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管理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管理規(guī)定
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管理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管理規(guī)定(海關總署第269號令)
署令〔2024〕269號
(2024年7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269號公布 自2024年9月1日起實施)
第一條 為了履行國際義務,維護非洲地區(qū)的和平與穩(wěn)定,制止沖突鉆石非法交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聯合國大會第55/56號決議、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海關對進出口毛坯鉆石實施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海關總署是我國實施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的管理部門。
海關總署指定的主管海關負責審核進口毛坯鉆石隨附的金伯利進程證書,簽發(fā)出口毛坯鉆石金伯利進程證書,對進出口毛坯鉆石實施查驗。
第四條 金伯利進程證書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官方證明文件。
第五條 進口毛坯鉆石的來源國和出口毛坯鉆石的目的國應當是金伯利進程成員。
金伯利進程成員名單由海關總署另行公布。
第六條 進口毛坯鉆石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憑來源國指定機構簽發(fā)的金伯利進程證書向海關如實申報。
第七條 海關受理申報后,在指定地點及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審核金伯利進程證書,對進口毛坯鉆石實施查驗。
必要時,海關可以對金伯利進程證書進行成員間核對。
第八條 經審核查驗,進口毛坯鉆石與金伯利進程證書記載信息一致的,海關允許進境,并向來源國指定機構簽發(fā)進境確認證明;進口毛坯鉆石與金伯利進程證書記載信息不一致的,經來源國指定機構同意,海關根據審核查驗結果變更金伯利進程證書記載信息,允許毛坯鉆石進境,并向來源國指定機構簽發(fā)進境確認證明。
不符合前款情形的,海關應當告知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將毛坯鉆石退回至來源國。海關可以根據與來源國指定機構的協商情況簽發(fā)技術證書。
第九條 出口毛坯鉆石的發(fā)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聲明毛坯鉆石為非沖突鉆石且目的國為金伯利進程成員,并向海關如實申報。
對于聲明開采自中國境內的毛坯鉆石,發(fā)貨人或者其代理人還應當提交采礦許可證復印件、采礦權人出具的毛坯鉆石開采證明和國內交易的相關單證。
對于聲明非開采自中國境內的毛坯鉆石,發(fā)貨人或者其代理人還應當提交進境時隨附的金伯利進程證書。毛坯鉆石在境內經過進一步加工的,應當提供加工有關材料。
第十條 海關受理申報后,在指定地點及發(fā)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審核申報信息,對出口毛坯鉆石實施查驗。
第十一條 經審核查驗,出口毛坯鉆石符合本規(guī)定要求的,海關簽發(fā)金伯利進程證書,監(jiān)督發(fā)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將毛坯鉆石及金伯利進程證書置于防損容器中,并告知目的國指定機構金伯利進程證書的相關信息。
出口毛坯鉆石不符合本規(guī)定要求的,海關不予簽發(fā)金伯利進程證書。
第十二條 已經出口的毛坯鉆石,經目的國指定機構與海關協商退回至中國境內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憑金伯利進程證書以及目的國指定機構簽發(fā)的技術證書,向海關申報。海關審核查驗后,將技術證書退回至目的國簽發(fā)機構,原金伯利進程證書同時失效。
第十三條 海關和毛坯鉆石收發(fā)貨人應當對申報單證、金伯利進程證書和技術證書等材料進行歸檔,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四條 海關簽發(fā)的金伯利進程證書和技術證書自簽發(fā)之日起60日內有效。
第十五條 對過境、轉運和通運的毛坯鉆石,海關在運輸工具負責人確保毛坯鉆石防損容器未開封且未受損的情況下,可以不予審核金伯利進程證書和實施查驗。
第十六條 為方便貿易,便于監(jiān)管,有關鉆石交易機構應當配合海關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七條 海關總署按照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的要求及時交換數據,統(tǒng)一對外發(fā)布有關信息。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定下列用語含義:
金伯利進程,是指根據聯合國大會決議設立的、負責打擊沖突鉆石非法交易的國際性組織機構。
沖突鉆石,是指根據聯合國大會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有關決議,為資助顛覆或者推翻合法政府等各類武裝沖突,由反叛運動或者其同盟所使用的毛坯鉆石。
毛坯鉆石,是指未經加工或者經過簡單切割或者部分拋光,歸入《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7102.10、7102.21和7102.31的鉆石。
金伯利進程證書,是指由來源國指定機構簽發(fā)的,證明證書上所列的毛坯鉆石符合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有關規(guī)定、不屬于沖突鉆石的書面文件。
技術證書,是指因毛坯鉆石真實情況與所附金伯利進程證書記載信息內容不一致,由目的國指定機構簽發(fā)的隨附于退回來源國毛坯鉆石的書面文件。
來源國,是指金伯利進程證書上記載的、毛坯鉆石合法地最后實際離開的某一金伯利進程成員。
目的國,是指金伯利進程證書上記載的、毛坯鉆石合法地最先實際進入的某一金伯利進程成員。
指定機構,是金伯利進程成員負責對其進出口的毛坯鉆石實施查驗、審核和簽發(fā)金伯利進程證書以及技術證書的機構。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中的文書格式由海關總署另行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定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31日原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42號公布、根據2018年3月6日原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6號、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240號、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