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域外配水工程管理辦法
嘉興市域外配水工程管理辦法
浙江省嘉興市人民政府
嘉興市域外配水工程管理辦法
嘉興市域外配水工程管理辦法
(2024年1月2日嘉興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保障嘉興市域外配水工程運行管理,保護配水工程設施安全,保障配水工程正常運行,形成多水源供水體系,確保城市供水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chǎn)管理條例》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嘉興市域外配水工程的運行和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嘉興市域外配水工程的范圍包括嘉興市行政區(qū)域內市域外配水工程泵站、盾構隧洞、管道(主線、支線)及其輔助設施。
第三條 嘉興市域外配水工程的運行應當遵循統(tǒng)籌兼顧、嚴格保護、安全運行、協(xié)同調度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嘉興市域外配水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協(xié)調解決本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嘉興市域外配水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保障嘉興市域外配水工程安全正常運行。
第五條 市、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嘉興市域外配水工程運行監(jiān)管工作。
各級發(fā)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生態(tài)環(huán)境、建設、交通運輸、農業(yè)農村、衛(wèi)生健康、應急管理、綜合執(zhí)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實施本辦法。
嘉興市域外配水工程沿線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qū)嘉興市域外配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六條 嘉興市域外配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工程設施運行維護和水質監(jiān)測等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危害嘉興市域外配水工程的行為。
市、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嘉興市域外配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監(jiān)督舉報制度,公開監(jiān)督舉報方式。
第八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嘉興市域外配水工程所處的地質條件、工程結構、工程規(guī)模、安全需要和周邊土地利用狀況,按照下列標準,提出工程管理范圍劃定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一)泵站等永久設施管理范圍為工程用地范圍以內的區(qū)域;
(二)盾構隧洞、管道、閥室、閥井及附屬設施管理范圍為結構邊線外側水平方向5米以內的區(qū)域;
(三)閥室、閥井及附屬設施工程用地范圍超過結構邊線外側水平方向5米的,管理范圍為工程用地范圍以內的區(qū)域;
(四)其他依法劃定的工程管理范圍。
嘉興市域外配水工程管理范圍超出工程用地范圍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劃定管理范圍時應當征求所在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九條 在嘉興市域外配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影響工程運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為:
(一)堆放物料,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物質;
(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窯、開溝以及在輸水渠道或者管道上開缺、阻水、挖洞;
(三)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四)進行開礦、勘探、打樁等活動;
(五)貯存或者傾倒具有毒性、腐蝕性的液體;
(六)擅自從輸水設施中取水;
(七)在地埋輸水管道上方地面種植根系可能深達管道埋設部位的深根植物;
(八)擅自啟閉閘門、閥門或者其他設施、設備;
(九)移動、覆蓋、涂改、損毀測試樁等輔助設施;
(十)其他影響工程運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為。
在嘉興市域外配水工程管理范圍內,不影響工程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確需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審批。
第十條 嘉興市域外配水工程的保護范圍按照下列標準劃定:
(一)管道、閥室、閥井、泵站及附屬設施的保護范圍為工程管理范圍以外20米的區(qū)域;
(二)盾構隧洞及附屬設施的保護范圍為工程管理范圍以外45米的區(qū)域。
第十一條 嘉興市域外配水工程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影響工程運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取土、采石、挖砂、開礦、打樁等活動。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的施工作業(yè)可能對嘉興市域外配水工程造成損害,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進行監(jiān)督檢查,嘉興市域外配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進行配水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三條 嘉興市域外配水工程劃定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與其他設施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重疊或者交叉的,市、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嘉興市域外配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應當與該設施的行政管理部門和管理單位協(xié)商解決。
第十四條 嘉興市域外配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在嘉興市域外配水工程中心線沿線設立標志樁;在嘉興市域外配水工程經(jīng)過的路口、村莊、城鎮(zhèn)等重要地段設立安全警示標志及公告牌。
第十五條 嘉興市域外配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和養(yǎng)護管理制度。在巡查、養(yǎng)護中發(fā)現(xiàn)工程設施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進行搶修,排除安全隱患。
第十六條 嘉興市域外配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工程運行狀況的檢查,發(fā)現(xiàn)有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工程正常運行情況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七條 嘉興市域外配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應當編制工程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發(fā)生險情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擾搶修搶險作業(yè)。
第十八條 嘉興市域外配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工程實時監(jiān)控系統(tǒng)、計算機遠程操控系統(tǒng),實現(xiàn)工程運行管理的自動化、信息化。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chǎn)管理條例》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已有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依法依規(guī)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嘉興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其他引、配(調)水管道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