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
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8號)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23年9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9月28日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
。1990年1月16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6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2023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
第三章 野生動物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tài)平衡,推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野生動物保護及相關活動,適用本實施辦法。
本實施辦法規(guī)定保護的野生動物包括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及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國家重點保護和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制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相關保護規(guī)劃和措施,健全保護管理體系,落實保護責任,將野生動物保護經費納入同級預算。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草原、漁業(yè)主管部門(以下統(tǒng)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jiān)督管理、公安、生態(tài)環(huán)境、農業(yè)農村、衛(wèi)生健康、科技、交通運輸、網信、教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野生動物保護相關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指導下,做好本區(qū)域內野生動物保護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毗鄰地區(qū)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協同開展野生動物資源調查、棲息地巡護、致害防控、疫源疫病監(jiān)測、收容救護和應急處置等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餐飲、運輸、倉儲、快遞、廣告、電子商務、交易市場等行業(yè)協會應當加強行業(yè)自律,依法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業(yè)自律規(guī)范,開展業(yè)務培訓,督促會員遵守野生動物保護有關規(guī)定。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
社會公眾應當增強保護野生動物和維護公共衛(wèi)生安全的意識,防止野生動物源性傳染病傳播,抵制違法食用野生動物,養(yǎng)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依法舉報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接到舉報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舉報的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依法參與野生動物保護活動,支持野生動物保護公益事業(yè)發(fā)展。
對在野生動物保護和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每年三月為四川省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每年三月第四周為四川省愛鳥周,每年六月六日為四川省放魚日。
第二章 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
第十條 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按照國家公布的名錄執(zhí)行。
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省人民政府經組織科學論證評估,征求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意見后制定、公布。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定期組織或者委托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進行調查、監(jiān)測和評估,建立健全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檔案。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的保護、修復和改善,提升野生動物生存環(huán)境質量,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遷徙區(qū)設置保護、宣傳、警示標識以及必要的保護、監(jiān)測等設施設備,并根據需要設置科普設施。
第十三條 國家發(fā)布的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未被劃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地的,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劃入地方級自然保護地。對不具備劃定自然保護地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劃定禁獵(漁)區(qū)、規(guī)定禁獵(漁)期等措施予以保護。
第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法破壞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息繁衍場所和生存條件,在巢、穴、洞、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遷徙洄游通道等重要棲息地應當實施相應保護措施。
野外觀察、拍攝野生動物不得擅自投食、驅趕等,驚擾野生動物正常棲息。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強化野生動物收容救護能力建設,組織開展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加強對社會組織開展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的規(guī)范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統(tǒng)籌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建設,并向社會公布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和收容救護場所信息。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fā)現受傷、病弱、受困、迷途、擱淺等需要收容救護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收容救護機構。
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應當建立收容救護檔案,記錄種類、數量、狀況、救助措施和過程等信息。
第十六條 禁止非法買賣、利用、占用收容救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對收容救護的野生動物,適宜放歸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放歸;不適宜放歸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依法處置。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jiān)測、檢疫和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動物傳染病的防治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加強對野生動物遺傳資源的保護,采取棲息地保護修復、監(jiān)測巡護、人工繁育、野化放歸等措施,對大熊貓、川金絲猴、綠尾虹雉、四川山鷓鴣、川陜哲羅鮭等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施重點保護。
第十九條 在野生動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地區(qū),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建設隔離防護設施、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等,采取巡護、宣傳、防護培訓等措施,預防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根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調查、監(jiān)測和評估情況,對種群數量明顯超過環(huán)境容量的物種,按照國家規(guī)定實施種群調控。
第二十條 因保護本實施辦法規(guī)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分類分級保護的原則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yè)務,將野生動物致害納入農業(yè)、林業(yè)、漁業(yè)政策性綜合保險。
鼓勵有條件的組織和個人投保野生動物致害商業(yè)保險。
第二十一條 在野生動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動物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造成野生動物損害的,應當及時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受到損害的野生動物應當依法處置。
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接到野生動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求助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置。
第三章 野生動物管理
第二十二條 禁止違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jiān)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申請?zhí)卦S獵捕證。
獵捕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狩獵證。
獵捕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相應的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狩獵證。
持證獵捕的,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核準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等進行獵捕。獵捕作業(yè)完成后,應當將獵捕情況向核發(fā)特許獵捕證、狩獵證的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資源現狀,確定獵捕野生動物種類、區(qū)域、數量,并實行年度獵捕量限額管理。
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前款規(guī)定的年度獵捕量限額內,批準核發(fā)狩獵證。
第二十四條 在合法獵捕活動中,誤捕本實施辦法保護的野生動物的,應當立即放回原棲息地;誤傷的應當及時救護,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導致死亡的,應當交由當地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處置。
第二十五條 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人工繁育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終止人工繁育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活動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報送野生動物處置方案,并依法處置。
第二十六條 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其場所、設施、技術等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防疫要求,并按照相關規(guī)定建立物種系譜、繁育檔案和個體數據,保證動物來源合法,可追溯。
第二十七條 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wěn)定的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科學論證評估,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納入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物種名錄。
納入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物種名錄的野生動物人工種群,可以調出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應當依法辦理人工繁育備案,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
第二十八條 出售、利用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調出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提供狩獵、人工繁育、進出口、專用標識等合法來源證明。
運輸、攜帶、寄遞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調出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出縣境的,應當持有狩獵、人工繁育、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或者專用標識,并按照國家有關動物防疫的規(guī)定附有檢疫證明。
本省對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實行專用標識管理。專用標識的范圍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huán)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前款規(guī)定的野生動物。
禁止生產、經營使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條 禁止網絡平臺、商品交易市場、餐飲場所等,為違法出售、購買、食用及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費服務。
網絡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存在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的,應當立即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并按照有關部門要求提供相關數據和信息。
第三十一條 公眾展示展演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公眾展示展演虎、獅、豹、熊、象、鱷等具有危害公共安全風險的野生動物,應當具備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公眾展示展演場所和設施,在飼養(yǎng)區(qū)、展演區(qū)、通道與觀眾活動區(qū)域之間設置圍墻、壕溝、防護欄等安全隔離設施,設置人員安全疏散通道,防止野生動物逃逸和傷人。
公眾展示展演野生動物,應當保障野生動物健康狀態(tài),加強對觀眾的管理,防止觀眾擅自投喂或者驚擾野生動物。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加強對放生野生動物活動的規(guī)范和引導。
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huán)境,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tài)系統(tǒng)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tài)系統(tǒng)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活動的規(guī)范和監(jiān)督管理。
市場監(jiān)督管理、海關、鐵路、道路、水運、民航、郵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交易、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儲存等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監(jiān)督管理中查獲的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應當及時告知當地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qū)域實際情況,建立野生動物保護巡護制度,組織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巡護工作。
自然保護地、林地、草地、濕地、苗圃、公園、湖泊、水庫等的管理者,應當加強本區(qū)域野生動物的保護巡護,發(fā)現相關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及時向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運輸、生態(tài)環(huán)境、市場監(jiān)督管理、網信等部門組成的野生動物聯合執(zhí)法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野生動物保護重大事項,加強信息共享和執(zhí)法協同,加大對違法獵捕、交易、利用、運輸、攜帶、寄遞、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以及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等行為的查處力度。
第三十六條 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司法機關,加強野生動物保護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依法加強野生動物保護。
第三十七條 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管理工作不力、問題突出、公眾反映強烈的地區(qū),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約談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有關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已有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辦理備案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未按照相關規(guī)定建立繁育檔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無合法來源證明或者專用標識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并處野生動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眾展示展演場所和設施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或者未設置安全隔離設施和人員安全疏散通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