場 警情串并 綜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羅某明,男,43歲,無業(yè)。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因非法攜帶管制刀具、毆打他人、故意毀壞財物、賭博多次被行政處罰。
被告人詹某,男,38歲,無業(yè)。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因尋釁滋事、賭博被行政處罰。
被告人王某登,男,36歲,無業(yè)。曾因故意損毀財物、賭博被行政處罰。
被告人陸某會,男,37歲,無業(yè)。曾因偽造身份證件、毆打他人被行政處罰。
其他11名被告人基本情況略。
2008年以來,被告人羅某明帶領被告人王某登開始在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qū)陸慕鎮(zhèn)、東橋鎮(zhèn)等地賭場混跡,并通過放“水錢”收取高額利息。2012年起,被告人羅某明、王某登在蘇州市相城區(qū)黃埭鎮(zhèn)拓展貴州老鄉(xiāng)賭博圈,陸續(xù)招攬被告人詹某、陸某會、李某剛、李某龍等人在黃埭鎮(zhèn)東橋一帶通過開設賭場、發(fā)放“水錢”,逐漸積累資金,發(fā)展涉賭人脈關系。2013年10月22日,為排除競爭對手、爭搶賭客資源,被告人羅某明糾集手下持砍刀、鋼管、魚叉等工具,在蘇州市相城區(qū)黃埭鎮(zhèn)西橋村與他人斗毆,后羅某明團伙在蘇州市黃埭鎮(zhèn)一帶站穩(wěn)腳跟,并開始有組織地實施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2013年以來,為進一步壯大勢力、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羅某明陸續(xù)糾集、吸收被告人麥某偉、龍某、盧某平等10余名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通過發(fā)放工資、聚餐娛樂、派發(fā)紅包、善后安撫等方式對組織成員進行拉攏、控制,采取訓斥、調崗、開除等方式對違反紀律、背離組織的成員實施懲戒、立威,逐漸形成了以羅某明為組織者、領導者,詹某、王某登、陸某會為骨干成員,麥某偉、龍某、盧某平為積極參加者,楊某全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長期盤踞在蘇州市相城區(qū)黃埭鎮(zhèn)、無錫市新吳區(qū)鴻山街道等城鄉(xiāng)交界地帶,利用位置隱蔽、監(jiān)管薄弱等條件,以開設賭場、高利放貸為基礎和資金來源,以暴力為后盾排擠競爭對手、維護非法利益,“以黑護賭”,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保障非法債權實現(xiàn),攫取巨額經濟利益,并通過豢養(yǎng)組織成員、租賃場所、擺平事端、提供治療費用、安撫善后以及組織成員娛樂和揮霍等,“以賭養(yǎng)黑”,維持組織的運行、發(fā)展。
2013年10月至2021年5月間,該組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有組織地實施了聚眾斗毆、開設賭場、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傷害、誣告陷害等51起違法犯罪,涉及兩地10余個鄉(xiāng)鎮(zhèn)(社區(qū)),受害群眾100余人,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該組織通過實施大量違法犯罪活動,非法控制蘇州市相城區(qū)黃埭鎮(zhèn)、無錫市新吳區(qū)鴻山街道等城鄉(xiāng)交界區(qū)域的高利放貸、賭博等非法行業(yè),干擾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在當?shù)卦斐蓯毫佑绊。通過采取暴力手段,非法逼討債務,稱霸一方,對當?shù)厝罕娦纬尚睦韽娭啤⑼,致使多名合法利益受損的群眾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如該地區(qū)被詐賭的農村居民張某仙等人被迫變賣4套拆遷安置房,償還非法債務。該組織實施民事虛假訴訟、誣告陷害等違法犯罪,多次干擾破壞國家機關工作秩序,還通過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尋求庇護,逃避打擊,坐大成勢,嚴重破壞了政府公信力和司法公正。
本案由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偵查終結,向無錫市新吳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新吳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22年11月15日,向新吳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2年12月31日,新吳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誣告陷害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羅某明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余被告人以其參與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和相應的財產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訴。2023年4月21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及時介入引導偵查,深挖徹查涉黑犯罪。2021年5月,被告人羅某明等人在無錫市新吳區(qū)開設賭場時被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抓獲,并當場查獲借條60張,涉及金額計人民幣426萬余元。經初步研判,該團伙在無錫、蘇州農村交界地區(qū)可能存在有組織實施非法放貸、暴力討債等黑惡犯罪線索。新吳區(qū)人民檢察院接到通報后,及時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后與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會商案情4次,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檢索涉案人員在蘇州、無錫等周邊地區(qū)警情并調取警情卷宗,發(fā)現(xiàn)相關警情158起,涉及被告人羅某明違法犯罪線索70起,其中存在大量有組織采用毆打、跟蹤、滋擾、潑糞、堵鎖眼、非法侵入住宅等暴力、“軟暴力”非法討債的事實。被告人羅某明及3名骨干成員到案后均拒不交代,并通過事先訂立的攻守同盟、設置“頂包人”等方式對抗偵查。為進一步深挖徹查該團伙犯罪事實,新吳區(qū)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補充偵查意見90余項。經引導公安機關全面取證,依法追加認定聚眾斗毆2起、非法拘禁3起、故意傷害1起、尋釁滋事違法行為14起,追加6名涉黑成員。
(二)認真研判準確定性,準確認定以賭為業(yè)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檢察機關審查認為,被告人羅某明團伙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而有組織地實施開設賭場犯罪活動,形成了“以黑護賭、以賭養(yǎng)黑”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主要理由如下:一是該組織嚴密且欺壓殘害群眾。該組織事先選定農村地區(qū)拆遷戶、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家等對象,再安排團伙骨干采用誘賭、詐賭等方式,使被害人欠下巨額非法債務,在討債過程中,又采用暴力、恐嚇、滋擾、出場擺勢、圍堵攔截、堵鎖眼、潑糞等暴力、“軟暴力”慣常行為手段,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二是該組織謀取強勢地位,在當?shù)卦斐蓯毫佑绊。該組織為維護組織經濟利益,在蘇州相城、無錫新吳等農村交界區(qū)域,有組織地長期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搶奪賭客資源與他人聚眾斗毆、打壓競爭對手,引發(fā)群眾報警158起,另有多名群眾不敢報案、放棄傷情鑒定或被迫同意調解結案,造成3家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停產變賣,影響范圍波及江蘇省蘇州市、無錫市多個街道社區(qū),給被害人及其家庭正常生活帶來嚴重影響,給部分被害企業(yè)的正常生產經營帶來嚴重破壞。三是該組織嚴重破壞基層工作秩序和執(zhí)法環(huán)境。該犯罪組織刻意逃避公安機關的管理、整治和打擊,如該組織規(guī)定若被公安機關打擊后必須由事先安排的“頂包人”扛下罪名,羅某明承諾會照顧其家人,并每年給予10萬元補償?shù)。該組織領導者羅某明拉攏、腐蝕基層派出所民警等負有查禁職責的執(zhí)法司法人員,尋求非法保護,致使該組織先后3次被立案偵查均無后續(xù)處理結果,逃脫懲處長達9年,嚴重損害基層執(zhí)法司法機關公信力。綜上所述,該組織長期采用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大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并聚斂非法財富支持組織發(fā)展,結合該組織違法犯罪次數(shù)、手段惡劣程度、時間跨度、犯罪對象、對群眾工作、生活造成的惡劣影響等危害后果綜合判斷,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三)加強基層綜合治理,助力基層平安建設。一是堅持打傘破網并重。檢察機關在細致審查卷宗、走訪調查、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強化線索研判,匯總疑似瀆職線索9條,司法工作人員瀆職線索2條,逐案形成“一線索一報告”“一線索一證據材料”,報江蘇省檢察院統(tǒng)一研判處置,由異地檢察機關、監(jiān)察機關立案2人。二是完善跨區(qū)域協(xié)作機制。針對辦案中發(fā)現(xiàn)的蘇州、無錫兩地農村交界地帶因地理位置隱蔽、邊界監(jiān)管薄弱,容易滋生違法犯罪等情況,開展類案調研、實地走訪,查明蘇錫交界兩地公安機關警情處置不規(guī)范、串并研判不及時、警務協(xié)作不暢等問題,依法向兩地公安機關制發(fā)檢察建議,推動雙方簽署聯(lián)防聯(lián)治合作協(xié)議,出臺警情強制檢索報告制度,完善兩地警情互通、線索互移、協(xié)作配合等制度,助力兩地建立跨區(qū)域聯(lián)防聯(lián)治長效機制。三是推動農村基層綜合治理。針對農村基層組織在交界區(qū)域社會治理中的薄弱環(huán)節(jié),檢察機關對近年來蘇錫兩地跨區(qū)域犯罪進行專題調研分析,依法向蘇州、無錫相關農村基層政府機關分別制發(fā)檢察建議,組織當?shù)攸h委負責人、人大代表、網格員、村(居)委工作人員、群眾代表等召開座談會,推動兩地開展交界區(qū)域專項整治,如針對農村地區(qū)賭博多發(fā)、村民意識薄弱等特點,開展聯(lián)合專題普法,完善賭博懲防機制,防止拆遷居民、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家成為賭場“殺豬盤”目標,提升農村地區(qū)群眾安全感。
【典型意義】
(一)注重警情串并研判,引導偵查深挖跨區(qū)域地帶涉黑犯罪線索。檢察機關在辦理黑惡犯罪慣常實施的聚眾斗毆、開設賭場、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案件時,應注重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對涉案人員警情進行跨區(qū)域全面檢索,排查違法犯罪線索和關聯(lián)涉案人員。針對涉及多起警情未依法處置等情形反映出的執(zhí)法司法問題,深挖黑社會性質組織背后的“保護傘”線索,并及時向有關主管機關移送或者依職權查辦,共同推進線索核查,確保除惡務盡,鏟除黑惡勢力的滋生土壤。
(二)依法準確區(qū)分普通賭博犯罪集團和黑社會性質組織。普通賭博犯罪集團能否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結合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的規(guī)模、手段、后果、侵害對象的數(shù)量、范圍、造成的社會影響等因素綜合判斷。對主觀上雖為牟取非法經濟利益,但客觀上以暴力、威脅、軟暴力等手段,大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腐蝕國家公權力、尋求非法保護、包庇,“以黑護賭”,“以賭養(yǎng)黑”,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致使一定區(qū)域內群眾陷入恐懼,企業(yè)無法正常生產經營,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社會生活、經濟秩序的,可以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三)以案促治,助力農村地區(qū)掃黑除惡源頭治理。檢察機關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中,應當充分調研分析黑惡勢力滋生的原因、規(guī)律,深入查找農村黑惡勢力背后的基層社會治理漏洞,通過制發(fā)檢察建議、建立聯(lián)動工作機制等方式,協(xié)同發(fā)力,懲防并舉、標本兼治,共同破解社會治理難題,促進提高農村基層組織社會治理能力和水平,切實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二
回某華等人組織、領導、參加
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關鍵詞】
黑社會性質組織 組織犯罪 法律監(jiān)督 綜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回某華,男,38歲,務農。曾因犯強制猥褻婦女、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等犯罪,先后三次被判刑入獄。
被告人代某洋,男,38歲,務農。曾因犯強制猥褻婦女、窩藏等犯罪,先后兩次被判刑入獄。
被告人王某,男,37歲,務農。曾因犯聚眾斗毆、故意傷害犯罪被判刑入獄。
其他16名涉案人員基本情況略。
被告人回某華刑滿釋放后,自2013年10月份起,在河北省滄州市滄縣杜林鄉(xiāng)一帶拉幫結派,糾集同村“發(fā)小”被告人代某洋、王某等人通過開設賭場、高利放貸牟取非法利益。后又陸續(xù)吸收滄縣周邊鄉(xiāng)村多名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閑雜人員及未成年人加入,在近五年的時間內,有組織的實施故意傷害、搶劫、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以回某華為組織者、領導者,代某洋、王某為骨干成員,曹某強、張某、曹某賀等5人為積極參加者,楊某、李某、閆某才等11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人數(shù)較多,層級分明,組織者、領導者明確,骨干成員固定,用約定俗成的慣例和行動規(guī)約來管控組織成員。該組織成立后,通過開設賭場、高利放貸、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非法利益300余萬元,后通過投資入股、建樓出租、出售股權、收取好處費等方式多渠道聚斂錢財150余萬元,積累經濟實力;通過給組織成員提供食宿、發(fā)放工資、出資平事、給出入獄人員接風洗塵、安撫善后、安排組織成員參與承攬建設工程等手段籠絡人心、強化控制,用以維系組織的運行發(fā)展壯大。
被告人回某華等人為牟取經濟利益,有組織的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在滄縣及滄州市區(qū)一帶實施開設賭場、催收非法債務、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搶劫、敲詐勒索、非法買賣槍支等34起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造成1人重傷,5人輕傷,1人輕微傷;2個家庭的房屋被迫變賣,1名被害人被迫辭去政府工作遠走他鄉(xiāng),多名群眾或遭受侵害后不敢報警,或迫于該組織的威逼被迫接受調解,多名被害人有家不敢回,在區(qū)域內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shù)亟洕、社會生活秩序?br>
本案由滄州市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向獻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獻縣人民檢察院于2023年10月29日,向獻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3年11月30日,獻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搶劫罪等罪名,數(shù)罪并罰,判處組織者、領導者回某華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七年零九個月至七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相應財產刑。一審宣判后,回某華等4名被告人提出上訴。2024年1月26日,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強化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夯實指控犯罪的證據基礎。自該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到案并被采取強制措施后,獻縣人民檢察院即派員提前介入偵查熟悉案情,提出針對性引導取證意見,偵訴合力構建以證據為中心的指控體系。重點圍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開展提前介入工作:一是確定回某華等人有組織犯罪的人員規(guī)模、層級架構、有無組織紀律或約定俗成的幫規(guī)規(guī)約,明確組織成員的作用、地位,尤其是積極參加者及骨干成員有哪些,搜集并固定骨干成員直接聽命組織者,多次指揮或參加有組織違法犯罪以及在組織中起重要作用的證據,以確定該組織的穩(wěn)定性、嚴密性程度。二是查明該犯罪組織的經濟實力。通過調取銀行轉賬記錄、賬目明細、詢問當事人、查詢財產、進行財務審計等方式,查明由回某華犯罪組織獲取掌控的經濟利益,并查明用以支持組織成員違法犯罪活動以及維系組織生存發(fā)展、豢養(yǎng)成員的支出金額,以確定該組織是否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并將部分資金用于維護組織穩(wěn)定、壯大組織勢力。三是查明回某華及部分成員實施的犯罪是否為組織利益實施;啬橙A及組織成員實施的犯罪共計34起,涉及搶劫、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嚴重暴力犯罪,足以體現(xiàn)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征。但個別犯罪是否為組織利益實施,關系到組織犯罪的認定,檢察機關引導偵查機關在查明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圍繞能否認定組織犯罪收集、補強證據。四是查明該組織是否在一定區(qū)域內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引導偵查機關從回某華與多名組織成員系同村“發(fā)小”的關系、在滄縣一帶長期盤踞、聚斂錢財數(shù)額巨大、犯罪后果嚴重,且多起案件被“消化”處理等多方面綜合搜集調取證據,以查明該組織在一定區(qū)域內對社會秩序和群眾生產生活造成的危害后果。
(二)準確區(qū)分個人犯罪和組織犯罪。本案爭議焦點之一是組織骨干成員王某、積極參加者張某、曹某等人持回某華的雙管獵槍搶劫他人棋牌室賭資數(shù)萬元的行為是否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回某華及其辯護律師提出該起犯罪系王某等人個人犯罪而非組織犯罪的辯護意見。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該起事實應認定為組織犯罪。一是王某等4名參與人員均系回某華組織中的重要成員,接受回某華的領導和管理,與其關系密切,且在實施犯罪中使用了曹某為回某華保管的槍支。二是盡管回某華事前不明知、未親自參與搶劫,但被害方被搶劫過程中已明確知道他們是回某華的小弟,事后直接找到回某華交涉,說明這起犯罪的影響直接輻射到回某華本人及其犯罪組織,對擴大組織勢力和影響力有一定作用。三是事后回某華出面與棋牌室老板調處此事,避免其手下受到報復或者追究,也未就王某等人私自持槍搶劫賭場一事對4人進行懲罰或懲戒,未在組織成員內部進行教育或明確禁止,表明回某華對該行為有一定的默許或認可。因此將該案認定為組織犯罪起訴,并被判決認定。
(三)加強法律監(jiān)督,確保打準打深打透。該組織成員眾多,部分案件案發(fā)時未得到及時處理,存在應當立案而未立案或遺漏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檢察機關充分發(fā)揮法律監(jiān)督職能,引導公安機關補強證據,及時監(jiān)督以尋釁滋事罪立案,查明案件事實及參與人員的作用。此外,通過訴前引導,督促公安機關對涉及該組織的多起案件線索深挖細查、串并分析,避免出現(xiàn)漏罪漏犯。全案共計監(jiān)督立案2件,糾正漏捕3人,糾正漏訴3人,追訴漏罪1件,移送洗錢犯罪線索1件,移送其他犯罪線索5人次,糾正公安機關偵查活動違法4件,提請上級院適用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已生效錯誤判決抗訴2件。
(四)促進綜合治理,完善黑惡犯罪預防體系。檢察機關審查發(fā)現(xiàn),該案回某華犯罪組織的19人中,除未成年人之外,有犯罪前科的10人,占比53%,暴露出刑滿釋放人員再犯罪情況嚴峻、嚴重破壞當?shù)氐纳鐣钪刃虻耐怀鰡栴}。為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有效遏制再犯罪的高發(fā)態(tài)勢,獻縣人民檢察院在征得案發(fā)地檢察機關同意后,向滄縣司法局制發(fā)檢察建議,建議針對刑滿釋放人員,首先要“一人一檔”進行建檔分類,做到銜接到位,底數(shù)清楚;其次,健全安置幫教工作小組,引導刑滿釋放人員遵紀守法;另外,聯(lián)合各單位對刑滿釋放人員進行定向幫扶,多部門共同發(fā)力齊抓共管,有效預防刑滿釋放人員重新違法犯罪。該建議得到滄縣司法局黨委的高度重視,對建議內容進行專題研究,并全部采納建議事項,有效推動完善當?shù)厣婧谏鎼悍缸镱A防體系建設。
【典型意義】
(一)堅持準確認定組織犯罪。正確區(qū)分個人犯罪與組織犯罪,關系到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征的認定,有助于從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兩個方面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構成條件,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和組織領導者的罪責認定有至關重要的影響。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應當注意發(fā)揮訴前引導偵查、補充偵查作用,通過組織召開聯(lián)席會議、出具引導偵查提綱等方式,督促公安機關圍繞組織犯罪進一步夯實證據基礎,尤其對并非組織領導者親自參與或指揮實施的犯罪行為,引導公安機關從犯罪是為組織利益還是個人利益實施、犯罪附帶后果是否擴大組織的影響力和勢力、是否得到組織領導者事后認可或默許、是否符合組織規(guī)約等方面收集完善證據,從而確保個人犯罪與組織犯罪界限清晰,涉案人員罰當其罪。
(二)堅持法律監(jiān)督貫穿始終。涉黑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應當以高質效辦案為基本追求,堅持在辦案中監(jiān)督、在監(jiān)督中辦案,一方面加強對刑事立案、偵查活動的監(jiān)督,全面審查和綜合運用證據,梳理多人犯罪中涉案人員的具體行為及作用地位,依法開展立案監(jiān)督、追捕追訴工作,避免出現(xiàn)“漏網之魚”。同時通過對偵查活動中違法或不當行為的監(jiān)督糾正,督促公安機關依法履職,以程序公正促進實體公正,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確保訴訟活動順利進行。另一方面延伸審判監(jiān)督視野,對已判案件或已執(zhí)行完畢的生效案件中存在錯誤問題,應通過提出抗訴、制發(fā)再審檢察建議、提請上級檢察機關適用審判監(jiān)督程序抗訴等方式監(jiān)督糾正,確保準確追訴涉黑犯罪。
案例三
黃某華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
黃某革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關鍵詞】
惡勢力犯罪集團 宗族惡勢力 集團整體性認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某華,男,60歲,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永?h黃氏宗親會會長。
被告人黃某革,男,56歲,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永?h黃氏宗親會副會長、會長。
被告人黃某崇(黃某華兒子)、被告人黃某飛(黃某華侄子)等其他25名涉案人員基本情況略。
20世紀90年代,被告人黃某華在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永福縣縣城開設“藥浴店”,暗地組織他人賣淫,網羅社會閑散人員為其效力,逐漸形成惡名。2004年以來,黃某華糾集人員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對參與土地競標的老板、征地拆遷對象等實施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及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逐步形成以黃某華為首要分子,黃某崇、黃某飛等人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為進一步聚斂錢財、擴大非法影響,黃某華犯罪集團于2012年成立永?h黃氏宗親會并自任會長,各鄉(xiāng)鎮(zhèn)成立分會,以黃氏宗親會在永?h盛豐大酒店的辦公場所為據點,利用宗族勢力為非作惡。
在此期間,永?h三皇鄉(xiāng)及周邊逐步形成了另一股惡勢力。被告人黃某革2003年在三皇鄉(xiāng)經營飯店,承攬政府工程。為維護非法利益,自2006年起,黃某革網羅多名社會閑散人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逐步形成以黃某革為首要分子,黃某思、黃某維等黃氏宗親人員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組織開設賭場、壟斷果筐交易,有組織地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斗毆、故意傷害、容留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開設賭場,該組織先后向兩任派出所所長行賄,賭場從未被公安機關查處。
2013年至2016年,黃某華與黃某革兩股勢力依托永?h黃氏宗親會平臺,進行“惡惡合作”,相互糾集參與違法犯罪活動。期間,黃某華任會長,黃某革任常務副會長,兩個犯罪集團煽動黃氏宗親會中不明真相的人員,假借維護宗親會人員利益之名多次組織數(shù)十人甚至上百人到廣福鄉(xiāng)、永安鄉(xiāng)、百壽鎮(zhèn)等鄉(xiāng)鎮(zhèn)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事后,黃氏宗親會還通過籌款賠付被害人、安排他人“頂包”等方式進行“善后”。
期間,為聚斂錢財,兩股惡勢力利用宗親會的影響力,由黃某華、黃某革與黃某飛合伙出資,非法吸收存款從事高利放貸活動。2016年,因利益糾紛,兩個犯罪集團結算散伙。后黃某華又先后與其兒子黃某崇、外甥蘭某輝及秦某飛等人糾集,繼續(xù)從事非法高利放貸,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實施催收非法債務、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黃某革則糾集黃某維、黃某思等人,繼續(xù)實施強迫交易、容留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
至案發(fā),黃某華犯罪集團有組織地實施了聚眾斗毆1起、尋釁滋事4起、催收非法債務5起、敲詐勒索3起、違法事實5起等違法犯罪事實;黃某革犯罪集團有組織地實施了催收非法債務1起、尋釁滋事2起、聚眾斗毆1起、開設賭場1起、強迫交易3起、故意傷害1起、容留吸毒1起、違法事實5起等違法犯罪事實,造成1人重傷、1人輕傷,強迫交易金額約352萬元。其中,黃某華、黃某革犯罪集團共同組織實施了尋釁滋事、催收非法債務等違法犯罪事實6起。
本案由永福縣公安局偵查終結,經指定管轄,向陽朔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陽朔縣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5月13日分別以被告人黃某華等人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催收非法債務罪、敲詐勒索罪、組織賣淫罪,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以被告人黃某革等人犯尋釁滋事罪、催收非法債務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向陽朔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1年10月29日,陽朔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某華等人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以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等犯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黃某華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六十一萬元,對其余被告人分別判處四年六個月至一年五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的財產刑;認定黃某革等人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以犯尋釁滋事罪等犯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黃某革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六萬元,對其余被告人分別判處十九年至十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的財產刑。宣判后,被告人黃某華、黃某革等人提出上訴。二審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依法認定宗族惡勢力犯罪集團。本案爭議焦點之一是黃某華、黃某革各自組織的犯罪團伙是否都能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經審查,一是組織特征方面,兩個犯罪團伙均有三名以上的組織成員,利用血緣、宗族、地緣等關系糾集在一起,人數(shù)較多,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且分別以黃某華、黃某革為首要分子,重要成員以黃氏宗親人員為主且較為固定。二是行為特征方面,兩個犯罪組織長期糾集黃氏宗親等成員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聚眾斗毆、開設賭場、強迫交易等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為樹立非法權威、擴大非法影響,多次打著黃氏宗親會的旗號,聚眾隨意毆打他人、攔截上訪群眾、威脅村民,并從事非法高利放貸、催收非法債務、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以牟取非法利益。三是危害性特征方面,兩個犯罪組織依托黃氏宗親會合力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插手民間糾紛,合伙高利放貸并采取暴力、威脅及“軟暴力”手段催債,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秩序、社會生活秩序。綜上,檢察機關認為,兩個犯罪組織組織成員較多,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固定,為牟取非法利益,長期、經常糾集在一起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由于黃某華犯罪組織對成員的控制性、約束性較弱,犯罪組織不夠穩(wěn)定;黃某革犯罪組織成員對組織的人身、財產依附性不強且暴力性不夠明顯,兩個組織的社會危害尚未達到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的程度,故兩個組織尚未達到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標準,應當依法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二)準確甄別“惡惡合作”組織形式。本案中,黃某華、黃某革兩個團伙是屬于一個惡勢力犯罪集團還是屬于兩個相互獨立惡勢力犯罪集團是一個重要的爭議焦點。經審查,黃某華、黃某革兩個犯罪組織在2013年至2016年以永福縣黃氏宗親會名義插手民間糾紛,共同組織實施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事實4起;共同成立地下放貸公司,共同組織實施了催收非法債務等違法犯罪事實2起。經審查,檢察機關認為黃某華、黃某革在合作期間不具有整體的組織性,未形成統(tǒng)一的組織意志,認定為兩個獨立的犯罪組織更為妥當。一是不具有整體的組織性。黃某華和黃某革分別對各自的組織成員進行控制和管理,兩伙人相互交叉但互不隸屬,黃某革及其手下無需接受黃某華領導。如黃某華向徐某騫催收非法債務過程中,黃某華讓黃某革安排人員有償看守徐某騫,黃某革指使他人對徐某騫貼身跟隨,后黃某革打電話向黃某華催要報酬;后期黃某革安排看守的人員與徐國騫熟絡后,為了控制徐某騫,不惜與黃某華安排的人員發(fā)生沖突,自行將徐某騫帶離,說明兩股人員非一個團伙。二是未形成統(tǒng)一的組織意志和利益。黃某華、黃某革共同利用黃氏宗親會實施的行為是基于各自組織利益,即為了擴大各自非法影響以此獲得更多的非法利益。如在合伙經營地下放貸公司過程中,名義上黃某華主導,由黃某華提出合伙建議,租用黃某華經營的酒店作為辦公場地,放貸公司的財務、會計均由黃某華控制,使用的賬戶是由黃某華家人提供,但黃某華、黃某革、黃某飛三人對各自吸收的存款和放出的貸款及非法收益負責,后三人因賬目不清、分贓不均等原因散伙。
【典型意義】
(一)依法懲治農村宗族黑惡勢力,維護農村地區(qū)社會政治穩(wěn)定。對網羅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閑散人員,經常糾集在一起,依托宗族勢力,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聚眾斗毆、非法催債等違法犯罪行為,橫行鄉(xiāng)里、欺壓百姓,擾亂危害農村經濟社會秩序,尚未達到在一定區(qū)域或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造成重大影響的,符合條件的可以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依法予以懲治。
(二)準確認定犯罪組織之間的關系。不同惡勢力犯罪組織在一段時間或某個領域可能存在“惡惡合作”,是否作為一個犯罪組織評價,關鍵在于該合作是否具有整體的組織性。若能體現(xiàn)新組織的組織意志和利益,對社會危害具有持續(xù)性,則可認定為惡勢力犯罪組織之間的合并,否則應評價為相互獨立的犯罪組織。
案例四
王某桓等人組織、領導、參加
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關鍵詞】
黑社會性質組織 行業(yè)非法控制 強迫交易 綜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桓,男,38歲,四川中鴻利再生資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鴻利公司”)股東。曾因尋釁滋事被勞教三年。
被告人王甲,男,44歲,中鴻利公司股東。有詐騙罪前科。
被告人徐某,男,45歲,中鴻利公司股東。
其他13名涉案人員基本情況略。
2014年開始,被告人王某桓先后結識彭某峰、趙某等社會閑散人員或刑滿釋放人員,先后涉足賭場、KTV、賓館等行業(yè),逐步增強經濟實力,形成一定社會惡名。期間,王某桓以其經營的“首座KTV”為據點,經常糾集上述人員,通過提供毒品(K粉)吸食、免費吃喝玩樂等手段籠絡人心,初步形成以王某桓為首的違法犯罪團伙。2015年12月,王某桓糾集彭某峰等6名人員,當街持刀圍砍被害人徐某軍,在四川省瀘州市合江縣城區(qū)樹立非法權威。后通過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以王某桓為組織者、領導者,下有骨干成員2人、積極參加者3人、一般參加者10人的較為穩(wěn)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形成了組織成員必須服從安排指揮,無條件為組織站臺、扎場;為了組織利益要敢打敢拼,出現(xiàn)后果由組織出面擺平、安撫善后;可以吸食K粉,但不得吸食麻古丸和冰毒等紀律規(guī)約。
該組織內部分工明確,充分體現(xiàn)“以黑護商”“以商養(yǎng)黑”的特征。王某桓根據各組織成員性格特點,組建“糾察組”、賭場、廢紙回收三個小組,各組相互支持,互為倚靠。一是安排兇狠好斗的彭某峰等人組建“糾察組”,負責巡查組織經營的各“生意”網點,通過斗毆、傷害等暴力手段,以及滋擾、威脅等“軟暴力”手段,維護組織利益,快速累積組織惡名。二是安排熟悉賭場業(yè)務的王乙(另案處理)負責經營賭場,先后在合江縣城區(qū)、先市鎮(zhèn)等地開設賭場8處,牟取非法利益160萬余元。三是接納前來投靠的王甲、徐某,成立以廢紙回收為經營業(yè)務的中鴻利公司,利用組織惡名,通過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壟斷合江縣城區(qū)廢紙回收行業(yè)。經審計,該組織涉及廢紙回收行業(yè)強迫交易金額為672萬余元,非法獲利169萬余元。該組織先后實施了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強迫交易、容留他人吸毒等20余起違法犯罪,造成2人重傷、2人輕傷、2人輕微傷等嚴重后果,攫取非法利益330余萬元。該組織通過實施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在合江縣城區(qū)及周邊已經形成非法控制并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shù)亟洕、社會生活秩序?br>
本案由瀘州市合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向合江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合江縣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9月24日向合江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2年9月26日,合江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等罪名,數(shù)罪并罰判處組織者、領導者王某桓和2名骨干成員二十五年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積極參加者、一般參加者分別被判處十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相應財產刑。判決后王某桓等人提出上訴,2023年4月18日,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王某桓犯罪組織活動領域涉及賭場、娛樂場所和廢紙回收行業(yè)等,實施的犯罪涵蓋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強迫交易、容留他人吸毒6類罪名20多起事實,通過故意傷害、聚眾斗毆、開設賭場等犯罪在當?shù)匦纬芍卮笥绊,同時對當?shù)貜U紙回收行業(yè)形成了非法控制,其中,該犯罪組織對廢紙回收行業(yè)的壟斷成為本案論證的重點。
(一)依法準確認定本案的危害性特征。根據2018年“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行業(yè)的生產、經營形成壟斷或對一定行業(yè)的準入、經營、競爭等經濟活動形成重要影響的,可認定為“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檢察機關審查認為,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間,該組織通過三種手段“非法控制”合江縣城區(qū)廢紙回收行業(yè):一是指定交易渠道。該組織依靠王某桓等人在合江城區(qū)的勢力和惡名,強制廢紙回收從業(yè)者按照其指定的渠道進行流通和交易。散戶或拾荒者只能向合江縣城區(qū)的38家回收站售賣廢紙;回收站的廢紙只能向合江縣城區(qū)內3家打包廠(負責運用機器將廢紙進行打包壓縮,符合收購標準)出售;打包廠只能通過中鴻利公司將廢紙出售給四川某紙業(yè)公司。最初3家打包廠老板不同意,經王某桓等人反復上門糾纏,后相互打聽得知王某桓是當?shù)氐摹吧鐣蟾纭,只能無奈答應。二是強制決定交易價格。該組織對合江縣城區(qū)的廢紙回收站、打包廠逐家上門“打招呼”,要求回收店、打包廠壓低收購價,按其定價統(tǒng)一經營。迫使回收站只能以0.4元/斤的價格向散戶、拾荒者收購廢紙,然后以0.5元/斤的價格向打包廠出售,而合江縣周邊地區(qū)同期廢紙收購市場價在0.7元/斤至1.5元/斤區(qū)間波動。打包廠以中鴻利公司名義將廢紙出售給四川某紙業(yè)公司,中鴻利公司收到貨款后,僅支付打包廠墊付的本金和200元/噸固定利潤,而更多的利潤均被中鴻利公司獲取。三是違法控制交易秩序和地域范圍。由“糾察組”專門負責對合江縣城區(qū)各廢紙回收站、打包廠開展日常巡查、控制。凡是有外地車輛到合江縣城區(qū)收購廢紙或有本地商戶將廢紙運往外地銷售的,及時向王某桓報告。王某桓安排組織成員采取毆打、言語威脅、逼停車輛等方式予以排擠,共計查實實施7起尋釁滋事違法犯罪行為。經審計,王某桓等人非法控制當?shù)貜U紙回收行業(yè)期間,獲取利潤差價達169萬余元。該組織通過上述違法犯罪手段,對廢紙回收行業(yè)形成非法控制,榨取了原本屬于拾荒者、散戶、回收站等社會弱勢群體的微薄收益,嚴重擠壓相關群體生存空間、正常生活來源,嚴重損害行業(yè)經營環(huán)境,嚴重破壞當?shù)亟洕、社會生活秩序,符合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危害性特征。
(二)嚴格審查,準確認定強迫交易罪。一是該組織實施的“軟暴力”屬于強迫交易罪中的“威脅”手段。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間,王某桓等人采用“反復上門糾纏”“滋擾施壓”等手段,不斷對合江縣城區(qū)的三家打包廠、回收站施壓,且“軟暴力”有隨時向“硬暴力”轉變的可能,長期滋擾、上門糾纏的方式使整個合江縣城區(qū)廢紙回收從業(yè)人員均感受到巨大的精神壓力和心理強制,被迫同意該組織確定的廢紙收購價,因此應當認定王某桓等采用了“威脅”的手段。二是本案屬于“強買強賣商品”的情形。本案涉及的廢紙是商品,王某桓組織通過前述方式,致使廢紙回收行業(yè)被迫按照該組織定價收購、出售商品,通過控制廢紙流通各環(huán)節(jié)的價格,從中攫取巨額經濟利益。通過調取紙業(yè)公司、各打包廠與組織成員徐某的銀行卡交易記錄、微信轉款記錄,結合司法審計報告,認定四川某紙業(yè)公司與該組織的交易金額應為強迫交易數(shù)額,共計672萬余元;強迫交易數(shù)額高出該組織和打包廠的正常交易金額的差價應認定為非法獲利數(shù)額,共計169萬余元。三是本案屬于強迫交易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情形。合江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是否認定“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當重點結合強迫交易次數(shù)、交易金額、違法所得數(shù)額、行為手段、持續(xù)時間,綜合判斷對市場流通秩序的破壞程度,按照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準確評價。本案中,該組織在一年多的時間內,非法控制合江縣城區(qū)廢紙回收市場,涉及幾十家經營戶,強迫交易數(shù)額達672萬余元,超過“情節(jié)嚴重”立案標準600倍;違法所得數(shù)額達169萬余元,超過“情節(jié)嚴重”標準800倍,嚴重破壞廢紙回收行業(yè)的正常經營秩序,社會影響惡劣。綜上,王某桓等人的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且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
(三)依法履職制發(fā)檢察建議,推動“以案促改”長效常治。合江縣人民檢察院針對案件中暴露出主管部門對廢紙回收行業(yè)存在執(zhí)法監(jiān)管不到位、價格監(jiān)督存在漏洞、查處不正當競爭不及時等問題,向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制發(fā)檢察建議。后,主管部門制發(fā)實施《合江縣市場流通領域亂象整治方案》。一是嚴把準入關口,加大執(zhí)法檢查,建立從“散戶—回收站—打包廠—紙業(yè)公司”全鏈條價格監(jiān)督檢查機制。二是暢通舉報渠道,在市場、重點區(qū)域設立投訴舉報箱,宣傳12315投訴舉報熱線,收集“涉黑涉惡”線索。三是實質運行“行刑銜接”機制,健全與公安、檢察等機關的信息通報機制,保持高壓態(tài)勢,形成協(xié)同共治格局。四是構建“掃黑除惡”立體宣傳網絡,通過與“鐵拳行動”相結合宣傳。檢察機關還邀請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人民監(jiān)督員采取座談交流、實地走訪等方式跟蹤問效,目前合江縣廢紙回收行業(yè)全面整改,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典型意義】
(一)依法認定罪責,確!按驕蚀驅崱。對涉市場流通領域中的黑惡犯罪,檢察機關要注重引導偵查機關收集、固定黑惡犯罪對行業(yè)所造成危害的相關證據,以充分證明黑惡犯罪對行業(yè)的控制程度,對從業(yè)人員合法權益的侵害程度,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程度,準確認定“非法控制”。同時,在現(xiàn)行法律對強迫交易“情節(jié)特別嚴重”未作明確規(guī)定的前提下,檢察機關要重點結合強迫交易次數(shù)、交易金額、違法所得數(shù)額、行為手段、持續(xù)時間、行業(yè)影響等要素進行審查,綜合判斷對市場秩序的破壞程度,按照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準確評價。
(二)協(xié)同發(fā)力綜合治理,在監(jiān)督辦案中做實檢察為民。廢紙回收行業(yè)吸納了大量低收入、弱勞動力的“拾荒者”,黑惡勢力的非法控制嚴重破壞行業(yè)秩序,嚴重損害從業(yè)者利益和積極性。檢察機關要始終聚焦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在打擊犯罪同時以案促治,找準社會治理漏洞與監(jiān)管薄弱環(huán)節(jié),向行業(yè)主管部門制發(fā)堵漏建制檢察建議,協(xié)同履職推進綜合治理,促進行業(yè)恢復生產、經營秩序,提振經濟發(fā)展信心,做實讓人民群眾可感受、可體驗、得實惠的檢察為民。
案例五
魏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關鍵詞】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骨干成員 違法所得追繳 高度可能證明標準 證明標準溯及力
【基本案情】
被告人魏某,男,64歲,江西省九江市某機關原副處級干部。
20世紀90年代末至2020年,以嚴某華(另案處理)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其固定的骨干成員有魏某等10余人,積極參加者20余人,一般參加者70余人,層級清楚、分工明確、有幫規(guī)戒約。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以經濟利益為紐帶,對外以“大盤子公司”等多家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以暴力手段非法壟斷了當?shù)夭缮凹把b運、過駁業(yè)務(砂石裝卸),并逐步將勢力延伸至當?shù)氐慕ㄖ、房地產、采礦、典當?shù)刃袠I(yè),嚴重破壞了當?shù)氐慕洕、社會生活秩序。其間該組織實施了非法采礦、強迫交易、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至2020年案發(fā)時,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獲利人民幣近百億元。
2002年,時任九江市某機關干部的魏某主動加入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并直接聽命于嚴某華,積極參與了組織發(fā)展方向等重要事項的決策,監(jiān)督管理重要經營行為和經濟來源。2002年3月,魏某參加了該組織在湖北省黃梅縣召開的會議。會議決定整合該組織的過駁業(yè)務,確立了包括魏某在內的骨干成員過駁業(yè)務的股份分配比例,明確了魏某對該組織過駁業(yè)務的財務進行管理。之后,魏某和該組織其他骨干成員通過該組織控制的經濟實體對過駁業(yè)務進行經營管理,為該組織攫取了巨額財富。魏某還參與該組織聚斂財富的管理和支配,用于維系該組織內外部聯(lián)系、發(fā)展壯大以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魏某參加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期間,利用其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代表該組織拉攏、腐蝕其他國家工作人員,進行利益輸送,為該組織充當“保護傘”;多次出面為該組織成員“說情抹案”,幫助逃避法律制裁。2002年4月,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嚴某華因開設賭場、暴力控制采砂業(yè)務等犯罪行為,被九江市公安局潯陽區(qū)分局逮捕羈押。魏某向時任九江市公安局局長葉某兵(另案處理)積極請托,后葉某兵直接指示對嚴某華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最終該案未移送審查起訴。2004年1月,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受該組織安排,當街持刀砍傷與該組織有糾紛的企業(yè)家,經魏某再次請托葉某兵,公安機關未對幕后指使者嚴某華等人進行追究,使其逃避了打擊。2004年上半年,魏某向時任九江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局長鮑某信(另案處理)請托,讓其對該組織的非法采砂、非法過駁業(yè)務予以關照,并放縱、包庇該組織非法成立的“地下執(zhí)法隊”,致使該組織的相關違法犯罪行為一直未被查處。2007年8月,該組織兩名成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九江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刑事拘留,魏某向葉某兵、鮑某信請托,致使該兩名組織成員被取保候審,案件未移送審查起訴。2009年3月,該組織一成員因涉嫌賭博罪被立案并網上追逃,魏某向葉某兵請托,致使網上追逃被撤銷。
魏某還直接參與了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活動。2007年,魏某等人代表該組織在競拍一房地產項目地塊時,指使該組織成員采取砸車等方式威脅其他參加競拍人員,強迫其退出競拍。魏某自2002年參加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后,個人攫取了巨額非法利益。魏某通過其在該組織占有的過駁業(yè)務10%股份,分紅非法獲利人民幣6000余萬元。同時,魏某還通過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手段,投資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獲取房產12套,投資公司經營非法獲利1000余萬元。該案偵查期間,偵查機關查封、扣押了魏某實際持有的房產12套,魏某兒子名下房產7套,特定關系人、特定關系人女兒名下房產共6套,以及其前妻名下的房產1套,現(xiàn)金及存款人民幣1300余萬元,另凍結、扣押其持有的相關公司股份等財產及財產性權益。魏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在偵辦葉某兵等系列重大“保護傘”的過程中,魏某積極配合,有立功表現(xiàn)。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經指定管轄,由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2年1月11日,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向西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2年9月5日,西湖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魏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魏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六千萬元及其孳息、收益予以沒收,未查扣的依法繼續(xù)追繳或者沒收其等值財產。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地位、作用。在審查起訴和法院庭審期間,辯護人認為對魏某系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積極參加者,而非骨干成員。其主要理由是魏某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沒有管理任何人員,也不隸屬任何人員;沒有參與組織實施暴力犯罪活動;未實際管理采砂、過駁等重要行業(yè);未在組織中起重要作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運用證據證明魏某不僅是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積極參加者,而且是積極參加者中層級高、長時間在組織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員,應認定為該組織的骨干成員:一是魏某加入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早,層級高,直接聽命于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嚴某華。2001年底以嚴某華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初步形成,魏某在2002年初便加入該組織,并且獲得該組織采砂業(yè)務股份,在該組織內部魏某直接聽命于嚴某華。該組織多名成員一致指認上述事實,與魏某供述相互印證,足以認定。二是魏某深度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決策、管理。魏某加入該組織后,積極參與涉及該組織重要事項決策的所謂“小池會議”等犯罪策劃活動,監(jiān)督管理過駁業(yè)務的財務收支等重要事項,助長了組織的發(fā)展壯大和成員穩(wěn)定,在組織中起重要作用。三是魏某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作用突出。魏某接受該組織的安排,利用公職人員的身份及在當?shù)氐挠绊懥,拉攏、腐蝕國家干部,排擠競爭對手,攫取非法經濟利益,長期為組織成員的違法犯罪行為“說情抹案”,協(xié)調關系,幫助嚴某華及其他組織成員在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后逃避法律制裁。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當?shù)氐靡灾鸩酱_立強勢地位、形成非法控制,且長時間未受到相關職能部門打擊、查處,魏某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綜上認為,魏某屬于長時間在犯罪組織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干成員。
(二)準確甄別黑社會性質組織涉案財產范圍。對于查封的涉案財產,辯護人提出,魏某兒子、特定關系人名下的14套房產、現(xiàn)金與存款等財產無法準確認定其來源于魏某的違法犯罪活動。針對這部分財產,檢察機關一是依法進行涉案財產甄別,對他人合法財產依法發(fā)還權利人。在查封的房產中,有2套屬于魏某特定關系人(另案處理)的個人房產,有1套屬于魏某前妻的房產。經查,其特定關系人從2010年之后與魏某共同生活,其在2010年以前購買的2套房產與魏某的違法犯罪活動無關,屬于特定關系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階段,建議公安機關予以解封、發(fā)還。魏某與其前妻于1991年離婚,且其前妻名下的房產是她2003年獨自購得的房改房,與魏某的違法犯罪活動無關,在該案起訴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建議依法發(fā)還權利人,獲得法院支持。二是揭開第三人代持的“面紗”,確定魏某實際所有的財產。除上述房產外,偵查機關還查封了涉案房產11套:其中7套在魏某兒子名下、3套在特定關系人名下、1套在特定關系人女兒名下,此外還凍結了其特定關系人專用賬戶存款人民幣810余萬元,從其特定關系人處扣押現(xiàn)金人民幣490余萬元。檢察機關經審查,上述財產均系代魏某持有的財產:首先在案相關銀行流水,魏某供述、特定關系人等證言均證實,2010年魏某與特定關系人共同生活后,將其財產陸續(xù)交給特定關系人打理,對外的放貸、投資,以其兒子、特定關系人、特定關系人女兒名義購買的房產,以特定關系人名義在銀行的定期存款,均來源于魏某的資金及利用這些資金進行投資、經營所得。其次其兒子、特定關系人的正常收入不足以支持他們名下的財產數(shù)額。其兒子無固定收入來源,特定關系人2000年下崗后,在公司從事財務工作,主要合法收入來源于工資,均無足夠收入購置上述財物。綜合在案證據,認定上述事實清楚,相關證據確實、充分,足以排除合理懷疑。三是適用高度可能證明標準,依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骨干成員的違法所得及孳息、收益。檢察機關審查認為,魏某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查清,有證據證明其在犯罪期間通過其兒子等人代持的房產、存款及現(xiàn)金高度可能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首先魏某實際所有的財產數(shù)額,遠超其合法收入。魏某的個人身份材料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證實,魏某在履行公職期間及2007年退休后,其合法收入主要來源于工資所得,魏某亦未提出其他合法收入來源。魏某實際所有的上述11套房產、人民幣1300余萬元存款及現(xiàn)金遠超過個人合法收入。其次有證據證明魏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期間獲得了大量經濟利益。司法審計報告、銀行流水、查扣的部分分紅賬單,魏某及同案人供述,相關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魏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后,通過黑社會性質組織攫取了大量的經濟利益。最后在案證據證明魏某涉黑非法所得與通過其特定關系人等人代持的財產存在高度關聯(lián)。偵查期間,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對魏某的每一項財產核查其來源、權屬,但由于該案犯罪行為發(fā)生時間較早,犯罪組織多采用現(xiàn)金分紅、按月銷毀分紅賬目等手段,有預謀的掩蓋犯罪所得。且魏某與其特定關系人采用多人賬戶倒賬,頻繁注銷、開立銀行賬戶,大額現(xiàn)金存款、取款,現(xiàn)金購房等方式故意掩蓋其持有資金的來源與去向,造成其特定關系人等人代持魏某的房產、存款、現(xiàn)金,無法準確認定來源于具體哪一起違法犯罪活動。但魏某不能說明這些財產的合法來源,且魏某從黑社會性質組織獲取的大量違法犯罪所得均交由其特定關系人打理,因此,可以認定其特定關系人等人代持的財產高度可能來源于魏某通過黑社會性質組織獲取的違法犯罪所得。
(三)依法提出涉黑財產處置建議。該案起訴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向西湖區(qū)人民法院提出魏某通過特定關系人等人的名義實際持有的房產、現(xiàn)金與存款高度可能來源于魏某通過黑社會性質組織獲取的違法犯罪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的規(guī)定,對上述財產無需甄別具體來源,建議予以直接追繳、沒收。2022年9月5日,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提出的指控意見、量刑建議和財產處置意見,以魏某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特定關系人等代持的11套房產、現(xiàn)金與存款及其他違法犯罪所得依法追繳、沒收。一審宣判后,魏某服判未上訴,判決生效。魏某涉嫌行賄公職人員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另行處理。
【典型意義】
(一)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權屬甄別,依法處置。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涉案財產具有來源多元化、資產形態(tài)多樣化、所涉法律關系復雜化的特征,因此,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時,要嚴格區(qū)分涉案財產中合法收入與違法犯罪所得、經濟糾紛與涉黑犯罪、個人財產與共有財產等界限。對由特定關系人等第三人持有的涉案財物,檢察機關應進行仔細甄別,屬于第三人合法財產的,應及時發(fā)還權利人;與第三人共同持有財產的,要依法認定和維護權利人合法的共有權益;屬于組織成員將違法犯罪所得轉移給他人代持的,應收集證據查明他人代持的事實,準確認定財產權屬。在查清涉案財產范圍的基礎上,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隱匿、“漂白”其通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聚斂的違法所得,應當依法提出追繳、沒收等處置建議。
(二)準確把握、規(guī)范適用高度可能證明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中規(guī)定了涉黑財產屬性認定的高度可能證明標準,明確“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查清,有證據證明其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財產高度可能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規(guī)范適用該證明標準,需要從以下幾方面把握:第一,適用的前提是因客觀原因無法確切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涉案財產來源、去向,涉案財產與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所得之間無法形成準確的對應關系。第二,適用對象僅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被告人,對惡勢力組織犯罪的被告人及普通犯罪的被告人不能適用。第三,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并獲取了相應的違法所得,涉案財產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有關聯(lián)。第四,被告人的合法收入不足以形成涉案財產,并且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無法對涉案財產的合法來源提出合理辯解,或者提出的辯解經核實不能成立。對于符合上述條件的,應認定涉案財產與涉黑犯罪違法所得存在高度關聯(lián),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需要說明的是,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中,應當盡可能查清涉案財產的來源,只有因客觀原因無法獲得準確認定財產來源、去向的證據時,才可適用該證明標準;同時,應注意審查客觀證據證實的行為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期間獲得的經濟利益,與擬追繳、沒收的違法所得在數(shù)額上是否具有一致性,避免出現(xiàn)擬追繳、沒收財產和所獲經濟利益不對等的情形。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適用于該法施行以前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的認定。我國刑法第十二條明確了刑法適用的溯及力問題,即“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需要注意的是,該原則主要是關于實體上的罪名和刑罰適用規(guī)則。從性質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主要涉及的是關于涉案財產的判定和處置的證明標準問題,系刑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在訴訟程序上的適用、證明標準具體化。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可以適用于該法生效時間(2022年5月1日)之前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