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
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一三七號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24年2月29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3月7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一百一十七條修改為:“駕駛非營運車輛從事營運活動的,市交通運輸部門可以依法扣押車輛和其他涉案物品,扣押期限屆滿,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法解除扣押并通知當事人限期領取。當事人逾期不取回被扣車輛和物品,經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市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可以采取拍賣、變賣、銷毀被扣車輛和物品等處置措施,所得款項全額上繳國庫。”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深圳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jù)201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jù)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qū)人才工作條例〉等二十九項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jù)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jù)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根據(jù)2024年2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交通規(guī)劃設計和交通影響評價
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五章 車輛管理
第六章 駕駛人和行人管理
第七章 交通事故和故障處理
第八章 道路交通擁堵的預防和處置
第九章 公眾參與和公共服務
第十章 道路交通安全執(zhí)法保障和監(jiān)督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qū)(以下簡稱特區(qū))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制。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要時,市公安機關可以組織其所屬部門依法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市交通運輸以及其他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條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與特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相適應,與城市建設和管理相協(xié)調。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政府統(tǒng)一領導、部門嚴格監(jiān)管、單位主動負責、公眾積極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是全社會的責任。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乘車人、行人以及其他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鼓勵道路交通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創(chuàng)新,推廣使用先進的道路交通安全技術、設備;鼓勵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動。
對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交通規(guī)劃設計和交通影響評價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綜合交通布局規(guī)劃、交通專項規(guī)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實現(xiàn)城市規(guī)劃建設與城市交通協(xié)調發(fā)展。
第八條 綜合交通布局規(guī)劃、交通專項規(guī)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的編制,應當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的原則,優(yōu)先發(fā)展公共交通,保障各種出行方式合理使用道路交通資源,建立以軌道交通為骨架、常規(guī)公交為網絡、出租車為補充、慢行交通為延伸的一體化城市公共交通服務網絡。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應當科學合理規(guī)劃設計,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通行安全。
建立道路交通規(guī)劃設計與審查責任追究制度,對道路交通規(guī)劃設計存在明顯缺陷,影響交通安全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道路交通規(guī)劃設計與審查責任追究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條 建立交通影響評價制度,對規(guī)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交通影響的交通設計、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編制、修訂法定圖則和詳細藍圖,在報請批準前,應當轉交市交通運輸部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并根據(jù)評價意見作出適當調整。
其他部門編制、修訂對道路交通環(huán)境有影響的專項規(guī)劃,在報請批準前,應當轉交市交通運輸部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并根據(jù)評價意見作出適當調整。
交通影響評價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大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申報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時,應當向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提交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書。
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建設單位提交的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書征求市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市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意見。
大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建設等有關部門規(guī)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本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大型建設項目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單位在申報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時,應當向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提交建設項目道路交通組織設計方案。
建設項目道路交通組織設計方案應當包括紅線范圍內的道路、機動車停放等道路交通組織設計方案以及與建設項目紅線范圍外道路、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相銜接的道路交通組織設計方案。
建設項目紅線范圍內的道路交通組織設計方案,由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jù)道路交通設計規(guī)范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建設項目道路交通設計規(guī)范要求的,不予批準。
與建設項目紅線范圍外道路、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相銜接的道路交通組織設計方案,由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轉交市交通運輸部門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市交通運輸部門進行審查時,應當征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道路交通組織設計規(guī)范,由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部門編制。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應當與配套建設的道路、公交場站、人行過街設施等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同步規(guī)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移交接管、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建立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安全論證制度。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計方案是否存在安全隱患進行論證,設計單位應當根據(jù)論證意見對設計方案作出適當調整。
對多次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路段,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shù)扔嘘P部門對該路段的安全性進行論證,并制定改造方案,依據(jù)職責分別組織實施。
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安全論證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應當合理規(guī)劃建設公共交通專用車道和公交港灣式?空九_。公交港灣式?空九_的蓄車量應當根據(jù)公共交通運力投放規(guī)劃情況進行設計。站臺投入使用后,應當根據(jù)站臺的蓄車量進行公交線路配置和運力投放。
公共交通站點、出租小汽車停靠點的設計和設置應當科學、合理、規(guī)范、便捷,保障乘客安全,方便乘客候車、乘車,方便公共汽車、出租小汽車?;人行過街設施的設計和設置應當科學、合理、規(guī)范,方便行人通行。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jù)城市道路交通情況,適時調整公共交通線路配置和站點設置,形成路面公共交通與軌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的有效銜接,實現(xiàn)便捷換乘。
設置和調整公共交通線路或者站點,市交通運輸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六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前提下,可以結合道路周邊停車需求在道路上設置臨時停車位,運用現(xiàn)代先進技術,科學監(jiān)管,并根據(jù)道路實際通行情況和停車需求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路邊臨時停車位停放車輛的,應當繳納車位使用費。在交通繁忙路段或者時段的臨時停車位停放的,按照計時累進方法繳納車位使用費。
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屬于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應當上繳市財政,并統(tǒng)籌用于發(fā)展公共交通以及交通安全隱患、交通擁堵治理。費用收取情況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
路邊臨時停車管理及收費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部門負責實施。負責實施的行政部門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具體實施。
路邊臨時停車管理及收費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guī)定。
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十七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編制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設置規(guī)范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周邊視野設計規(guī)范。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設置,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的要求。
市交通運輸部門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據(jù)職責分工,對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定期組織巡查和評估,及時進行科學合理調整、修復或者提出調整、修復意見。
本條例所稱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牌、交通標線、交通監(jiān)控設施、交通護欄、人行過街設施及專用供電設施。
第十八條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步規(guī)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移交接管、同步投入使用。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和改建,應當事先征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應當同步建設交通信號燈、交通監(jiān)控設施和公共交通設施所需的專用供電設施。
供電部門應當為交通信號燈、交通監(jiān)控設施和公共交通設施所需的專用供電設施提供專用電源。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為設置在其建筑物上的交通監(jiān)控設施提供專用電源。所需電費由交通信號燈、交通監(jiān)控設施和公共交通設施的管理單位按照規(guī)定交納。
供電部門因檢修、錯峰用電或者系統(tǒng)升級等原因對交通信號燈和交通監(jiān)控設施采取停電措施前,應當提前四十八小時書面通知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快速路標準安裝照明設施,配備交通安全管理場所,安裝全覆蓋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以及測重、測速、交通流量記錄等道路交通監(jiān)控設施和道路交通信息發(fā)布設施,并將有關數(shù)據(jù)和信息接入市交通運輸部門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信息系統(tǒng)。
新建的高速公路應當按照前款規(guī)定同步安裝相關設施。已建成的高速公路尚未安裝前款規(guī)定設施的,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安裝并投入使用。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禁止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車輛駛入高速公路。
第二十一條 道路兩側以及隔離帶上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牌、交通監(jiān)控設施,妨礙交通安全視距或者道路交通監(jiān)控的,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當及時排除妨礙。
第二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牌、交通標線、交通監(jiān)控設施、交通護欄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第二十三條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牌、交通標線、交通監(jiān)控設施、交通護欄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損毀、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修復、更換,排除隱患。
第二十四條 占用、挖掘道路或者開設臨時路口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批,由兩部門并行辦理,統(tǒng)一出證。開設永久路口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前應當征得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并在施工現(xiàn)場的醒目位置公示施工單位、施工期限、項目負責人。
施工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并在距離施工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完畢,應當及時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恢復交通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道路,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監(jiān)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五條 每年十二月為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月。市、區(qū)人民政府以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市交通運輸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集中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六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計劃,采取多種形式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
第二十七條 依照《深圳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學習的交通違法行為人,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安排其在學習期間協(xié)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不少于三小時。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安排工作人員到中小學校、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講授道路交通安全課,每所中小學校每年至少講授一次。
第二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交通繁忙路口和交通傷亡事故多發(fā)路段設置交通安全宣傳或者警示標志,提醒、教育駕駛人和行人謹慎通行。
第二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組織、指導、監(jiān)督道路運輸單位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對道路運輸單位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定期進行通報。
第三十條 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每年對本單位的人員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本單位人員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中小學校應當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和配合下,開展多種形式的道路交通安全學習活動,并將學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納入操行評定。
第三十二條 廣播、電視、報紙、期刊媒介、互聯(lián)網站等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發(fā)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廣告和信息。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實行道路交通管制的,廣播、電視、報紙、互聯(lián)網站、移動通信等單位應當配合做好信息發(fā)布工作。
第三十三條 公共汽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設置交通安全宣傳公益廣告。具體辦法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 車輛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jù)道路通行條件,劃定區(qū)域、路段、時段,對摩托車、電瓶車以及電動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但是,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核發(fā)專用標志的車輛除外。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摩托車、電瓶車以及電動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專用標志。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電動自行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不得超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最高時速,不得違反規(guī)定載人、載物。
在摩托車、電瓶車以及電動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的銷售場所,銷售者應當在顯著位置張貼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布的有關摩托車、電瓶車以及電動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公告。
第三十五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由下肢殘障的殘疾人單人駕駛,不得另載他人,不得違反規(guī)定載物。
第三十六條 叉車等工程機械設備以及其他大、中型移動設備不得上道路行駛。因轉移作業(yè)場地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shù)绞泄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臨時許可,并按照許可的路線行駛。
第三十七條 教練車、考試車按照營運車輛管理。教練車、考試車所有人應當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yǎng)維護。達到營運車輛報廢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持駕駛技能準考證明,駕駛教練車上道路學習駕駛技能的,應當按照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進行。
第三十八條 校車應當在所有座位上安裝安全帶,乘坐校車的學生應當系安全帶。
第三十九條 建立機動車保險費率與交通事故保險賠款和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掛鉤的制度。對于保險周期內交通事故賠款次數(shù)較多、賠款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多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的,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費用可以適當增加;對于保險周期內沒有交通事故保險賠款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的,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費用可以適當優(yōu)惠。
機動車保險費率浮動與交通事故保險賠款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掛鉤的具體辦法,由市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組織保險同業(yè)公會研究制定,并征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后公布實施。
第四十條 依法應當辦理機動車注銷登記而未辦理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其新購置機動車注冊、轉移登記及機動車駕駛證業(yè)務。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或者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機動車登記,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
第四十一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深圳經濟特區(qū)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的規(guī)定作出處罰決定后,違法行為人未接受處理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發(fā)放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不予辦理轉移登記等業(yè)務,直至違法行為接受處理完畢。
第四十二條 在本市注冊登記的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建設施工單位散裝物料車、校車、教練車、從事道路營運的載客汽車以及非本市注冊登記但是上路行駛需向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道路通行證的車輛,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子標識。禁止破壞或者擅自拆除機動車安裝的電子標識。
其他車輛的所有人可以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安裝電子標識。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配發(fā)、安裝汽車電子標識的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駕駛人和行人管理
第四十三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納入機動車駕駛員理論考試內容。
駕駛技能考試應當實行計算機自動評判。駕駛車輛時系安全帶、使用轉向燈、行經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的路口減速避讓等基本道路交通安全知識應當納入考試內容。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機動車駕駛技能、道路交通安全知識作為駕駛員培訓的核心內容。
第四十四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優(yōu)先受理經駕駛員培訓機構培訓的申請人提出的駕駛證考試申請。
第四十五條 初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的兩個記分周期內,或者異地機動車駕駛證轉入換證之日起的兩個記分周期內,駕駛人在每個記分周期內發(fā)生負有主要以上事故責任的交通事故兩次或者記分達到九分的,應當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責令其參加駕駛理論考試。
初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的兩個記分周期內,或者異地機動車駕駛證轉入換證之日起的兩個記分周期內,駕駛人在每個記分周期內發(fā)生負有主要以上事故責任的交通事故三次以上或者記分達到十二分的,應當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責令其參加駕駛理論和技能考試。
考試合格的,發(fā)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本條例規(guī)定的交通事故,包括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和需要辦理保險理賠的交通事故。
第四十六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監(jiān)管,確保培訓質量。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培訓的駕駛人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的兩個記分周期內發(fā)生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的情況,每六個月向社會公布一次,但是不應當披露駕駛人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七條 駕駛營運車輛的人員從事營運活動時,應當持有交通運輸部門核發(fā)的從業(yè)資格證書。
任何人不得駕駛非營運車輛從事營運活動。
第四十八條 餐飲、娛樂場所等服務單位,指派或者聘請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為其服務對象提供機動車代理駕駛服務的,應當?shù)怯洿{人和服務對象相關個人資料、目的地及車輛資料。
代駕人應當謹慎駕駛,將服務對象安全送達目的地。代駕人在代駕期間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代駕人和服務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連續(xù)駕駛機動車超過四小時的,應當停車休息不少于二十分鐘。
第五十條 單位車輛所有人應當確定道路交通安全主管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ㄆ诓轵烋{駛人駕駛資格;
。ǘ┒酱亳{駛人及時處理和糾正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三)協(xié)助有關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ㄋ模﹨f(xié)助有關部門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傳等工作。
第五十一條 道路運輸單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道路運輸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職責。
道路運輸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用應當報市交通運輸部門備案并接受考核。
第五十二條 道路運輸單位應當在長途運輸車輛出發(fā)前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對行駛中的長途運輸車輛應當進行定位監(jiān)控,發(fā)現(xiàn)車輛超速、駕駛人疲勞駕駛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應當及時提醒糾正。
第五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交換機制,共享營運車輛與駕駛人及其交通安全違法、事故責任承擔情況等信息。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道路運輸單位營運車輛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情況與其營運資質掛鉤制度,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暫扣或者吊銷從業(yè)資格證。
第五十四條 在本市注冊的機動車所有人和駕駛人五年以上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的,可以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報,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并予以表彰。營運車輛駕駛人五年以上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的,駕駛人所在企業(yè)應當予以適當獎勵。
第五十五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駕駛人應當減速行駛,或者按照規(guī)定讓行:
(一)行經人行橫道;
(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的路口;
。ㄈ┙涍^泥濘或者積水道路;
。ㄋ模┯鲋行W、幼兒園學生上、下校車;
。ㄎ澹┓、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減速、讓行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駕駛人、乘車人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
第五十七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但是不得違反規(guī)定使用遠光燈:
。ㄒ唬┤章浜笾寥粘銮;
。ǘ╈F、雨、沙塵等低能見度天氣情況;
(三)隧道、涵洞等照明不良的路段。
第五十八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M過機動車道時,應該下車推行,并按照交通信號的指示通行;
(二)在設有人行橫道或者人行過街設施兩側各二百米范圍內橫過機動車道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人行過街設施通過;
。ㄈ┰跊]有人行橫道和人行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機動車道的,應當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盡快直行通過。
第五十九條 行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設有人行橫道或者人行過街設施兩側各五十米范圍內橫過機動車道的,應當使用人行橫道或者人行過街設施;
。ǘ┩ㄟ^設置有交通信號的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的指示通行;
。ㄈ┰跊]有人行橫道和人行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機動車道的,應當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盡快直行橫過;
。ㄋ模┎坏梅降缆犯綦x設施。
手推車通行應當遵守前款規(guī)定。
第六十條 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記錄的機動車駕駛人,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機動車駕駛證審驗時,應當接受毒品檢測。拒不接受的,不予通過審驗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七章 交通事故和故障處理
第六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機制,并組織實施。
第六十二條 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當事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報警等候處理。
發(fā)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當事人可以自行移動車輛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對現(xiàn)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位置后,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安全地點,自行協(xié)商處理或者報警等候處理。涉及保險理賠的,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發(fā)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按照規(guī)定將事故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安全地點后,應當立即報警等候處理:
。ㄒ唬C動車無號牌、無機動車保險憑證、無檢驗合格標志;
。ǘ{駛人不能出示有效駕駛證;
。ㄈ{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ㄋ模┡鲎步ㄖ铩⒐苍O施或者其他設施;
。ㄎ澹┮环疆斒氯颂右;
。┓、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條 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處理交通事故的,可以填寫交通事故協(xié)商處理文書,經各方當事人簽名確認后,作為索賠和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利用道路交通監(jiān)控設備對交通事故現(xiàn)場進行抓拍的視頻和照片,可以作為保險索賠的依據(jù)。當事人因索賠需要提供相關的視頻和照片作為證據(jù)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xié)助。
第六十四條 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處理交通事故且各方均在本市保險公司購買機動車輛保險的,應當約定在三個工作日內共同到保險快速理賠服務點辦理定損、理賠手續(xù)。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對方當事人無法獲得保險理賠而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案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ㄒ唬┯锰摷偕矸莼蛘咛摷俦kU信息資料填寫交通事故協(xié)商處理文書;
(二)無正當理由未在約定的期限內辦理定損、理賠手續(xù)。
第六十六條 市保險同業(yè)公會應當按照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guī)定,組織保險公司對自行協(xié)商處理交通事故設立專門的保險快速理賠服務點,為投保人提供快捷便利的理賠服務。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保險快速理賠服務點對存在交通事故責任爭議的案件提供責任確定意見。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點、理賠服務點、加油站、機動車安全檢驗地點向駕駛人免費發(fā)放交通事故協(xié)商處理文書。保險公司應當在車輛承保時免費發(fā)放交通事故協(xié)商處理文書。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有關部門設在交通警察大隊的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調解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六十八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無責任或者負部分責任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對方當事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對方當事人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索賠,對方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
市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可以制定保險行業(yè)交通事故互碰自行理賠辦法,提高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效率。
第六十九條 營運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有關規(guī)定,向車輛登記地交通運輸部門報告。
本市道路運輸單位所屬營運車輛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依照安全生產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單位及其相關負責人負有生產安全事故責任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自該生產安全事故責任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市交通運輸部門可以暫停辦理該單位新增運輸車輛業(yè)務。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將道路運輸單位的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考核。
第七十條 高速公路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做好現(xiàn)場防護,并在高速公路入口以及沿途發(fā)布預警提示信息,提示過往車輛安全通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后,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清理現(xiàn)場、排除妨礙。
發(fā)生車輛故障、地質災害等影響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情形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高速公路入口和沿途發(fā)布預警提示信息,提示過往車輛安全通行,并及時清理現(xiàn)場、排除妨礙。
第七十一條 機動車在城市道路上發(fā)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的,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停放;不能移動的,應當持續(xù)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并迅速報警說明故障情況。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條 建立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舉報獎勵制度。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七十三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市保險同業(yè)公會建立信息共享交換機制,交換機動車輛基本信息、交通事故處理信息、交通違法行為信息和機動車輛保險數(shù)據(jù),但是應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和確保信息安全。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共同研究制定。
第七十四條 在道路以外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參照本章規(guī)定處理。
第八章 道路交通擁堵的預防和處置
第七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道路通行情況,定期研究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狀況,確立道路交通擁堵分級的具體標準,組織制定道路交通擁堵應急處置預案,制定道路交通擁堵治理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七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交通擁堵治理措施:
(一)實行機動車保有量增量調控;
(二)實施交通高峰時段區(qū)域限行;
。ㄈ┫拗茩C動車使用頻率,鼓勵市民選擇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勵多人共乘;
。ㄋ模┖侠硖岣邫C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使用成本,削減繁忙路段交通流量;
。ㄎ澹┱魇章吠馔\噲鐾\囌{節(jié)費;
(六)其他交通擁堵治理措施。
前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路外停車場停車調節(jié)費屬于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應當上繳市財政,并統(tǒng)籌用于發(fā)展公共交通以及交通安全隱患、交通擁堵治理。費用收取情況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七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了預防和處置道路交通擁堵,可以在特定路段、時段限制特定車輛通行。
在發(fā)生道路交通擁堵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疏導。
第七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道路交通通行狀況實時監(jiān)測機制,發(fā)布交通信息。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發(fā)布實時路況信息,引導交通出行,疏解道路交通擁堵。
市交通運輸部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研究分析道路交通擁堵發(fā)生的情況和原因,及時制定改進方案并組織實施或者向市、區(qū)人民政府或者相關部門提出疏解道路交通擁堵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多次造成道路交通擁堵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時進行研究分析,及時制定改進方案并組織實施:
。ㄒ唬┑缆吠ㄐ袟l件不能滿足通行需要;
(二)道路規(guī)劃設計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設置不科學、不合理、不規(guī)范;
。ㄈ┕财嚒㈤L途汽車的行駛線路和站點設置不合理。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營運車輛實時監(jiān)控機制。
第八十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道路通行情況和公眾意見,依據(jù)職責分工,及時增設、調整、更新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牌、交通標線、交通護欄等交通安全設施,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第八十一條 社會公眾就道路交通擁堵情況向公安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接處警的有關規(guī)定及時做出處理并反饋當事人。
第八十二條 容易引發(fā)道路交通擁堵的車站、機場、碼頭、旅游景點和商場、醫(yī)院、學校周邊等場所,相關經營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采取合理措施控制交通流量。
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交通繁忙路段和路口,周邊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和相關單位應當協(xié)助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加強對車輛和行人的疏導。
第八十三條 組織商業(yè)促銷、宣傳、娛樂、體育等大型活動的,組織者應當事先制定交通疏導方案,并提前五個工作日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因疏導交通,需要臨時變更公共汽車、軌道交通線路走向、站點或者運營時間的,大型活動組織者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十四條 占用、挖掘道路,跨越、穿越道路架設管線設施或者在道路上進行綠化、養(yǎng)護、環(huán)衛(wèi)作業(yè)的,應當在非交通高峰時段進行,避免引發(fā)道路交通擁堵。但是,應急、搶修等特殊情形以及經市交通運輸部門批準的除外。
第八十五條 公共汽車以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車輛,可以全天使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其他機動車可以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的非交通高峰時段使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
第九章 公眾參與和公共服務
第八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采取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措施前,應當公告相關預案,聽取公眾意見。公告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涉及收費的,應當公開聽證。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其他道路交通管制措施且管制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應當公告道路交通管制預案,聽取公眾意見。但是情況緊急,需要立即采取管制措施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征詢道路周邊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八十八條 交通樞紐、公共交通站點、出租小汽車停靠點以及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等人行過街設施的設置,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事先聽取公眾意見。
第八十九條 公眾對道路設計和交通樞紐、公共交通站點、出租小汽車?奎c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提出意見和建議的,市交通運輸部門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據(jù)職責分工及時研究處理,并在收到意見和建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回復建議人。
第九十條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員制度。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聘請市民擔任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員,向公眾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并在交通警察指導下協(xié)助維護過街路口和公共交通站點的道路交通秩序。
第九十一條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員制度。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聘請市民擔任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員,并組織其開展下列活動:
。ㄒ唬┨峁┑缆方煌顩r、道路以及道路交通設施完好情況等信息;
(二)就改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舉報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第九十二條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監(jiān)督員制度。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聘請市民擔任道路交通安全監(jiān)督員,并組織其開展下列活動:
。ㄒ唬⿲Φ缆方煌ò踩珗(zhí)法情況進行監(jiān)督;
。ǘ⿲Φ缆方煌ò踩伞⒎ㄒ(guī)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ㄈ⿲Ω倪M道路交通安全執(zhí)法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十三條 凡年滿十四周歲且在本市居住的人員,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培訓合格后,可以擔任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員,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fā)證書。
凡年滿十八周歲且在本市居住的人員,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培訓合格后,可以擔任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員或者監(jiān)督員,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fā)證書。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員、信息員和監(jiān)督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培訓,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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